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國有資金投資房屋建築和市政 工程(以下簡稱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實施對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下列(一)至(六)項資金或者資產統稱為國有資金:
(一)國家出資;
(二)國家融資資金;
(三)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資金;
(四)國有企事業單位借貸資金;
(五)利用發行彩票或者募捐等形式募集的社會公共資金;
(六)使用國有性質的土地、廠房、機器設備、技術、專利等作為投資或者入股的資產。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工程施工分包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指導全市工程施工分包招標投標活動,並按照建設管理許可權的劃分,負責對市級管理許可權的工程施工分包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勞務分包由承包人自行發包給具備相應勞務資質的單位。
各區縣(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區縣級管理許可權的工程施工分包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專業工程施工分包,是指按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24號令)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所指的專業工程施工分包,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專業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分為招標管理和備案管理兩種方式。
(一)招標管理
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進行招標,在招標檔案中專業工程以暫估價計入總包契約,專業工程分包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應當進行招標。
各區縣(自治縣)專業工程分包施工招標規模依照本辦法執行。
(二)備案管理
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進行招標,在招標檔案中明確需專業工程分包的:
1、施工總承包企業對專業工程已報價,但投標檔案未明確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應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施工總承包企業對專業工程已報價,並在投標檔案中明確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的,不再備案。
第六條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依法實施的工程施工分包活動進行干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當進行工程施工分包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七條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專業承包企業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業務。
嚴禁個人承攬分包工程業務。
第八條專業工程施工分包招標應當在施工總承包中標後進行。專業工程分包除在施工總承包契約中有約定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本條所指的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是指專業工程施工分包招標的招標檔案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中標通知書必須經建設單位確認。
第九條專業工程施工分包招標活動,應當按照《重慶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渝建發[2009]42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施工分包項目,分包工程發包人應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書面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投標的基本情況。包括:招標範圍、招標方式、資格審查情況、開標、評標過程和確定中標人的理由等;
(二)相關的檔案材料。包括: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投標報名表、資格審查檔案和資格審查結果、招標檔案、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評標報告和開標記錄。
前款第(二)項中已按照本規定辦理備案的檔案材料,不再重複提交。
第十一條分包工程發包人應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招標投標書面情況報告之日起,將中標結果在“重慶市建設工程信息網”上公示3個工作日。在公示結束後,分包工程發包人可以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辦理《重慶市建設工程分包施工核准書》。
適用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的,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辦理《重慶市建設工程分包施工核准書》。
第十二條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依法簽訂分包契約,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再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並按照契約履行約定的義務。分包契約必須明確約定支付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時間、結算方式以及保證按期支付的相應措施,確保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支付。
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在訂立分包契約後7個工作日內,將契約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分包契約發生重大變更的,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自變更後7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協定送原備案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專業工程施工分包中標金額與總包契約所列暫估價的金額差以及相應的稅金等其它費用應列入總包契約價格。
第十四條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組織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動。
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承包工程的規模、技術複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的人員。
前款所指本單位人員,是指與本單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勞動契約、工資以及社會保險關係的人員。
第十五條分包工程發包人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約擔保的,分包工程發包人應同時向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支付擔保。
第十六條禁止將分包的工程進行轉包。不履行契約約定,將其分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或者將其分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屬於轉包行為。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後,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並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視同轉包行為。
第十七條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違規分包。下列行為屬於違規分包:
(一)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專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總承包契約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分包工程發包人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專業工程分包給他人的;
(三)分包工程未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進行招標發包的;
(四)分包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未進入有形建築市場的;
(五)分包契約未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六)分包工程發包人未履行施工總承包契約約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的;
(七)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發包給他人的;
(八)分包工程發包人將主體結構工程使用的鋼材、木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等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由分包單位採購的;
(九)在主體結構工程施工中,施工總承包企業未使用自行購置或租賃的塔吊、升降機等大型機具和主要施工設備的;
(十)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後,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並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
(十一)分包工程發包人雖然未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但其施工現場的項目管理機構的組成人員,是與本單位沒有合法勞動和社會保險關係的人員的;
(十二)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直接雇用勞務人員,未簽訂勞動契約的或者未辦理養老、工傷、醫療等社會保險的;
(十三)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直接與個人簽訂勞務作業承包契約的;
(十四)在施工總承包契約中已經明確由分包工程發包人承建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直接與分包工程承包人簽訂分包契約的;
(十五)建設單位雖未與分包工程承包人簽訂分包契約,但直接與其結算工程款的;
(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禁止轉讓、出借企業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分包工程發包人沒有將其按本辦法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但在施工現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單位人員的,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第十九條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按照分包契約的約定對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發包人負責。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 工程施工分包招標投標活動投訴,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並依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七部委第11號令)和《關於進一步規範建設工程施工招投標投訴受理行為的意見》(渝建發[2006]79號)處理。
第二十一條工程項目監理單位發現應當進行招標而未招標的專業分包,應當告知工程總承包企業和專業承包企業辦理工程施工分包招標投標手續。對仍不履行分包工程施工分包招標投標手續的企業,監理單位應將情況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轉包、違法分包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按照《中國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24號令)的規定予以處罰。轉包、違法分包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未取得建築業專業承包企業資質承接分包工程的,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契約價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法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