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學設施
南川中學,位於重慶市南川區高寺路54號。 占地面積168畝,校舍84000平方米,活動場地25000平方米,綠化面積32000平方米,有近百米宣傳窗、閱報欄,多媒體教學系統,智慧型廣播系統、閉路電視、1000兆校園網、成套理化生實驗設備即音體美器材,藏書10萬冊。現有教學班72個, 學生4700名,其中高中49個,班3200人(南川中學圖)。
師資規模
教師225人,其中骨幹教師16人,高級教師62人。
學校榮譽
四川省重點中學,重慶市重點中學,重慶市文明單位、安全文明校園、藝術教育示範、國防生生源基地學校、楹聯教育示範學校、教育科研實驗基地、五四紅旗團委、全國高考規範化考點、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課題實驗學校、多次評為重慶市德育、教科、體育、藝術、衛生、家長學校,關心下一代工作等先進單位(南中藝術節圖
南中藝術節
)。
評選條例
《校級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評選表彰條例》 (2005年3月修訂)
第一條、為了鼓勵學校教師和職工長期從事教育事業,表彰獎勵在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中作出優異成績的教師和職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育部《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學校對在教育教學、教育科研和學生管理、服務等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教師和職工,分別授予“學校優秀教師”和“學校優秀教育工作者”稱號,頒發相應的證書,發給一定的獎金。
第三條、學校“優秀教師”和“優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條件是: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模範履行崗位職責,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堅持素質教育思想,熱愛學生,關心學生的全面成長,教書育人,為人師表,教育、管理學生方面成績顯著;
(二)認真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在教學改革、教材建設實驗室建設,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方面成績突出;
(三)在教育教學研究、教育科研、課程建設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
(四)在學校管理、服務和建設發展方面作出突出貢獻;
第四條、學校“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評選,每年進行一次,與學校教職工年度考核一併進行,並於當年教師節期間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學校“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的獲獎情況,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職務評審、崗位聘任、工資晉升以及推薦縣(市)級、省(市)級、全國級各種優秀表彰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本條例適用於學校在冊在崗的教師和職工。
第七條、本條例從公布之日起施行。
聘任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競爭、激勵和約束機制,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國家有關規定,以及《重慶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總體方案及配套辦法》、《重慶市中國小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學校全體在冊的正式教職工。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聘任制,系指以聘任契約形式確定單位與個人之間的勞動關係及雙方權利、義務的用人制度,學校對各年級教師、對各處、室職員、工人實行契約聘任制。
第四條:學校與教職工依照按需設崗,按崗定責、民主公開、平等競爭、雙向選擇、擇優聘任、嚴格考核、契約管理的原則簽訂聘任契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處理辦法,確定聘任關係。契約一經簽訂即具法律約束力。
第五條:學校建立健全相應科學的教職工考核評價制度,其結果作為晉職、晉級、評優、獎勵和崗位聘任的重要依據。原則上每年度考核一次。
第六條:學校在實行聘任制的同時,對學校自籌的資金實行定崗定員、定責定量、“按勞分配、優勞優酬、績效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分配,強化崗位意識,以充分激發教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第七條:學校推行聘任制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和分級管理目標責任制。校長應發揚民主辦學意識,堅持民主集中制,並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辦法進行。
第八條:學校教職工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同意,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到其他學校或社會機構應聘。其人事關係按上級有關政策規定辦理。
第二章 聘任制的實施程式
第九條:學校根據教師編制員額及各學科課時和活動課課時總量確定教師工作量(根據現有情況教師周課時12節為滿工作量)。非教學人員的工作量按崗位設定的要求和實際工作量的多少確定。
第十條:各年級組、各處室負責人根據學校教育教學工作、教學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需求科學合理地提出崗位設定初步意見,交校務委員會審定後最後確定。
