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按世界銀行的定義,BOT投資是一個系統,它還包括下面兩個方式:
1、BOOT (build-own-operate-transfer)
即建設一擁有一經營一轉讓。它與BOT的區別在於:一是所有權的區別,在BOT投資方式下,投資者只有經營權,但在BOOT方式下,投資者不但有經營權,而且在規定的時間裡還有對項目的所有權,二是時間上的區別,即BOT從項目建成到移交的時間一般比BOOT短一些。
2、BOO (build-own-operate)
即建設一擁有一經營。它與BOT、BOOT相比,特點在於並不將項目或工程移交給政府公共部門。
優點
從BOT投資方式的基本內涵可以看出,BOT投資方式的-個很顯著的特徵就是“權錢交易”:政府賦予私營公司或企業對某一項目的特許權,由其全權負責建設與經營,政府無需花錢,通過轉讓權利即可獲得一些重大項目的建成並產生極大的的社會效益,特許期滿後還可以收回項目。當然,投資者也因為擁有一定時期的特許權而獲得極大的投資機會,並相應賺取了利潤。所以BOT投資方式能使多方獲利,具有較好的投資效果。
BOT投資有如下優點:
1、可利用私人企業投資,減少政府公共借款和直接投資,緩和政府的財政負擔。
2、避免或減少政府投資可能帶來的各種風險,如利率和匯率風險、市場風險、技術風險等。
3、有利於提高項目的運作效益。因為一方面BOT項目一般都涉及到巨額資金的投入,以及項目周期長所帶來的風險,由於有私營企業的參加,貸款機構對項目的要求就會比對政府更嚴格,另一方面私營企業為了減少風險,獲得較多的收益,客觀上促使其加強管理,控制造價,減低項目建設費用,縮短建造期。
4、可提前滿足社會與公眾需求。採取BOT投資方式,可在私營企業的積極參與下,使一些本來急需建設而政府目前又無力投資建設的基礎設施項目,在政府有力量建設前,提前建成發揮作用,從而有利於全社會生產力的提高,並滿足社會公眾的需求。
5、可以給大型承包公司提供更多的發展機會,有利於刺激經濟發展和就業率的提高。
6、BOT投資項目的運作可帶來技術轉讓、培訓該國人員、發展資本市場等相關利益。
7、BOT投資整個運作過程都與法律、法規相聯繫,因此,利用BOT投資不但有利於培養各專業人才,也有助於促進東道國法律制度的健全與完善。
發展
BOT投資除了上述三種形式外,在實踐中又發展出多種形式,主要有:
⑴BOST(build-Own-Operate- subzidizi一transfer)即建設一擁有一經營一補助一轉讓。“補助”意指項目所在國政府對項目收益進行補貼,以保證項目的投資回報率。
⑵BOD(build-operate-deliver)即建設一經營一移交。
⑶BRT(build-rent-transfer)即建設一出租一轉讓。
⑷BLT(build-lease-transfer)即建設一租賃一轉讓。
⑸BT(build-transfer)即建設一轉讓。
⑹DBOT(design-build-operate-transfer)即設計一建設一經營一轉讓。
⑺DBOM(design-build+operate-maintain)即設計一建設一經營一維護。
⑻FBOOT(fund-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籌資一建設一擁有一經營一轉讓。
⑼DOT(develop-operate-transfer)即開發一營運一轉讓。
⑽ROT(rehabilitate一operate-trans)即修復一營運一轉讓。
⑾CAO(contract-add-operate)即契約一增加一營運。"增加"意指項目發起人租用東道國的基礎設施,再增加一些設施。
⑿ROO( rehabilitate -own-operate)即修復一擁有一營運。
隨著國際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跨國投資形式的多樣化,針對BOT投資方式所帶來的缺陷,近年來,國際上又出現了兩種類似BOT投資方式的投資方式,它們是:
⑴“高級交鑰匙”方式
此方式介於交鑰匙工程承包方式和BOT投資方式之間,其實施過程與交鑰匙工程方法基本類似,BOT投資方式的資金籌集是完全由承包商自行解決的,而高級交鑰匙工程在資金籌集上採取的是由業主和承包商分擔的方法,這種方式使政府在項目建設過程巾擁有一定的主動權,因此操作更靈活,更有效。
⑵ABS方式(assct-backed-securitization)
即以資產支持的證券化,是指以目標項目所擁有的資產為基礎,以該項目資產的未來預期收益為保證,通過在國際資本市場發行高檔債券來籌集資金的一種項目證券融資方式。購買證券方為投資者,發行證券方為籌資者。
特點
(1)從權利轉移看:政府只是通過與項目公司簽訂特許權協定(契約),將公路建設的經營權交給項目公司,項目公司則在經營一定的時期後將其轉交給當地政府。
(2)從責任範圍來看:政府依據簽訂的協定(契約),通過經濟活動的方式將設計、融資、建設、經營、維護公路設施的責任轉移給項目公司。
(3)從項目的資金來看:採用BOT融資的項目所需要的資金全部由外國投資者或國內投資者通過融資、貸款解決。政府不提供擔保資金,但可適當貸款或參股,共同投資。
(4)從參與主體來看:政府與項目公司作為主要主體通過契約達成合作意向,項目公司分別通過貸款契約、經營契約、建築契約、設計契約與銀行、經營承包商、建築商、工程設計機構達成有關貸款、經營、建設、設計方面的合作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