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法地

宋朝的一種法律制度,對某些特殊地區的特定犯罪施加重刑,這個地區就叫做重法地。

重法地

北宋時,為了保證京城以及其他重要城市的安全,宋仁宗創建了重法地這種制度。在開始的時候,只在京城地區適用,即開封府各縣。到了神宗時,頒布新法律,加重處罰,而且株連家屬,沒收家產,對累犯和慣犯也施加重刑。

重法地發展

以後,重法地又有發展,適用的地區越來越多,不但將某地直接宣布為重法地,而且在非重法地對於一些特定犯罪行為也用重法來處理。
北宋時適用重法地的地區占了領土的三分之一多,基本包括了長江以北所有地區。重法地制度執行了四十年後,在宋哲宗時被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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