第十一條:將聘任制實施方案及相關配套政策(含各崗位的職責、任務、工作量、考核方案、分配方案),交教代會討論通過,並報上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然後實施。
第十二條:將崗位設定、崗位職責、任職條件、聘任程式向全體教職工公布。
第十三條:遵照平等自願、公平競爭的原則,按照學校聘任制實施方案中公布的崗位設定、崗位職責、任職條件等填寫選聘崗位志願。一般每人可按順序填報1~3個選聘崗位。
第十四條:學校各年級、各處室根據崗位的任職條件和申請人填報的選聘崗位志願,通過雙向選擇,擇優確定崗位聘任人員的初步名單,上報學校,經審查同意後,公布聘任人員名單,並組織簽訂聘任契約。
第三章 聘任契約的簽訂
第十五條:聘任契約由學校校長代表學校與受聘人員簽訂。契約不因學校校長的變換而喪失其約束力。 第十六條:聘任契約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存入個人檔案。
第十七條:專任教師原則上實行三年一聘,各處、室職員、工人一年一聘。聘任期滿按照聘任程式重新履行聘任手續。
第十八條:工資待遇按上級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崗位津貼按照學校制定的分配方案執行;患病或因工負傷離崗治療期間的各種待遇按國家、市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聘任契約簽訂以後,受聘人享有以下權利: 1、根據工作需要和個人專長,參與公平競爭和雙向選擇工作的權利; 2、參與民主管理和獲得政治榮譽的權利; 3、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有關政策規定,按時獲得工資和各種獎金、津貼及補貼的權利; 4、按照國家和學校規定,參加學習和培訓的權利; 5、節假日和寒暑假等帶薪休假、以及女性工作人員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待遇; 6、國家及上級規定的因工負傷、致殘及非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喪葬、撫恤待遇; 7、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待遇; 8、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聘任契約期內,受聘人員具有認真履行契約,遵守職業道德,提高職業技能,按質按量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有關活動,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的義務。
第四章 聘任契約的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
第二十一條:聘任契約期滿或雙方約定的契約終止條件出現時,契約即行終止,契約終止後,需重新聘任的,必須重新履行手續。聘任期未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契約。
第二十二條: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可以解除契約:
1、在聘任期限內被發現不符合任職條件的;
2、嚴重違犯工作紀律或學校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學校造成重大損失的;
4、按上級有關政策規定,應予以辭退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患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服從安排另外適當工作的;
7、不能勝任聘任崗位職責,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勝任的;
8、不能履行契約規定的其他義務的;
9、未經學校同意,長時間脫產學習或自費出國留學及定居的的;
10、按上級規定,達到退休年齡的。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員可以通過學校解除契約:
1、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學校教學、生產環境安全、衛生等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工作人員身體健康的;
2、學校違反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或契約規定,不兌現有關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的。
第二十四條:學校或受聘人員如有符合解除聘任契約的正當理由,需要提前解除契約的必須提前30天通知對方。
第二十五條:受聘人員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后,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后,其聘任契約即自行解除。
第二十六條:被學校解除聘任契約的工作人員依據政策規定,符合辭退條件的按規定程式作辭退處理。
第五章 落聘、拒聘人員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具備申請選聘崗位資格的,在學校實施聘任制方案過程中因機會有限,經再三選崗競爭或協商轉崗而未被聘任者屬於落聘人員。具備申請選聘崗位資格的人員在學校實施聘任制方案過程中無正當理由拒絕申報選聘崗位或拒絕轉崗聘任的屬於拒聘人員。
第二十八條:落聘人員和拒聘人員應主動聯繫調離、被借用或到其他學校應聘。落聘、拒聘人員符合上級有關檔案中辭退條款規定的可以辭退。
第二十九條:拒聘人員限期一般為1~2年。在前6個月,按國撥工資的70%發給,不享受津貼、補貼。拒聘期滿,依照有關檔案規定和辦理程式作辭退處理。
第三十條:落聘人員享有不超過兩年的待聘期。在待聘期內,連續計算教齡、工齡只發給國撥工資,不享受津貼、補貼。待聘期滿,仍未受聘的,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在待聘期內,對落聘人員應針對情況採取下列方式管理:
1、學習、進修、培訓,限期提高;
