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辦發〔2000〕78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省計委、省經貿委、省財政廳、省人事廳、省編辦、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物價局《關於推進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0年九月二十二日
關於推進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
(省計委、省經貿委、省財政廳、省人事廳、省編辦、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物價局 二000年九月七日)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00〕16號檔案精神,推進我省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用比較低廉的費用提供比較優質的醫療服務,努力滿足人民民眾基本醫療服務的需要,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衛生工作全行業管理。衛生行政部門要轉變職能,充分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對轄區內各部門、行業和各種所有制以及軍隊對地方開放的醫療衛生機構,實行衛生工作全行業管理。要依法行使全行業管理職責,加強規劃、政策、信息指導,強化巨觀調控;認真執行衛生法律法規,完善行政規章制度和技術服務規範,嚴格醫療衛生服務要素和衛生產品準入制度與質量監管;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和公共衛生的監督,嚴肅查處各種違法行為;監管衛生機構的國有資產,組織提供面向廣大民眾的公共衛生服務與基本醫療服務。
有關部門要支持衛生行政部門實施全行業管理。凡新建、擴建醫療機構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計畫部門不得下達基建和病床計畫,城市規劃與國土管理部門不得批給建設用地,建設行政部門不得發給建設工程許可證,勞動保障部門不得將其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機構;其中涉及營利性醫療機構未獲得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工商、稅務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嚴肅處理。醫療機構超出核准的執業範圍執業以及購置大型醫療設備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物價部門不得批准收費,勞動保障部門不得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公安部門要支持、協助衛生行政部門維護正常醫療秩序,取締各種非法行醫。
二、改革衛生監督體制和預防保健體系。理順和完善各級衛生監督體制,將原來由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衛生事業單位承擔的各項衛生監督職能調整、歸併、集中,組建衛生監督所,作為同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行使衛生監督職責的執行機構,實行分級管理,人員原則上從原職能劃出單位人員中選拔考核錄用。市衛生監督機構和所轄城區衛生監督機構原則上不重複設定。
建立健全綜合性的預防保健體系。省和具備條件的市、縣,可以將分散設定的疾病控制職能與機構集中、歸併,組建綜合性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人員從原單位專業人員中考核錄用。設區的市沒有設定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可以不再設定,由市疾病控制預防機構承擔區疾病預防控制工作任務。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經省衛生行政部門認證,可以加掛衛生檢測檢驗中心的牌子,承擔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衛生監測檢驗任務。婦幼保健和血防機構原則上保持現有格局。設區的市沒有設定區級婦幼保健機構的可以不再設定,由市級婦幼保健機構承擔區婦幼保健工作任務。
省級衛生監督體制和預防保健體系改革的方案由省衛生廳、省編辦研究確定。市、州、縣級衛生監督體制和預防保健體系的改革方案,由市、州、縣人民政府研究確定。
三、實行醫療機構分類管理。將醫療機構分為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兩類進行管理。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主要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執行政府規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和財務、會計制度,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其中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由同級財政給予合理補助,其它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不享受政府財政補助。營利性醫療機構參照執行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和有關政策,醫療服務價格放開,依法自主經營,照章納稅。
堅持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在醫療服務體系中的主體和主導地位。政府不舉辦營利性醫療機構。現有政府辦的醫療機構中,承擔基本醫療任務、代表省、市、州、縣(市、區)臨床醫學水平的醫療機構應繼續定為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其餘的由各級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醫療需求,可以繼續核定為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也可自願選擇核定為政府不予補助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或者轉為營利性醫療機構。其他醫療機構根據其投資來源、經營性質等有關分類界定的規定。核定其非營利性或營利性性質。醫療機構分類的核定辦法與程式,由省衛生、財政、計畫部門根據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另行制定。
