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州區教學成果獎勵辦法

第六條申報萬州區教學成果的單位、個人,向所在開發區教育委員會提出申請。 申請萬州區教學成果獎的單位和個人,交納一定的評審費。 第七條經萬州區人民政府批准的萬州區教學成果獲獎項目,授獎前予以公布。

發文單位: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文號:萬州府辦[2002]114號
發布日期:2002-4-17
執行日期:2002-4-17
龍寶、天城、五橋及渝東、機場開發區管委會,區政府有關部門:
《萬州區教學成果獎勵辦法》已經區政府審定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00二年四月十七日
萬州區教學成果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獎勵全區取得教學成果的集體和個人,鼓勵教育機構和教育工作者積極從事教育教學研究,提高教學水平和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學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學規律,具有獨創性、新穎性、實用性,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學質量,實現培養目標產生明顯效果的教育教學方案。
第三條 凡以基礎教育、中等教育、職業教育、特殊教育研究對象並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萬州區教學成果獎。
(一)公開出版和發表的教學成果;尚未公開出版和發表,但對推進教育改革與發展,指導教育實踐有重要意義,被教育行政部門採納並產生實際效果的成果;經萬州區教育委員會及其以上有關機構批准立項、由萬州區教育科研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其以上有關機構管理的課題,經結題鑑定通過評審的研究成果。
(二)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產生了明顯效果,經過兩年以上教育教學實踐檢驗的成果。
(三)已經獲得其他方面區級以上(含區級)人民政府獎的項目,不再申請本成果獎。
(四)每項成果的主要完成單位不得超過3個,主要完成人不得超過7人。
第四條 萬州區教學成果獎每三年評審一次,設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三個等級,每次總數控制在17個以內(其中一等獎控制在2個以內、二等獎控制在5個以內),對獲獎者授予相應的證書和獎金。
第五條 評獎工作由萬州區教育委員會負責實施,成果報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後授獎,獎金來源由教育事業費中列支。
第六條 申報萬州區教學成果的單位、個人,向所在開發區教育委員會提出申請。開發區教委負責接受申請並組織成果初審,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向區教育委員會推薦。
區屬教育機構和個人直接向區教育委員會申報。
申請萬州區教學成果獎的單位和個人,交納一定的評審費。
第七條 經萬州區人民政府批准的萬州區教學成果獲獎項目,授獎前予以公布。對某項申報成果的權屬問題有異議的單位或個人,可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向區教育委員會提出,由教學成果評審委員會裁定。
第八條 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教學成果獲獎的,由授獎單位取消其獲獎資格,收回證書和獎金,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凡提出權屬異議及舉報弄虛作假者的單位或個人,須以書面形式將其異議或舉報內容報區教育委員會。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聯繫人姓名、通信地址、並加蓋公章;個人應寫明本人的真實姓名、工作單位、通信地址,並由本人親筆簽名。不符合上述規定的異議或舉報不予受理。教育委員會對提出異議或舉報的單位及個人應予保密。
第九條 開發區及其直屬教育機構的教學成果獎勵辦法可結合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十條 獲得教學成果獎的,應當記入本人考績檔案,作為評定職稱、晉級的一項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教學成果獎的獎金,歸項目獲獎者所有,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萬州區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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