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一)承擔規範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 (七)負責市重點工程建設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

城鄉建委職能
(一)承擔規範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城鄉建設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起草城鄉建設地方性法規、規章;擬訂城鄉建設發展戰略、改革方案、政策、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城鄉建設綜合執法工作。
(二)負責推進統籌城鄉建設。擬訂統籌城鄉建設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研究;指導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工作;牽頭負責“宜居重慶”建設。
(三)負責培育和規範城鄉建設投融資市場。負責城市建設配套費等的徵收和管理;會同市財政部門籌集城市建設維護資金,編制收支年度計畫,經市政府批准後安排下達;監督管理城市建設維護資金及其他專項資金的使用;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概預算的監督管理。
(四)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市場的責任。擬訂規範勘察、設計活動的政策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及從業資質和資格;負責工業和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和城市地下空間的綜合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城市雕塑工作。
(五)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的責任。擬訂規範建築活動的政策並監督實施;管理建築活動從業資質和資格;監督管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質量、安全、工程監理、工程保險、工程擔保、竣工驗收等工作;監督管理建築材料、建築機械與設備的施工準入;指導新型建材和建築機械與
設備的推廣;制定地方工程造價定額並監督實施。
(六)監督管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擬訂建設工程招標政策並監督實施;管理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質;監督建設工程契約;管理評標專家庫;監督管理建設工程交易市場。
(七)負責市重點工程建設監督管理。擬訂重點工程建設政策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確定重點工程項目;參與重點工程項目前期工作和資金平衡工作;負責或參與重點工程施工管理和突發事件的處理;負責市重點工程建設的目標考核;負責重點工程的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
(八)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擬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儲備和前期工作;組織實施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指導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建築修復建設;指導市級以上風景名勝區建(構)築物建設;指導城市地下管網建設。
(九)負責住房建設和房地產開發建設的監督管理。擬訂住房建設和房地產開發建設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組織實施城鎮住宅區建設;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項目轉讓和項目資本金管理。
(十)負責規範和指導村鎮建設。擬訂村鎮建設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村鎮人居環境改善工作;指導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組織村鎮建設試點,指導市級中心鎮和重點示範鎮建設和管理;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特色景觀旅遊名鎮名村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擬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專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的監督協調;監督管理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範圍內項目建設;協調城市軌道交通和其他交通方式的銜接;指導城市軌道交通物業開發,協調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資金的籌集。
(十二)承擔推進城鄉建設科技進步的責任。擬訂科技發展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重大科研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鑑定;負責建設領域新技術推廣套用;負責行業信息化、建築智慧型化等管理工作;負責推進成品住宅建設和住宅產業化工作;制定地方城鄉建設標準。
(十三)承擔推進建築節能的責任。擬訂建築節能政策並監督實施;承擔建築節能技術認定;負責建築節能審查;管理建築能效測評標識;指導公共建築節能監管體系建設;指導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負責推進綠色建築工作;指導新型建材、環保建材和建築機械與設備等的認證、研發,指導牆體材料革新工作。
(十四)負責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承擔城鄉建設系統培訓和引進人才工作;承擔建築工程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開展城鄉建設國際國內交流與合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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