四、加強衛生資源配置的巨觀管理,健全醫療服務體系。省計畫、衛生、財政等部門按照合理控制總量的要求,制定全省衛生資源配置標準。市、州人民政府根據省衛生資源配置標準,負責制定本行政區的區域衛生規劃並組織實施。區域內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全部納入規劃範圍,服從規劃的總體要求。
調整城鎮醫療資源的結構和布局,健全醫療服務體系。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將城市基層現有公立醫療機構逐步改造為社區衛生服務組織;基層醫療機構不具備條件的,要組織市、區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社區衛生服務工作。醫院設定密集的地區,要引導部分醫院轉向專科醫療或者進行護理、康復等服務;對醫療服務量不足的,要縮小辦院規模,或者通過兼併、撤銷等方式進行調整。城市企業醫院從企業剝離後,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的,可以核定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或轉為營利性醫療機構;不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的,要撤院建所或予以停辦。支持公立醫療機構打破行政隸屬關係,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相互兼併,資源重組,建立醫療服務集團。允許非國有經濟投資舉辦營利性醫院,或通過收購產權將現有公立醫療機構轉為營利性醫療機構。引導城鎮現有個體行醫人員聯合辦院。
保障廣大民眾對醫療服務的選擇權,病人可以選擇醫生看病,基本醫療保險對象可以自主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也可以持門診醫生開具的處方到定點藥店購藥。
五、深化公立醫療機構內部改革。逐步推行醫院管理委員會、理事會等組織管理形式,實行公立醫療機構的自主管理,在國家法規政策範圍內,自主確定內部機構設定、業務發展、人員聘任、經濟分配和考核獎勵辦法。
醫院正、副院長可以採用公開競爭、擇優聘任為主的多種形式任用,具體辦法由其主管部門確定。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實行聘用制,按照核定規模和人員編制合理定崗,公開崗位標準,實行雙向選擇、競聘上崗、合理管理。從2001年起,衛生事業單位新增人員一律實行公開招聘。醫療機構可以在核定的工資總額內,自主制定工資分配辦法和各崗位人員的分配標準;對學科帶頭人和技術骨幹可以實行崗位津貼;對院、科兩級負責人和專業技術骨幹,經其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試行年薪制。加強財務監督和經濟管理,嚴格成本核算,控制醫療費用的不合理增長,積極推行醫療機構後勤服務社會化。
六、實行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縣及縣以上公立非營利性醫院藥品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藥品收支結餘按季上交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繳存財政社會保障基金專戶。集中的藥品收支結餘資金,經考核後統籌安排,合理返還,任何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作他用,不得抵頂和減少預算撥款。藥品收支結餘上繳與返還管理辦法由省衛生、財政部門制定。
社區衛生服務組織、門診部及個體診所除可經銷由省級衛生、藥品監管部門審定的常用和急救用藥外,不得從事藥品購銷活動。
七、規範財政補助範圍和方式。各級政府對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的財政補助要納入地方財政預算,隨地方經濟發展逐年增加,其增加幅度不得低於財政經常性支出的增長幅度。按照公共財政和分級財政體制的要求,各級政府要規範對醫療衛生機構的財政補助辦法。
對政府舉辦的縣及縣以上醫療機構。按照國務院財政、計畫、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由同級財政給予補助,以定項補助為主。對縣以下醫療機構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組織以定額補助為主。對中醫、民族醫、部分專科醫療機構的財政補助要給予適當照顧。
疾病預防控制(含血防)與婦幼保健等公共衛生事業機構的人員經費、公務費、基本業務經費和發展建設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和單位上繳的預算外資金統籌安排。其預算外收入繳存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部用於衛生事業。業務經費補助項目按照國務院財政、計畫、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規定執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執法監督機構的人員經費、公務費、業務費和發展建設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其執法監督過程中取得的收入全部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的基本建設項目,按分級管理要求和基本建設管理程式,經計畫部門綜合平衡、審核批准後,列入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畫。
八、落實醫療衛生機構的稅費政策。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稅收,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的規定辦理,具體辦法由省財政、稅務部門制定。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和婦幼保健等衛生機構的收入,免徵地方政府性基金。地方各級政府要支持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不得在國家規定之外增收任何稅費,切實解決其社會負擔過重的問題。
九、改革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醫療機構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基準價和允許浮動幅度,確定本單位實際醫療服務價格。對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醫療機構自主制定。各類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和服務內容以及醫療服務成本核算辦法,按照國務院價格、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規定執行。