2、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3、按上級檔案有關辭退條款規定,作辭退處理;
4、提高或改正後,如本校內有空餘崗位,則安排一次校內試崗機會;如本校內無空餘崗位,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作調動、借用、聘用、支援等形式進行試崗,試崗期不得少於一年,試崗期滿經考核合格後,可回校參與崗位競爭,試崗期經考核不合格的則作辭退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教職工與學校在聘任上產生爭議的,學校應先行調解,對調解不服的,按照《教師法》規定的申訴程式進行。對申訴處理不服或者申訴無效的,可以向當地人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的條款與上級有關檔案相違背的,以上級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學校校長負責解釋。
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學校黨委、行政領導集體決策行為,推進重大問題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形成規範有效的議事決策機制,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學校黨委會、行政辦公會討論決策重大問題。
第三條、學校黨委成員集體討論決策重大問題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策的原則。學校行政領導集體討論決策重大問題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指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充分發揚民主、會議集體議事、校長最後決定的決策原則。
第二章 學校黨委集體決策重大問題的範圍和程式
第四條、學校黨委集體決策重大問題的範圍
(一)上級黨委和政府以及市教委黨工委重大決策和部署的貫徹意見。
(二)市委、市府、市教委黨工委的重要指示的執行意見。
(三)需要提請市委、市府和市教育黨工委決定的問題。
(四)學校中層幹部、年級主任的選拔、任命、調整、考核、獎懲以及副校級幹部的推薦等問題。
(五)以學校黨委的名義表彰、獎勵優秀黨支部、優秀黨員以及上級黨組織表彰、獎勵優秀黨支部、優秀黨員(黨務工作者)的推薦,和違犯黨紀國法、法律法規的黨員的處理意見。
(六)以學校黨委名義向市委、市教育黨工委的重要請示、報告和向下屬各支部發布的重要指示。
(七)新黨員的發展問題。
(八)涉及全校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學校黨委集體討論決策重大問題的程式。
(一)調查研究。決策前圍繞要討論決策的問題,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掌握基本情況,形成較為成熟的建議意見。
(二)提出方案。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討論決策的問題進行綜合論證,提出一個或多個決策方案。
(三)徵求意見。方案提出後,按所涉及範圍聽取相關部門和人員的意見。
(四)醞釀討論。召開黨委成員會必要時可召開黨委擴大會議,對決策的問題深入開展討論,與會人員應充分發表明確意見。討論時,會議主持人應在聽取其他與會人員的意見後,再表明自己的意見。
(五)逐項表決。會議實行逐項表決。議題經充分討論後,意見比較一致時,可進行表決;如持贊同與反對意見的人數接近時,除緊急情況外,可暫緩表決。表決可根據議題分別採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幹部任免和調整問題,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表決,投票結果當場公布,末到會委員的書面意見不計入票數。會議列席人員不參加表決。
(六)作出決策。學校黨委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形成會議決議。對重大問題形成的決議,委員如有不同意見的,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見,也可向上級黨組織報告。有關幹部任免的決定,需要複議的,應經半數以上成員同意後方可執行。
第三章 學校行政辦公會討論決策重大問題的範圍及程式
第六條、學校行政辦公會討論決策重大問題的範圍
(一)黨中央、國務院和重慶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南川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教委等重大決議、決定的貫徹實施。
(二)學校向南川市委、市政府及市教委的重要請示、報告及以學校名義制定的政策性、規範性檔案。
(三)學校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
(四)教職工培養培訓規劃。
(五)教職工考核實施辦法。
(六)招生計畫、招生政策的制定。
(七)以學校名義表彰、獎勵先進集體、個人的方案。
(八)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學校安全穩定和教職工敏感的問題等工作制度的制定和調整。
(九)學校基本建設項目的立項、建設方案、資金安排。
(十)學校辦學經費的預算安排。
(十一)師生中突發事件的處理辦法。
(十二)各處室、年級組重大工作或重要活動,需要統籌協調安排的事項。
(十三)師生中反映出來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七條、學校重大問題討論決策的程式
(一)調查研究。圍繞重大問題,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掌握基本情況,形成較為成熟的建議意見。
(二)提出方案。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討論決策的問題進行綜合論證,提出一個或多個決策方案,根據需要,可事先組織專家研究諮詢,專業機構論證或法律分析。
(三)聽取意見。方案提出後,按涉及範圍進行協商,並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相關人員的意見,凡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進行公示或召開各層次討論會。
