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的通知

渝辦發〔2010〕12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重慶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第一條 為了確定本市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規範招標投標活動,根據《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範圍包括:
(一)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四)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應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
第三條 本規定第二條所稱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具體範圍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自動化控制等郵電通信系統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樑、城市軌道交通、污水處理、垃圾收運及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公交站場、休閒廣場、城市公園等城市設施項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四條 本規定第二條所稱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具體範圍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園林、綠化、路燈照明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廣播電視等項目;
(三)體育、旅遊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政府保障性住房等項目;
(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五條 本規定第二條所稱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具體範圍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專項建設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或者借貸資金的項目。
第六條 本規定第二條所稱國家融資項目的具體範圍包括:
(一)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或者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或者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七條 本規定第二條所稱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項目的具體範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八條 本規定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設備安裝、裝飾裝修、拆除、修繕等)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項目,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單台設備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但單項契約估算價低於(一)、(二)、(三)項標準的50%,同時經項目主管部門認定又無法併入本項目其他契約包一併進行招標的除外。
第九條 使用各級財政預算內外資金和經有權機關批准收費籌集的資金達到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以及1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特別重要的政府公益性項目,採用建設管理代理制(代建制)進行建設的,代理業主的選擇必須進行招標。
第十條 總投資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採用BT(建設―移交)模式進行建設的,BT投(融)資人的選擇必須進行招標。
第十一條 政府特許經營項目,採用BOT(建設―經營―移交)模式進行建設的,BOT投資人的選擇必須進行招標。
第十二條 國有投資項目未達到本規定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的規模標準的,招標人可採用競爭性比選的方式確定承包商。
前款所稱競爭性比選的方式是指發包人公開通過對多家承包商的資信、業績、報價、契約執行力等進行綜合比較,以選擇最優秀的承包商的方法。
第十三條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不得再另行確定工程建設項目必須招標的範圍和規模標準,已經出台但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一律無效。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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