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法

釋法

釋法(shì fǎ),漢語辭彙,原指放棄法律不使用,現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解釋法律權”,對地方因為法律知識不足和其他特別原因(紛爭、訴訟不清)而進行定調。

基本信息

詞語解釋

詞語:釋法

拼音:shìfǎ

注音:ㄕㄧˋㄈㄚˇ

釋義:棄法不用。

管子·明法》:“今主釋法,以譽進能,則臣離上而下比周矣。”《韓非子·有度》:“人主釋法用私,則上下不別矣。”陳奇猷集釋:“謂釋其國法而私與外國為交也。”《韓非子·南面》:“雖有忠信,不得釋法而不禁。此之謂明法。”

現代法規

釋法釋法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是這么規定的:
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抗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
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香港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換句話說,涉及到國家主權和中央和特區關係等政治權力的重大問題上,香港法院對於有關案件的終審判決前必須提請人大常委會對於有關條款進行解釋,以解釋作為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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