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謂介紹
源自阿拉伯文,意即被釋放而脫離了奴籍的人,或獲得人身自由的前戰俘。7世紀伊斯蘭教出現前,阿拉伯半島北部已出現奴隸制經濟的萌芽,部落戰爭中戰敗的弱小部落成員及負債無力償還的城市貧民常被蓄為奴隸,形成人身依附關係(稱為瓦拉關係)。此外,還有許多奴隸市場,拍賣從世界各地販來的外族奴隸。伊斯蘭教創傳後,提倡穆斯林在安拉面前一律平等,鼓勵賑濟貧民、善待奴隸、釋放奴隸,這被視為善行,可以贖罪。這種社會平等主張對奴隸和被壓迫者有很大的號召力,早期的信徒中有許多人原為奴隸和貧民,為爭取自由而信教。這種社會主張曾使古阿拉伯奴隸制受到一定的限制。但蓄奴制並未自行解體,反而因對外擴張而加劇。四大哈里發時期(632~661)和伍麥葉王朝時期(661~750),在對外擴張的戰爭中被征服的各地的居民大批被蓄為奴隸,成為阿拉伯將士的戰利品。伍麥葉時代,社會已分化為4個等級,居首位的是作為統治者的阿拉伯人,奴隸為最卑賤的第四等級,在伊斯蘭教初期,就出現過釋放奴隸的事例。統一阿位伯半島後,不再容許將信教的阿拉伯人收養為奴。後來隨著外族奴隸人數的增多,阿拉伯士兵同外族女子通婚日漸普遍,傳統的血緣關係和人身依附關係開始發生變化,教法對釋放奴隸作出了不少規定,釋放奴隸的現象也日見增多。例如,作為奴婢蓄養的女奴一旦同奴隸主生有子女,便改稱“孩子的媽媽”,其地位亦略有改善,主人不得再將她出賣或贈予他人,待主人死後,她便獲得自由。但所有因各種原因而獲釋的奴隸,同奴隸主之間仍保持有某種名份關係,稱為“瓦拉關係”,意即釋奴在名份上仍隸屬於釋放者。釋奴的名字前仍需冠以主人或隸屬部落的名稱,以示原有的依附關係。釋奴死後,如無繼承人,釋奴者有權繼承其遺產。信教的釋奴雖為自由人,其社會地位仍遠遠低於阿拉伯貴族。
歷史貢獻
釋奴在伊斯蘭教發展史上作出了很大貢獻,尤其是在文化、學術領域。釋奴中一部分人的文化素養高於遊牧的阿拉伯人,甚至聖門弟子也多為文盲。到了再傳及三傳弟子的時代,著名學者中阿拉伯人固然不少,但大多數則是釋奴或其子孫後代,其中尤以波斯人居多。早期著名的經注學家、聖訓學家、法理學家、伊斯蘭哲學家,多為波斯釋奴。據埃及著名學者艾哈邁德·愛敏在其《阿拉伯一伊斯蘭文化史》中所記,在麥地那,最博學、最精伊斯蘭律法者當首推蘇萊曼·葉沙爾,其父為穆罕默德之妻梅蒙娜的釋奴。伊本·馬立克之師——著名學者拉比爾亦出身於釋奴之家。麥加學者穆賈希德·哲布爾,原為麥赫祖姆家族的釋奴,師承著名經注學家伊本·阿拔斯,以擅長古蘭經注著稱於世。伊本·阿拔斯的另一弟子伊克邁勒,也是他的釋奴。庫法的著名黑人學者賽德·祖拜爾,系俄里拜家族的釋奴。巴斯拉著名學者、聖訓學家哈桑·巴士里,原為栽德,本·薩比特的釋奴。埃及著名學者耶濟德·哈比布,系柏柏爾釋奴,曾任埃及總教,法執行官。到阿拔斯時代,由於各地已阿拉伯化、伊斯蘭化,外籍釋奴與阿拉伯人的界限日趨淡漠,釋奴對伊斯蘭文化的貢獻已匯入總體伊斯蘭文明之中而難以分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