簡介
人民法院是公司強制清算的組織者。強制清算是通過公權力的介入,即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的清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公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五日內自行組織清算,否則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由法院組織強制清算可以建立較為可靠的清算組監督機制,有利於債權人了解整個清算程式的進展,從而有效地維護債權人的利益。同時,在股東不能自行清算的情況下,也有利於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
申請公司強制清算的主體可以是公司的債權人,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是公司股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4條規定,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法中僅僅規定債權人申請公司清算的權利,而對於其他主體包括公司股東是否可以提出清算申請沒有規定。針對這個局限,《公司法解釋二》規定了“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司法解釋將“債權人未提出申請”作為公司股東提出清算申請的前提條件,既體現了對股東權益的維護,同時也平衡了公司、股東以及債權人三方的利益。
關於強制清算的期限,《公司法解釋(二)》明確規定為六個月,即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清算完畢。在強制清算的情況下,為了更好的保護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法律允許人民法院介入到清算程式之中,清算組成員由法院指定,清算程式的進行要受到人民法院的監控。雖然法律規定強制清算的期限一般為六個月,但也規定了特殊情況下未能在期限內完成清算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對於延長期限的長短,法律並未做出限制性規定。
關於公司強制清算案件的管轄問題。根據《公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公司的清算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地區、地級市以上的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公司的清算案件。這裡的“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司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確的,則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情形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規定,債權人和股東在以下情況下可以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
(1)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2) 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 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特點
(1) 申請人:債權人/股東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規定,在上述清算情形出現後即意味著自行清算到強制清算的轉換,此種情況下,債權人如未提起清算申請,股東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將強制清算的申請主體擴大到股東。
(2) 法院指定清算組,清算方案經法院確認後執行;
在強制清算程式中法院介入的程度比破產清算而言相對有限,法院在強制清算中主要職責包括指定和更換清算組成員、確認清算方案和清算報告、決定是否延長清算期限、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式。但應當注意的是,公司清算案件中法院的職責並不僅是指定完清算組成員,而是監督整個清算程式、裁定終結清算程式後,案件才算審結。
(3) 清償債務方面,引入協商機制
清償公司財產無法清償債務時不必然進入破產程式,即,如果公司清算中出現破產原因時,債權人能夠基於意思自治自行協商通過債務清償方案,則無必要當然進入破產清算程式,只有債權人對債務清償方案不予確認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的,才進入破產清算程式,從而提高了清算效率,節約經濟成本。
(4) 法院裁定終結清算程式後,憑裁定辦理註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