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落實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改革精神,推動醫療事業單位分配製度改革,逐步建立重實績、重貢獻,向優秀人才和關鍵崗位傾斜的分配激勵機制,結合衛生行業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年薪制主要在醫療事業單位中試行,試行年薪制的醫療事業單位要在實行整體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領導聘任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的基礎上進行。
第三條 實行年薪制要堅持按勞分配和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原則,體現一流業績、一流報酬的精神,做到責任和權利相統一、貢獻與報酬相一致、個人收益與單位效益相協調。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醫療事業單位的法人代表。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上級主管部門對年薪制方案和發放工作進行審批、監督。
第二章 年薪的構成
第五條 年薪收入要從實際和發展的角度,結合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經濟水平,科學、合理地確定,原則上不超過本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八倍。年薪收入由基薪(基本收入)和績薪(業績收入)兩部分構成。
第六條 基薪是年度工作的基本報酬。基薪主要按照國家政策和本單位工資水平確定。
第七條 績薪是年度工作和任期工作業績的報酬,分為年度績薪和任期績薪兩部分。績薪主要視其完成工作目標和單位取得的社會、經濟效益情況確定。績薪要結合考核指標體系加以分解和量化。績薪的確定要在年度和任期目標責任書中明確。
第三章 年薪制的考核
第八條 實行年薪制必須結合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建立考核指標體系。要將任期工作目標分解為年度工作目標,並將任期工作目標、年度工作目標細化、量化為考核指標體系。考核指標體系應包括崗位責任、醫德醫風、人才隊伍建設、科技進步、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單位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方面內容;根據每一方面內容權重與完成情況的不同,確定不同的年度績薪、任期績薪的分解數額。
第九條 量化的考核指標值在首次確定時,原則上應以本單位前三年的平均值作為參考。在此後確定考核指標值時,應體現逐年合理增長的精神。
第十條 年薪制的考核分為自我評價、單位考核、上級主管部門考核三個層次逐級進行。要對照考核指標體系進行逐條考核。單位考核結果要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章 年薪的發放
第十一條 基薪按月發放;年度績薪按年度發放;任期績薪在任期屆滿後發放。
第十二條 兌現年度績薪、任期績薪必須在嚴格的考核和全面的財務審計基礎上進行。
第十三條 根據考核指標體系的考核結果發放年度績薪和任期績薪。
第十四條 任期不滿一年的年薪制人員不發績薪,只按當年實際任期計發基薪或按本人未實行年薪時的工資發放。
第十五條 實行年薪制人員的個人所得稅由本單位財務部門代為扣繳。
第十六條 實行年薪制的人員不再從單位領取年薪以外的其他收入。
第十七條 對在實施年薪制過程中有虛報、謊報等弄虛作假行為,有意侵犯國家、集體或職工利益的單位和個人,要立即停止其實行年薪制資格,已經獲取的年薪予以追回,並對有關人員按照黨紀、政紀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具備條件的醫療事業單位可參照本辦法的精神制定本單位關鍵崗位、重點學科帶頭人的年薪制試行辦法。
第十九條 各地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