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號:市人民政府令第150號
發布日期:2003-2-26
執行日期:2003-4-1
2003年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條 為了鼓勵教育工作者進行教育教學的研究和改革,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對取得教學成果的集體和個人進行獎勵,根據國務院《教學成果獎勵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教學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學規律,具有獨創性、新穎性、實用性,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己產生明顯效果的教育教學方案。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學校、學術團體、其他社會組織、教師及其他個人,均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重慶市教學成果獎。
第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教學成果項目,可申請重慶市教學成果獎
(一)全國首創或市屬先進;
(二)經過兩年以上的教育教學實踐檢驗並取得明顯效果。
第五條 重慶市教學成果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
第六條 重慶市教學成果獎由成果持有單位或個人按照下列程式申請:
(一)高等學校教學成果項目,由所在學校擇優向市教育行政部門推薦;
(二)普通中、國小校(含幼稚園)教學成果項目,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擇優向市教育行政部門推薦;
(三)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其他學校和學術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教學成果項目,由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區縣(自治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擇優向市教育行政部門推薦。
第七條 申請重慶市教學成果獎,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慶市教學成果獎申請書;
(二)重慶市教學成果獎申請簡表;
(三)反映教學成果的學術總結材料;
(四)教學成果取得實際效果的有效證明材料。
第八條 重慶市教學成果獎由市教學成果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
評審委員會由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組成,人選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或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名,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工作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地進行評審。在評審本人或者與本人有直接利害關係人員的教學成果項目時應當迴避。
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工作人員在評審工作中不得與參評成果項目持有人單獨接觸,不得透露所評審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
第十條 對申報重慶市教學成果獎的項目,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推薦之日起90日內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該教學成果權屬有異議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由市教育行政部門裁定。
經公布和裁定無異議後的重慶市教學成果獎申報項目,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十一條 對評審委員會評定的重慶市教學成果獲獎候選項目,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評審工作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獲獎候選項目或評審工作有異議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由市教育行政部門裁定。
經公布和裁定無異議後的重慶市教學成果獲獎候選項目,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市人事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對獲獎者頒發相應的證書和獎金。第十二條 重慶市教學成果獎每4年評審1次。
第十三條 重慶市教學成果獎的獎金歸獲獎者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條 重慶市教學成果獎的獎勵經費,從市級預算安排的事業費中列支。
第十五條 重慶市教學成果獲獎項目,應當記入獲獎者本人考績檔案,作為考核、晉升、評定職稱的依據之一。
第十六條 獲得重慶市教學成果一等獎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擇優向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推薦申報國家級教學成果獎。
第十七條 對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教學成果獲獎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銷其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並責成有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工作人員在評審工作中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違反評審紀律行為的,由其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市教育行政部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評審委員會成員資格;因其違法行為獲取獎勵的,撤銷獲獎者的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
第十九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材料,協助他人騙取重慶市教學成果獎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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