(四)醞釀討論。召開行政辦公會,廣泛深入地開展討論,會議由校長(或委託副校長)主持,議題由涉及議題內容的分管領導或部門負責人作簡要說明,與會人員應就議題充分討論,並發表明確意見。討論時,會議主持人應在聽取其他與會人員的意見後,再表明自己的意見。
(五)逐項表決。會議實行逐項表決。議題經充分討論後,可進行表決。根據不同內容,表決可分別採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方式進行。會議列席人員不參加表決。
(六)作出決策。會議主持人參考表決結果作出最後決定。
會議決策重大問題,由辦公室主任負責會議記錄和整理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經主持人簽發後印發有關領導和部門。會議主持人否定多數人意見作出最後決定後,須在會議紀要中說明理由。會議作出的決定,領導集體成員必須堅決執行,任何人無權改變。在執行過程中,確需進行重大調整或變更的,應經領導集體研究。
第四章 監督與處理
第八條、學校黨委和行政辦公會討論決策的重大問題需請示上級黨組織和主管部門批覆的及時上報上級黨組織和主管部門,學校按檔案管理要求存檔備查。
第九條、學校黨委、行政主要負責人對領導集體決策執行情況負總責,領導集體其他成員和相關部門、人員有權實施監督。
第十條、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執行本規則的情況,應當接受黨員、民眾和輿論監督。班子成員要把執行本規則的情況作為在班子民主生活會上檢查的主要內容。
第十一條、重大問題未按本規則形成會議決議決定的,必須予以糾正。
第十二條、重大問題未經領導集體決策而實施且未及時糾正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有關負責人批評教育、違規決策造成較大損失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本規則所涉及的內容,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本規則由學校黨委、行政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則自下發之日起實施。過去有關集體決策重大問題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按本規則執行。
攝影活動
為了進一步激發學生愛祖國、愛家鄉的情感,大力促進青少年學生思想道德建設,加強社會主義榮辱觀的教育,按南川團市委的檔案要求,我委在青少年學生中廣泛開展“美麗南川我的家活動”。
活動要求各支部和各少先隊中隊認真組織。要充分反映在社會主義建設中事跡,要充分反映在開展社會主義榮辱觀的教育活動成果,要充分反映南川的建設新成就。
各少先隊中隊和各團支部一定要動員和組織每一位同學積極投入到這次活動之中,以豐富多彩的活動內容和良好的活動效果來達到教育青年、引導青年和組織青年的作用。
校團委要及時總結活動開展情況。
PS:因為暫時沒有收到資料 所以先創建 以後再修改。
辦學服務
南川中學,位於重慶市南川區高寺路54號。
占地面積168畝,校舍84000平方米,活動場地25000平方米,綠化面積32000平方米,有近百米宣傳窗、閱報欄,多媒體教學系統,智慧型廣播系統、閉路電視、1000兆校園網、成套理化生實驗設備即音體美器材,藏書10萬冊。現有教學班72個, 學生4700名,其中高中49個,班3200人(南川中學圖)。
師資
教師225人,其中骨幹教師16人,高級教師62人。
榮譽
四川省重點中學,重慶市重點中學,重慶市文明單位、安全文明校園、藝術教育示範、國防生生源基地學校、楹聯教育示範學校、教育科研實驗基地、五四紅旗團委、全國高考規範化考點、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課題實驗學校、多次評為重慶市德育、教科、體育、藝術、衛生、家長學校,關心下一代工作等先進單位(南中藝術節圖 )。
評選表彰條例
《校級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評選表彰條例》 (2005年3月修訂) 第一條、為了鼓勵學校教師和職工長期從事教育事業,表彰獎勵在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中作出優異成績的教師和職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育部《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學校對在教育教學、教育科研和學生管理、服務等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教師和職工,分別授予“學校優秀教師”和“學校優秀教育工作者”稱號,頒發相應的證書,發給一定的獎金。 第三條、學校“優秀教師”和“優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條件是: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模範履行崗位職責,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堅持素質教育思想,熱愛學生,關心學生的全面成長,教書育人,為人師表,教育、管理學生方面成績顯著; (二)認真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在教學改革、教材建設實驗室建設,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方面成績突出; (三)在教育教學研究、教育科研、課程建設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 (四)在學校管理、服務和建設發展方面作出突出貢獻; 第四條、學校“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評選,每年進行一次,與學校教職工年度考核一併進行,並於當年教師節期間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學校“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的獲獎情況,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職務評審、崗位聘任、工資晉升以及推薦縣(市)級、省(市)級、全國級各種優秀表彰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本條例適用於學校在冊在崗的教師和職工。 