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置價值條款

(一)被保險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進行重建或替換受損財產; (二)被保險人在其他地點進行重建或替換受損財產。 (二)被保險人沒有對受損財產進行重建、替換、或修復;

重置價值條款
重置價值是指:
一、重建或替換受損財產;
但本保險的賠償責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
(一)被保險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進行重建或替換受損財產;
(二)被保險人在其他地點進行重建或替換受損財產。
二、修理或修復受損財產;
無論採用上述哪一種方式,目的是使受損財產基本恢復至原狀,即經過修理或修復後的財產狀態即不好於也不差於受損產的標準.
特別條件:
一、被保險財產若發生部分損失,需進行修理或修復的費用不能超過該財產全部損失應賠償的金額。
二、若受損財產重新修復或重建所產生的重置費用達85%並高於該財產發生損失時的保險金額,本保險的賠償按該保險金額與受損財產重置價的比例確定,計算方式如下:
受損財產保險金額/受損財產重置價值X損失金額-免賠金額=賠償金額
三、若遇下列情況,本公司的賠償將按受損保險財產的市價計算:
(一)被保險人沒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遲、延誤重建或修復工作;
(二)被保險人沒有對受損財產進行重建、替換、或修復;
(三)發生損失時保險財產由其他有效保險單承保,但該保險單沒有按與本條款一致的重置價值承保。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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