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編制
重慶市南岸區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級領導職數8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為2名。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重慶市南岸區民政局設6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接待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查;擬訂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承擔統計、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政務值班、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擬訂民政財務規章制度,監督民政事業經費使用,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民政事業經費、機關行政經費的預決算和日常管理;管理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和基建工作;負責機關黨群工作。組織擬訂全區社會工作發展計畫,負責社會工作者執業水平評價及登記管理工作。
民間組織和地名管理科
擬訂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辦法,並按照管轄許可權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承擔全區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負責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申報行政區劃調整,負責全區地名命名、更名和管理工作;組織承辦區級界線的聯合檢查和負責全區界線管理工作及邊界糾紛的調處工作。
優撫安置科
擬定貫徹優待撫恤補助法規的具體辦法、措施;負責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人民警察傷殘撫恤工作;承辦烈士和傷殘軍人的申報工作;組織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區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政策;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和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服務管理;負責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和職業培訓工作。
救災救濟科(最低生活保障科)
擬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工作政策及全區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組織自然災害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工作;負責承辦救災資金申請,分配方案擬訂、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承辦區級生活類救災物資管理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指導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指導城鄉社區防災減災工作。擬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廉租房低收入救助等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負責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廉租房低收入救助投入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訂全區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承擔全區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廉租房低收入救助等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負責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和城鄉社區建設工作;擬訂全區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全區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
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負責城鎮“三無老人”、農村“五保老人”、孤兒和孤殘的供養工作;管理本級彩票公益金;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婚姻登記和兒童收養工作;擬訂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區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工作。
主要職責
職責
(一)貫徹執行民政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全區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的責任。(三)擬訂優撫政策、標準和辦法;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政策和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承辦烈士的報批審核和褒揚工作;組織、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區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擬訂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工作政策和自然災害應急災害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核查、上報災情和防災減災政策宣傳;管理分配區級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社會捐贈工作。
(五)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廉租房低收入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六)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承擔基層政權建設的相關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設和城鄉社區建設工作。
(七)擬訂行政區劃規劃;負責全區行政區劃調整的申報工作;主管地名工作;負責全區行政區劃界限管理工作。
(八)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各類福利設施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三無”和農村“五保老人”的供養和管理工作;負責對農村敬老院的指導和對社會辦養老機構的管理。
(九)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推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管理本級福利資金,監督指導全區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
(十)負責全區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登記工作;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
(十一)組織擬訂全區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負責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核認定和管理,協助落實有關保護扶持政策,貫徹落實維護殘疾人職工合法權益。
(十三)負責區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工作。
(十四)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家和本市依法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區建設、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的職能。
辦事指南
辦理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程式與證件
辦理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程式
辦理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一般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式辦理。
辦理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所需證件
辦理(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未再婚證明請提供:
(1)本人戶口本原件;
(2)本人身份證原件;
(3)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證明原件(或戶口本中婚姻狀況為“喪偶”)
(4)單人彩色登記照2張
辦理(一方先死亡,後死亡一方)未再婚證明請提供:
(1)雙方的死亡證明;
(2)代辦人戶口本原件;
(3)代辦人身份證原件;
(4)關係證明。
辦理未婚證明請提供:
(1)本人戶口本原件;
(2)本人身份證原件;
(3)單人彩色登記照2張
辦理(結婚前)未婚證明請提供:
(1)本人戶口本原件;
(2)本人身份證原件;
(3)結婚證原件;
(4)單人彩色登記照2張
辦理(離婚後)未再婚證明請提供:
(1)本人戶口本原件;
(2)本人身份證原件;
(3)離婚證原件;
(4)單人彩色登記照2張
註:委託他人前來辦理的,還需提供經公證機關公證了委託書(關係證明)及被委託人的身份證和戶口本的原件。
辦理(離婚後至再婚期間)未結婚證明請提供:
(1)本人戶口本原件;
(2)本人身份證原件;
(3)離婚證原件、結婚證原件
(4)單人彩色登記照2張
註:委託他人前來辦理的,還需提供經公證機關公證了的委託書(或關係證明)及被委託人的身份證和戶口本的原件。
地理位置
地址:南岸區茶園新區廣福大道12號 B區2號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