第七條、本條例從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職工聘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競爭、激勵和約束機制,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國家有關規定,以及《重慶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總體方案及配套辦法》、《重慶市中國小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學校全體在冊的正式教職工。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聘任制,系指以聘任契約形式確定單位與個人之間的勞動關係及雙方權利、義務的用人制度,學校對各年級教師、對各處、室職員、工人實行契約聘任制。 第四條:學校與教職工依照按需設崗,按崗定責、民主公開、平等競爭、雙向選擇、擇優聘任、嚴格考核、契約管理的原則簽訂聘任契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處理辦法,確定聘任關係。契約一經簽訂即具法律約束力。 第五條:學校建立健全相應科學的教職工考核評價制度,其結果作為晉職、晉級、評優、獎勵和崗位聘任的重要依據。原則上每年度考核一次。 第六條:學校在實行聘任制的同時,對學校自籌的資金實行定崗定員、定責定量、“按勞分配、優勞優酬、績效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分配,強化崗位意識,以充分激發教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第七條:學校推行聘任制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和分級管理目標責任制。校長應發揚民主辦學意識,堅持民主集中制,並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辦法進行。 第八條:學校教職工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同意,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到其他學校或社會機構應聘。其人事關係按上級有關政策規定辦理。 第二章 聘任制的實施程式 第九條:學校根據教師編制員額及各學科課時和活動課課時總量確定教師工作量(根據現有情況教師周課時12節為滿工作量)。非教學人員的工作量按崗位設定的要求和實際工作量的多少確定。 第十條:各年級組、各處室負責人根據學校教育教學工作、教學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需求科學合理地提出崗位設定初步意見,交校務委員會審定後最後確定。 第十一條:將聘任制實施方案及相關配套政策(含各崗位的職責、任務、工作量、考核方案、分配方案),交教代會討論通過,並報上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然後實施。 第十二條:將崗位設定、崗位職責、任職條件、聘任程式向全體教職工公布。 第十三條:遵照平等自願、公平競爭的原則,按照學校聘任制實施方案中公布的崗位設定、崗位職責、任職條件等填寫選聘崗位志願。一般每人可按順序填報1~3個選聘崗位。 第十四條:學校各年級、各處室根據崗位的任職條件和申請人填報的選聘崗位志願,通過雙向選擇,擇優確定崗位聘任人員的初步名單,上報學校,經審查同意後,公布聘任人員名單,並組織簽訂聘任契約。 第三章 聘任契約的簽訂 第十五條:聘任契約由學校校長代表學校與受聘人員簽訂。契約不因學校校長的變換而喪失其約束力。 第十六條:聘任契約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存入個人檔案。 第十七條:專任教師原則上實行三年一聘,各處、室職員、工人一年一聘。聘任期滿按照聘任程式重新履行聘任手續。 第十八條:工資待遇按上級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崗位津貼按照學校制定的分配方案執行;患病或因工負傷離崗治療期間的各種待遇按國家、市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聘任契約簽訂以後,受聘人享有以下權利: 1、根據工作需要和個人專長,參與公平競爭和雙向選擇工作的權利; 2、參與民主管理和獲得政治榮譽的權利; 3、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有關政策規定,按時獲得工資和各種獎金、津貼及補貼的權利; 4、按照國家和學校規定,參加學習和培訓的權利; 5、節假日和寒暑假等帶薪休假、以及女性工作人員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待遇; 6、國家及上級規定的因工負傷、致殘及非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喪葬、撫恤待遇; 7、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待遇; 8、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聘任契約期內,受聘人員具有認真履行契約,遵守職業道德,提高職業技能,按質按量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有關活動,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的義務。 第四章 聘任契約的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 第二十一條:聘任契約期滿或雙方約定的契約終止條件出現時,契約即行終止,契約終止後,需重新聘任的,必須重新履行手續。聘任期未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契約。 