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基本方針、政策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結合玉溪實際,擬定相應的政策和具體改革方案;編制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代表政府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職權;制定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規範,監督下級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負責全市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 (六)社會保險處

根據《中共玉溪市委、玉溪市人民政府關於玉溪市市縣鄉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玉發〔2001〕44號)檔案精神,設定玉溪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玉溪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綜合管理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基本方針、政策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結合玉溪實際,擬定相應的政策和具體改革方案;編制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代表政府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職權;制定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規範,監督下級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負責全市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
(三)擬定和組織實施全市促進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規劃全市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制定全市勞動力資源開發政策規定,培育和指導勞動力資源開發市場,推動勞動力資源合理流動;制定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規則;按分工執行公民出境就業和境外公民入境就業的管理政策。
(四)根據國家頒布的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擬定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組織實施職業技能鑑定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培訓考核政策和聘用調動;負責全市職業培訓教育的組織管理工作;管理市技工學校;組織實施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制定和組織實施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政策和措施;制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
(五)執行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擬定企業勞動用人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執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規範,執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和勞動仲裁的規範、規則;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評定國家和省級企業勞動模範。
(六)對企業職工工資實行巨觀指導;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擬定並組織實施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組織和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
(七)擬定全市城鎮職工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審批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從業人員的退休;擬定全市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並組織實施。
(八)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管理及行政監督;制定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九)制定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
(十)承擔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及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玉溪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內設8個職能處室(正科級):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的綜合協調和政務運轉工作,擬定工作制度、工作計畫並負責監督檢查;負責會議組織、公文審核、文電處理、機要檔案、秘書事務及接待聯絡工作;負責局政務宣傳和信息簡報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的行政事務、保衛、保密工作。編制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發布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管理市級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經費;管理局屬國有資產;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編制、教育、培訓、考核、任免、調配、工資、獎懲等工作;負責全局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二)法規監察處
起草、修訂、清理市級勞動和社會保險規範性檔案;指導和監督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監督檢查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依法行使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權;承辦局機關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事務,處理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負責普法工作及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諮詢工作;負責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
(三)勞動工資處
對企業工資實行巨觀指導;提出調節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議;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擬定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集體企業經營者年薪制試點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審核及分配方案的指導;在工會組織建全的非國有企業試行工資集體協商辦法;負責企業工人退休的審批;辦理全市企業特殊工種、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退休和勞動能力鑑定及傷殘等級評定工作;負責全市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制度的調查發布及企業人工成本調查統計。
(四)勞動關係與信訪仲裁處
在全市組織實施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規則;負責本市範圍中央、省屬和市屬單位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管理、監督和運作;負責勞動信訪工作,指導全市勞動爭議案件處理工作,辦理本級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參與國家及省級企業勞動模範的評定工作;審批企業上報的不定時工作制度、綜合計算工時等特殊工時制度
(五)職業技能開發處(培訓就業處)
擬定全市城鄉就業和職業技能培訓的規劃和基本政策,擬定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監督實施;根據國家有關境外人員入境就業和公民出境就業管理政策,按分工組織擬定具體實施辦法;根據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擬定實施辦法;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負責綜合管理全市職業技能鑑定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評審工作;擬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擬定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政策、措施;管理全市技工學校以及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職業培訓機構。
(六)社會保險處
監督實施企業養老保險的政策。擬定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擬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擬定和執行社會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待遇項目及給付標準,監督實施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政策;擬定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擬定補充養老保險規則和政策;擬定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擬定市級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醫療費管理政策;擬定市直大專院校大學生醫療費管理政策;負責機關、事業、企業的工傷認定工作;組織實施基本醫療保險、工傷醫療、生育醫療的藥品目錄、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標準;組織擬定定點醫院、藥店的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負責市屬定點醫院、藥店的資格審查及年檢;擬定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擬定失業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定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
(七)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定全市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農村養老保險費用籌集辦法、待遇項目、給付條件和支付標準;擬定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和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擬定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八)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組織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情況;擬定社會保險內部審計規則和內部審計人員資格認證制度,頒發社會保險管理系統內部審計檢查證;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違紀案件;負責本局的審計和全市社會保險機構負責人的離任審計工作;承擔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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