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生學籍管理由各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執行。 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國小、國中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舉行考試或測試選拔學生。 對確因無法聯繫轉入學校的學生,由轉入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學校入學,學校不得拒絕接收符合條件且轉學手續完備的學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九年制義務教育的貫徹實施,建立健全義務教育管理制度,促進適齡兒童、少年德、智、體全面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重慶市義務教育實施條例》和《重慶市控制中小學生流失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面向中國公民舉辦的所有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以下簡稱義務教育階段學校)。
第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生學籍管理由各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執行。
第四條 凡本市轄區內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學生入學、轉學、借讀、休(復)學、升(留、跳)級、獎勵、處分、畢業、結業及其學籍檔案資料管理等事項,均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學 制
第五條 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學制為九年。國小段六年,即一、二、三、四、五、六年級,國中段三年,即七、八、九年級。
第三章 入 學
第六條 本市適齡兒童、少年實行免試劃片就近入學。凡年滿6周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盲、聾、弱智及嚴重肢體殘疾兒童可推遲到7周歲)的兒童,由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劃片就近入學。城鎮小學生就近入學正常行走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5分鐘;農村鎮(鄉)、村國小低中年級就學單程為2.5公里,高年級為5公里。超出5公里入學規定的,原則上應實行寄宿制。國中新生入學,除有嚴重生理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者外,均按照戶口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當年的招生規定入學;有嚴重生理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者可根據學生本人申請,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在居住地附近學校入學。
城區國小新生劃片就近入學實行“三對口”原則。即學齡兒童與父(母)的戶口、房管證(或房屋產權證、或購房正式契約)和實際居住地一致。父母擁有兩處以上住房者,由其父母實際長期居住地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按“三對口”原則劃片就近入學。城區國中新生入學按照就近對口、劃片入學(上學單程在5公里以內)的原則,由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劃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服務片區。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城市建設和人口居住變化情況,適當調整學校服務片區和學生對口入學學校。
第七條 其他特殊情況按以下規定執行:
凡不符合“三對口”的適齡兒童,由現寄居地教育行政部門指定學校就近入學;因城市建設而房屋拆遷的適齡兒童,憑拆遷證明、臨時居住地派出所開具的暫住證明、戶口所在地學校的學籍證明,由學生家長(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臨時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就近安排學校入學,一旦住房固定,即轉入新的戶口所在地學校;對新建住宅小區,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應及時確定其對口學校,入住新建住宅小區的適齡兒童,仍實行“三對口”的入學原則。
父母系邊海防部隊和流動性單位(地質勘探、野外作業等)以及其他特殊情況長期在異地工作而寄居在親屬家並持有市內長期居住戶口的適齡兒童,憑父母單位證明,向實際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學校就近入學。
流動人口子女,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按暫住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持本人的身份證、原籍戶口、用人單位工作證明(或務工就業勞動契約、攤位租賃契約、個體工商營業執照等)、臨時居住證等相關證明(在校國小、國中學生還應提供原就讀學校的學籍證明,國中一年級新生還應提供國小畢業證明),向暫住地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提出申請,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指定學校就讀。公辦中國小不得拒收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安排的流動人口子女入校就讀。
適齡的盲、聾、智力等殘疾兒童、少年按特殊學校招收新生的有關規定執行,普通學校不得拒收能適應普通學校學習生活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
第八條 學校應在每年七月底前,發出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制發、並蓋有招生學校公章的《入學通知書》,由學生家長(監護人)持《入學通知書》、《戶口簿》等相關證明,在每年的九月一日前送子女(被監護人)到學校辦理註冊手續,即取得國小、國中學籍。新生取得一所學校的學籍後,其他學校不得同時再給予學籍。
學生因故不能按期到校報到註冊,學生家長(監護人) 須憑有關單位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註冊,延期時間不超過一個月。不按期到校註冊,又不辦理延期註冊手續的學生,由學校督促其入學,督促無效的,由學生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民政府督促其家長(監護人)送學生(被監護人)入學。
第九條 任何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以任何藉口拒收屬本服務區接收範圍內的學生或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學生入學。
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國小、國中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舉行考試或測試選拔學生。國中學校不得在國小提前組織招生。
第十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生班額,國小不超過45人,國中不超過50人。因特殊情況超編的,應以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四章 緩學 免學
第十一條 確因智力發育有嚴重缺陷或患有多重殘疾、傳染病以及其他疾病,喪失學習能力或不宜到校學習,需要免學或暫緩入學者,由學生家長(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區縣級以上醫院證明或相關部門鑑定,經學校同意,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辦理緩學、免學手續。
對義務教育階段具有學習能力的學生不得辦理緩學、免學。
第五章 轉學 借讀
第十二條 學生因父母工作調動、家庭搬遷及其他特殊原因須到新入住地就學者,由家長(監護人)持有關證明向原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後,由家長(監護人)填寫“轉學聯繫表”,並持轉學聯繫表經相關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簽署意見並蓋章,再由原就讀學校開具“轉學證明”後即完成轉學手續。學生持轉學聯繫表、轉學證明等學籍檔案資料到轉入學校辦理入學手續。“轉學聯繫表”分別由轉入、轉出學校留存,轉學證明由轉入學校留存。
第十三條 對確因無法聯繫轉入學校的學生,由轉入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學校入學,學校不得拒絕接收符合條件且轉學手續完備的學生。未經接收學校及其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原校不得開具轉學證明,不得以任何理由迫使學生轉學。對違反上述規定導致學生輟學的,由原學校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學生因特殊原因需要到戶籍所在地外的學校就讀,家長(或監護人)應帶上原就讀學校的學籍證明(一年級新生應持有戶籍地政府證明),向擬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借讀登記表”,學校在完結借讀手續後報就讀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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