第二十二條: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可以解除契約: 1、在聘任期限內被發現不符合任職條件的; 2、嚴重違犯工作紀律或學校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學校造成重大損失的; 4、按上級有關政策規定,應予以辭退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患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服從安排另外適當工作的; 7、不能勝任聘任崗位職責,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勝任的; 8、不能履行契約規定的其他義務的; 9、未經學校同意,長時間脫產學習或自費出國留學及定居的的; 10、按上級規定,達到退休年齡的。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員可以通過學校解除契約: 1、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學校教學、生產環境安全、衛生等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工作人員身體健康的; 2、學校違反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或契約規定,不兌現有關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的。 第二十四條:學校或受聘人員如有符合解除聘任契約的正當理由,需要提前解除契約的必須提前30天通知對方。 第二十五條:受聘人員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后,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后,其聘任契約即自行解除。 第二十六條:被學校解除聘任契約的工作人員依據政策規定,符合辭退條件的按規定程式作辭退處理。 第五章 落聘、拒聘人員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具備申請選聘崗位資格的,在學校實施聘任制方案過程中因機會有限,經再三選崗競爭或協商轉崗而未被聘任者屬於落聘人員。具備申請選聘崗位資格的人員在學校實施聘任制方案過程中無正當理由拒絕申報選聘崗位或拒絕轉崗聘任的屬於拒聘人員。 第二十八條:落聘人員和拒聘人員應主動聯繫調離、被借用或到其他學校應聘。落聘、拒聘人員符合上級有關檔案中辭退條款規定的可以辭退。 第二十九條:拒聘人員限期一般為1~2年。在前6個月,按國撥工資的70%發給,不享受津貼、補貼。拒聘期滿,依照有關檔案規定和辦理程式作辭退處理。 第三十條:落聘人員享有不超過兩年的待聘期。在待聘期內,連續計算教齡、工齡只發給國撥工資,不享受津貼、補貼。待聘期滿,仍未受聘的,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在待聘期內,對落聘人員應針對情況採取下列方式管理: 1、學習、進修、培訓,限期提高; 2、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3、按上級檔案有關辭退條款規定,作辭退處理; 4、提高或改正後,如本校內有空餘崗位,則安排一次校內試崗機會;如本校內無空餘崗位,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作調動、借用、聘用、支援等形式進行試崗,試崗期不得少於一年,試崗期滿經考核合格後,可回校參與崗位競爭,試崗期經考核不合格的則作辭退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教職工與學校在聘任上產生爭議的,學校應先行調解,對調解不服的,按照《教師法》規定的申訴程式進行。對申訴處理不服或者申訴無效的,可以向當地人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的條款與上級有關檔案相違背的,以上級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學校校長負責解釋。
領導集體決策重大問題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學校黨委、行政領導集體決策行為,推進重大問題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形成規範有效的議事決策機制,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學校黨委會、行政辦公會討論決策重大問題。 第三條、學校黨委成員集體討論決策重大問題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策的原則。學校行政領導集體討論決策重大問題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指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充分發揚民主、會議集體議事、校長最後決定的決策原則。 第二章 學校黨委集體決策重大問題的範圍和程式 第四條、學校黨委集體決策重大問題的範圍 (一)上級黨委和政府以及市教委黨工委重大決策和部署的貫徹意見。 (二)市委、市府、市教委黨工委的重要指示的執行意見。 (三)需要提請市委、市府和市教育黨工委決定的問題。 (四)學校中層幹部、年級主任的選拔、任命、調整、考核、獎懲以及副校級幹部的推薦等問題。 (五)以學校黨委的名義表彰、獎勵優秀黨支部、優秀黨員以及上級黨組織表彰、獎勵優秀黨支部、優秀黨員(黨務工作者)的推薦,和違犯黨紀國法、法律法規的黨員的處理意見。 (六)以學校黨委名義向市委、市教育黨工委的重要請示、報告和向下屬各支部發布的重要指示。 (七)新黨員的發展問題。 (八)涉及全校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學校黨委集體討論決策重大問題的程式。 (一)調查研究。決策前圍繞要討論決策的問題,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掌握基本情況,形成較為成熟的建議意見。 (二)提出方案。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討論決策的問題進行綜合論證,提出一個或多個決策方案。 (三)徵求意見。