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轉移

醫療保險轉移

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是指參保人在跨地區流動就業時把原就業地的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及個人賬戶轉到新就業地,以便在兩地的醫療保險年限能夠累計計算。如若轉移的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滿足連續參保年限的接續,則該參保人兩地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可合併連續計算。醫療保險關係轉移的內容包含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清單及個人賬戶的餘額。

基本信息

辦理方法

醫療保險轉移醫療保險轉移
首先要在原參保地辦理醫療保險關係註銷手續,然後由本人向市社保中心提出醫療保險關係轉移申請,憑轉出地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合)憑證》以及原參保地醫療保險繳費憑證,填寫《**省醫療保險關係轉移申請表》到市社保基金結算中心辦理醫療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轉移手續。

辦理醫保關係轉移手續時須注意兩點
第一,有接收單位的,由單位辦理醫保手續。沒有接收單位的,個人應在終止原基本醫療保險關係後的三個月內參保繳費。
第二,辦理醫保關係轉移時,三種醫保關係可以自由轉換。三種醫保關係是指城鎮職工基本醫保、城鎮居民基本醫保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醫療保險轉移後,從次月起享受轉入地相應待遇。辦理手續期間發生醫療費用的,如在規定的3個月內參保繳費,轉入地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相關醫療費用,如超過3個月沒有辦理參保繳費,轉入地經辦機構不予支付未繳費期間的醫療費用。

跨省轉移

從2010年7月1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出台了《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係轉接接續暫行辦法》,此辦法中規定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可跨省轉移接續。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出台《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係轉接接續暫行辦法》,這是繼出台基本養老關係跨省轉移辦法後的又一項惠及個人基本保障的政策,這一辦法已經於2010年7月1日起實行。

暫行辦法規定,從2010年7月1日開始,流動人員跨省就業時可以轉移自己的醫保關係,個人賬戶可以跟隨轉移劃轉。除醫療保險關係可跨省轉移之外,隨參保人身份的變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三種不同類型的醫療保險關係,也可互相轉移。進城打工的農民工,可在就業地參加當地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回農村後可帶回,轉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而且不會中斷。

接續流程

為保證轉移接續信息順暢簡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將會同衛生部設計統一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參保憑證,身份證號碼是參保人員的唯一識別碼,參保人轉移醫保關係時,只需要向社保機構出示,參保信息即可得到及時更新。

醫保關係轉移接續流程醫保轉移包含兩方面的意思,一是轉入,二是轉出。對於醫療保險的轉移工作來說,這兩個方面我們都要了解。畢竟兩者之間的辦理流程也有所不同,下面根據這兩種不同情況的辦理流程給大家做個介紹。

一、轉入

(1)參保人員隨新就業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

①攜帶資料

a.參保人員或新就業地用人單位代辦人員填寫的《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申請表》;

b.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②辦理流程

a.企業或個人攜帶相關資料到參保所在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

b.各經辦機構業務人員審核資料是否齊全,填寫內容是否完整,資料不齊的不予受理並告知應提供的資料;資料齊全的辦理相關手續。

對符合辦理接續條件的參保人員,系統生成並列印《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聯繫函》,通過信函郵寄方式傳送至原參保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內;

c.原參保所在地收到《聯繫函》後,將參保人員的《參保憑證》和《參保人員醫療保險類型變更信息表》發回我市;有個人賬戶的,同時轉移個人賬戶餘額: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內;

d.各經辦機構接收原參保地經辦機構返回的憑證、《信息表》及個人賬戶餘額,並將信息錄入業務系統,將轉移的個人賬戶金額計入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內。

(2)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無接收單位的

①攜帶資料

a.原參保地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憑證》;

b.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②辦理流程

a.企業或個人攜帶相關資料到參保所在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

b.各經辦機構業務人員審核資料是否齊全,填寫內容是否完整,資料不齊的不予受理並告知應提供的資料;資料齊全的辦理相關手續。

對符合辦理接續條件的參保人員,系統生成並列印《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聯繫函》。通過信函郵寄方式傳送至原參保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內;

c.原參保所在地收到《聯繫函》後,將參保人員的《參保憑證》和《參保人員醫療保險類型變更信息表》發回我市;

d.各經辦機構接收原參保地經辦機構返回的憑證和《信息表》,並將信息錄入業務系統: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內。

二、轉出

(1)參保人員隨新就業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按以下流程辦理:

①企業或個人攜帶相關資料到新就業地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轉入;

②對符合辦理條件的,新就業地經辦機構生成《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聯繫函》,並通過信函郵寄方式傳送至參保人員原在我市參保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內;

③各區(市)社保經辦機構接收新參保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傳送的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聯繫函》後,核對信息並通過系統生成《參保憑證》,並填寫《參保人員醫療保險類型變更信息表》;

④各區(市)社保經辦機構將《參保憑證》第一、三聯及《參保人員醫療保險類型變更信息表》,通過信函郵寄方式傳送至新就業地經辦機構。有個人賬戶的,辦理個人賬戶餘額劃轉手續,同時終止參保人員在我市的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內。

(2)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無接收單位的,其基本醫療保險按以下流程辦理:

①攜帶資料

a.職工本人填寫的《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申請表》;

b.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②辦理流程

a.參保人員攜帶相關材料到各區(市)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參保憑證》;

b.各經辦機構業務人員審核資料是否齊全,填寫內容是否完整,資料不齊的不予受理並告知應提供的資料;資料齊全的辦理相關手續。

對符合辦理轉移條件的參保人員,系統生成並列印參保憑證。憑證第一聯由經辦機構妥善保管,第三聯交給參保人員。有個人賬戶的,個人賬戶餘額按我市規定一次性支付給參保人員;同時終止參保人員在我市的基本醫療保險關係;

c.參保人員攜帶《參保憑證》到新就業地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參保手續。新就業地經辦機構受理申請後,對符合當地參保規定的,生成並向我市的經辦機構發出《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聯繫函》;

d.各區(市)社保經辦機構接收新就業地經辦機構傳送的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聯繫函》後,填寫《參保人員醫療保險類型變更信息表》,並將《參保憑證》第一聯和《信息表》通過信函郵寄方式傳送至新就業地參保機構: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內;

e.新就業地經辦機構收到《參保憑證》第一聯和《信息表》後辦理接續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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