省物價部門會同省衛生行政部門、省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和調整全省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主要醫療服務項目的指導價格,規定允許的浮動幅度;其它醫療服務項目的指導價格由市、州制定和調整。對不同級別的醫療機構和醫生提供的醫療服務分級制定指導價格,適當拉開差價,引導病人合理選擇醫療機構和醫生。放寬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供患者自願選擇的特需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在醫療費用總體控制的前提下,逐步提高醫療技術勞務收費價格。制定醫療服務指導價格要考慮社區衛生服務組織和中醫、民族醫的特點,有利於促進社區衛生服務組織、中醫及民族醫的發展。
醫療機構要按照省物價部門的規定,在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公布主要服務項目的名稱和價格,向患者提供有關價格和收費情況的查詢服務。全省“三甲”醫院要在年內實行住院病人每日費用登記卡制度。其他醫院要積極創造條件,為住院病人提供較詳細的費用清單。各級物價和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服務價格的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予以查處。
十、一加大藥品生產結構調整力度。嚴格藥品生產企業準入條件,控制新增生產加工能力,積極推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英文縮寫GMP)。新開辦藥品生產企業必須通過GMP認證。現有藥品生產企業要分期分批達到GMP的要求。調整藥品生產結構,制止低水平重複建設,對市場供過於求的藥品不得增加新的生產加工布點。建立以企業為依託,面向生產和市場的新藥研究開發機制,推動科技成果產業化進程。做好藥品研究開發技術諮詢服務,組建專家諮詢隊伍,建立科學的新藥審評機制,降低新藥研製和審批管理成本。
十一、推進藥品流通體制改革,整頓藥品流通秩序。鼓勵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打破地區、行業、部門和所有制界限,以產權、產品、市場網路為紐帶,組建規範化的商貿、工貿和科工貿結合的大型企業集團。鼓勵大型批發企業兼併市、縣級批發企業,將市、縣級批發企業改組為區域性的基層配送中心。嚴格區分藥品批發企業和藥品零售企業,取消批發兼零售的經營方式。逐步推行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發展連鎖藥店、普通超市乙類非處方藥櫃檯及獨立門點等多種形式的藥品零售服務網路,方便民眾購藥。組織對藥品銷售人員的資格認定和技術培訓。
實行藥品集中採購和招標採購,規範醫療機構的購藥行為。各市、州要認真執行省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和衛生、藥品監督、經貿、工商、物價等部門聯合下發的《湖南省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積極推行縣以上醫院的藥品集中採購管理,對大宗藥品逐步試行招標採購。省衛生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衛生部等5部委局關於《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採購試點工作的若干規定》,抓好藥品招標採購的試點。藥品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省藥品監督部門會同省衛生行政部門認定。
十二、加強藥品執法監督管理。加強《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英文縮寫GSP)的監督實施。從2001年開始,用5年左右的時間,對現有的藥品經營企業進行GSP改造,在規定期限內仍達不到GSP要求的,不予換髮新證。改革藥品抽驗和質量公告制度,加強藥品流通、使用環節的抽驗工作,及時公布抽驗藥品質量,禁止不合格藥品的流通、使用,確保用藥安全有效。加大藥品執法力度,打擊制售假劣藥品和無證生產、經營藥品的違法行為。加強對醫療器械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建立和完善醫療器械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嚴格生產、經營企業資格審查和產品註冊,確保醫療器械產品質量。
十三、改革藥品價格管理,努力降低藥品“虛高”定價。藥品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的甲類藥品和生產經營具有壟斷性的特殊藥品,執行國務院價格部門制定的最高零售價。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的乙類藥品和民族藥的價格,由省物價部門制定最高零售價。省勞動保障部門在編製藥品目錄中標明其價格,接收廣大參保職工的監督。中藥飲片、醫院自產自用製劑的價格,由省物價部門確定管價形式與作價辦法。政府定價以外的其它藥品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零售價。藥品生產、批發、零售單位及醫療機構,要在不超過政府或生產企業制定的零售價格的前提下,制定本單位的藥品實際銷售價格。
藥品銷售實行明碼標價。省物價部門要加強對藥品價格的管理監督。嚴格審查成本,切實降低藥品“虛高”定價,實行藥品價格監督報告制度,依法查處藥品價格中的違法行為。
十四、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順利進行。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關係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全面實施,關係到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和醫藥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將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成立省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協調領導小組,定期召開會議,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共同支持和推進這項改革。要做好醫藥衛生系統廣大幹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動員組織他們積極參與改革。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檔案要求,制定本地的實施方案,精心組織,分步實施,穩步推進。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落實相關政策措施,保證改革積極穩妥地進行。全省要力爭在3年內,初步建立起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城鎮醫藥衛生體制和服務體系,更好地為人民健康和經濟發展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