方案提出後,按所涉及範圍聽取相關部門和人員的意見。 (四)醞釀討論。召開黨委成員會必要時可召開黨委擴大會議,對決策的問題深入開展討論,與會人員應充分發表明確意見。討論時,會議主持人應在聽取其他與會人員的意見後,再表明自己的意見。 (五)逐項表決。會議實行逐項表決。議題經充分討論後,意見比較一致時,可進行表決;如持贊同與反對意見的人數接近時,除緊急情況外,可暫緩表決。表決可根據議題分別採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幹部任免和調整問題,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表決,投票結果當場公布,末到會委員的書面意見不計入票數。會議列席人員不參加表決。 (六)作出決策。學校黨委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形成會議決議。對重大問題形成的決議,委員如有不同意見的,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見,也可向上級黨組織報告。有關幹部任免的決定,需要複議的,應經半數以上成員同意後方可執行。 第三章 學校行政辦公會討論決策重大問題的範圍及程式 第六條、學校行政辦公會討論決策重大問題的範圍 (一)黨中央、國務院和重慶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南川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教委等重大決議、決定的貫徹實施。 (二)學校向南川市委、市政府及市教委的重要請示、報告及以學校名義制定的政策性、規範性檔案。 (三)學校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 (四)教職工培養培訓規劃。 (五)教職工考核實施辦法。 (六)招生計畫、招生政策的制定。 (七)以學校名義表彰、獎勵先進集體、個人的方案。 (八)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學校安全穩定和教職工敏感的問題等工作制度的制定和調整。 (九)學校基本建設項目的立項、建設方案、資金安排。 (十)學校辦學經費的預算安排。 (十一)師生中突發事件的處理辦法。 (十二)各處室、年級組重大工作或重要活動,需要統籌協調安排的事項。 (十三)師生中反映出來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七條、學校重大問題討論決策的程式 (一)調查研究。圍繞重大問題,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掌握基本情況,形成較為成熟的建議意見。 (二)提出方案。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討論決策的問題進行綜合論證,提出一個或多個決策方案,根據需要,可事先組織專家研究諮詢,專業機構論證或法律分析。 (三)聽取意見。方案提出後,按涉及範圍進行協商,並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相關人員的意見,凡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進行公示或召開各層次討論會。 (四)醞釀討論。召開行政辦公會,廣泛深入地開展討論,會議由校長(或委託副校長)主持,議題由涉及議題內容的分管領導或部門負責人作簡要說明,與會人員應就議題充分討論,並發表明確意見。討論時,會議主持人應在聽取其他與會人員的意見後,再表明自己的意見。 (五)逐項表決。會議實行逐項表決。議題經充分討論後,可進行表決。根據不同內容,表決可分別採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方式進行。會議列席人員不參加表決。 (六)作出決策。會議主持人參考表決結果作出最後決定。 會議決策重大問題,由辦公室主任負責會議記錄和整理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經主持人簽發後印發有關領導和部門。會議主持人否定多數人意見作出最後決定後,須在會議紀要中說明理由。會議作出的決定,領導集體成員必須堅決執行,任何人無權改變。在執行過程中,確需進行重大調整或變更的,應經領導集體研究。 第四章 監督與處理 第八條、學校黨委和行政辦公會討論決策的重大問題需請示上級黨組織和主管部門批覆的及時上報上級黨組織和主管部門,學校按檔案管理要求存檔備查。 第九條、學校黨委、行政主要負責人對領導集體決策執行情況負總責,領導集體其他成員和相關部門、人員有權實施監督。 第十條、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執行本規則的情況,應當接受黨員、民眾和輿論監督。班子成員要把執行本規則的情況作為在班子民主生活會上檢查的主要內容。 第十一條、重大問題未按本規則形成會議決議決定的,必須予以糾正。 第十二條、重大問題未經領導集體決策而實施且未及時糾正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有關負責人批評教育、違規決策造成較大損失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本規則所涉及的內容,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本規則由學校黨委、行政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則自下發之日起實施。過去有關集體決策重大問題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按本規則執行。
團委積極開展“美麗南川我的家”攝影活動
為了進一步激發學生愛祖國、愛家鄉的情感,大力促進青少年學生思想道德建設,加強社會主義榮辱觀的教育,按南川團市委的檔案要求,我委在青少年學生中廣泛開展“美麗南川我的家活動”。 活動要求各支部和各少先隊中隊認真組織。要充分反映在社會主義建設中事跡,要充分反映在開展社會主義榮辱觀的教育活動成果,要充分反映南川的建設新成就。 各少先隊中隊和各團支部一定要動員和組織每一位同學積極投入到這次活動之中,以豐富多彩的活動內容和良好的活動效果來達到教育青年、引導青年和組織青年的作用。 校團委要及時總結活動開展情況。 PS:因為暫時沒有收到資料 所以先創建 以後再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