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背景
為鼓勵教師在教學活動中積極開展教育科學研究,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辦法內容
第一條 並獎勵取得創造性教學成果的教學團隊和個人,推廣其教學成果,根據國務院《教學成果獎勵條例》和《重慶市教學成果獎勵條例》,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教學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學規律,具有獨創性、新穎性、實用性,對提高本科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人才培養目標已產生顯著效果的教育教學方案。
第三條 學校教學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校級教學成果獎評獎的具體規則和標準,組織實施校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和市級、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推薦工作。
第四條 教學成果獎的評選堅持公開、公平和公正原則,接受全校師生員工監督。在評審本人或與本人有親屬、師生等利害關係人員的教學成果項目時,評審成員應當迴避。
第五條 在學校教育教學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成果的集體和個人,可以申請校級教學成果獎。學校將擇優推薦參評市級和國家級教學成果獎。
校級教學成果獎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校內首創或創造性地推廣套用已有教學成果;
(二)經過2年以上教育教學實踐檢驗;
(三)取得了顯著成效,在全校產生了一定影響。
第六條 校級教學成果獎設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每四年評選一次。
第七條 申請校級教學成果獎,應當遵循下列程式:
(一)由主要完成人向所在學院、部門提出申請;跨校或學院的若干單位共同完成的教學成果,其主要完成人員屬校內單位的,可聯合向其主要完成人員所在學院、部門提出申請;
(二)各學院、部門根據申請,組織審查並向學校推薦,推薦中要統籌兼顧不同類型的成果;
(三)學校教學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當年申報的校級教學成果獎項目進行初評,並對通過初評的項目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5日;
(四)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初評結果有異議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內提出書面異議,評審專家組在公示期滿時作出裁定;
(五)公示期滿後,報學校審批。
第八條 教學成果獎的獎金,歸獲獎者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
第九條 獲獎成果應當記入獲獎者的個人檔案,作為評定職稱、晉級增薪、評優評獎等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對於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教學成果的獲獎者,由推薦單位負責調查核實,情況屬實者,學校將取消該項目,收回證書和獎金,該項目負責人五年內不允許申報學校的任何獎勵或項目。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二○○七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