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概況
重慶心理學學會成立於1979年,在重慶直轄前隸屬四川省心理學會。1997年,重慶直轄後開始獨立工作,業務主管部門是重慶市科協,並直屬中國心理學會領導。從1997年至今,先後舉行了三次會員大會暨學術交流大會。2008年4月召開了學術交流大會。
現任重慶心理學學會負責人有:
理事長:黃希庭教授,同時任中國心理學會副理事長,基礎心理學博士後流動站負責人。
副理事長:
張慶林教授,博士生導師,西南大學心理學院前院長,心理學與社會研究中心主任。
張大均教授,博士生導師,西南大學教育科學研究所所長,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中心主任。
馮華教授,博士生導師,第三軍醫大學西南醫院神經醫學中心主任,解放軍神經外科學會成員。
李紅教授,博士生導師,西南大學心理學院院長,認知與人格教育部重點實驗室主任。
秘書長:王衛紅副教授,碩士生導師,西南大學心理學院工會主席兼教代會主任。
學會下設二十二個專業委員會,分別是:
學術工作委員會、國際學術交流工作委員會、心理學普及工作委員會、心理學教學工作委員會、教育心理專業委員會、發展心理專業委員會、普通心理與實驗心理專業委員會、理論心理學與心理學史專業委員會、工業與管理心理專業委員會、醫學心理專業委員會、生理心理專業委員會、心理測量專業委員會、法制心理專業委員會、學校心理專業委員會、體育運動心理專業委員會、社會心理學專業委員會、臨床與諮詢心理學專業委員會、軍事心理學專業委員會、護理心理學專業委員會、心理衛生與危機干預專業委員會、人格心理學專業委員會、研究生工作委員會。
過去的幾年,在理事會的領導下,在廣大會員的大力支持下,我會的各項工作進展順利,取得了較好的成效。
曾邀請國內外專家先後舉辦了催眠技術培訓、薩提亞家庭治療培訓、辨證行為治療培訓班、行為治療和危機干預培訓班、護理心理學專業培訓班等,受到廣大會員的好評。
先後被中國心理學會授予科普工作先進集體,被重慶市科學技術協會授予“防治非典型性肺炎”先進集體、科普工作獎和學術工作先進獎,2008年2月又被重慶市科協評為一星級學會。
自2003年以來,學會組織建設得到進一步發展,目前入會的個人會員總數已接近1000人,行業涵蓋了教育、醫學和司法等多個領域,其中中國心理學會的會員數(包括研究生會員)也超過100人。
申請加入學會的個人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重慶心理學學會》章程;
(二)有加入學會的意願;
(三)在心理學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個人(個人會員)。
個人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個人會員由秘書處審批;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會的名稱為重慶市心理學會(英文譯名為:CHONGQING PSYCHOLOGY ASSOCIATION)
第二條 學會的性質:由重慶市從事心理學研究工作者、教學管理幹部及熱心心理學專業工作的其他人士所組成的學術性團體組織,是自願結成的地方性非營利組織,是經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批准、重慶市民政局依法註冊登記的學術性法人社會團體。
第三條 學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和職業道德。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十五大制定的“科教興國”的戰略方針,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學術民主方針,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大力倡導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會員間的聯繫與合作,在團結、民主、求實、創新的氛圍中,交流經驗,研究問題,開闊視野,不斷提高重慶市心理學的研究水平,為提高重慶市的市民心理素質,促進重慶市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發展,推進社會的全面進步而服務。
第四條 學會接受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重慶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學會(秘書處)設在重慶市北碚區天生路2 號西南師範大學。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緊密結合重慶市實際,對心理學專業的原則、內容、方法、手段和目的等進行研究,探索提高重慶市市民的心理素質,增進心理健康教育和輔導的新經驗和新途徑,從理論和實踐上進一步豐富和發展我國的心理學理論,提高學術研究水平,促進我國心理學在套用方面的深入化、大眾化,為全面提高國民素質而服務。
(二)在市內廣泛開展心理學專業的教學與科研工作,舉辦各種類型的師資培訓班和研討班,培養一批有較高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的心理學研究工作者。
(三)積極組織召開重慶市心理學學術會議;組織會員與會員之間心理教學和科研成果的交流和學習,推動本市此項工作的開展,並為教育行政部門制定有關決策提供參考。
(四)立足重慶,面向全國,走向世界。及時介紹、交流國內外有關研究的最終新成果與動態;積極致力於加強與其他省市自治區和世界各國有關學者的學術交流,組織會員參加全國及國際性學術活動,學習兄弟省市自治區和國外的先進經驗,同時也向外界宣傳我市的學術成果。在會員的研究成果達到相當水平、時機成熟時積極籌辦本學會的學術刊物。
(五)積極組織會員申報有關心理健康教育輔導的研究課題,做好科研成果的評選和獎勵工作,並向有關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及有關刊物推薦獲獎成果。
(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
(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加強學會內部管理,制定學會檔案,規範會員行為準則,對違反學會管理規範的會員單位或個人,進行督促整頓;對情節嚴重者,建議政府部門採取相應措施。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學會會員以團體會員為主,個人會員為輔。
第八條 申請加入學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重慶市心理學會》章程;
(二)有加入學會的意願;
(三)重慶市內各級各類學校(團體會員);
(四)在心理學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個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團體會員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個人會員由秘書處審批;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與表決權;
(二)參加學會的活動;
(三)有獲得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對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學會的決議;
(二)維護學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學會交辦的任務;
(四)參加學會的活動;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學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審查並經重慶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多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用;
(八)領導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檔案;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學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學會研究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各最高任職年齡不能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審查並經重慶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審查並經重慶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學會的秘書長為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學會理事長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學會收取會費的標準為20元/每人·年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條 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重慶市民政局和重慶市教育委員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學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重慶市科協審查同意,並報重慶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學會終止前,必須在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學會經重慶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在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和重慶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年#月#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