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意見

各縣(市、區)也要設立小型微型企業支持資金,切實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支持力度。 5.支持擔保公司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擔保。 8.細化對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的差異化監管政策。

基本信息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意見
鄭政〔2011〕10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2011年10月1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的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政策,著力解決小型和微型企業融資難問題,發揮其在促進經濟成長、增加就業等方面的作用,促使小型和微型企業加快發展,制定本意見。

一、支持對象

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行業劃型標準規定的小型和微型企業。

二、支持原則及重點

(一)支持原則

遵循關注民生、鼓勵創業、促進就業的原則;突出營造良好發展環境、最佳化資源配置的原則;堅持政府引導、多方聯動,建立健全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原則。

(二)支持重點

重點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產業轉型升級和科技創新,支持、幫助小型微型企業解決融資難問題,支持小型微型企業上市。重點支持勞動密集型、節能環保型、創業型小型微型企業。大力發展特色種養業、民生性服務業、農產品加工、現代物流、休閒觀光、服務外包、電子商務、科技服務、文化創意等小型微型企業。鼓勵發展吸納就業能力強、市場需求大的餐飲、娛樂、家政服務等民生性服務業。各縣(市、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向具有小型微型企業特點、需要大力發展的產業適度傾斜,並根據形勢發展作適當調整。

三、支持措施

(一)加大小型微型企業財稅支持力度

1.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從2012年起,市財政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由3000萬元增加到5000萬元。專項資金安排一定比例,重點用於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各縣(市、區)也要設立小型微型企業支持資金,切實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支持力度。
2.落實稅收優惠政策。認真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契約免徵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號)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契約免徵印花稅。
認真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4號)規定,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延長至2015年底並擴大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對從事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業並符合條件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3.將符合條件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範平台納入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範圍。

(二)著力緩解小型微型企業融資難

4.鼓勵銀行(含村鎮銀行)及小額貸款公司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信貸投放。銀行及小額貸款公司年度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總額每增加5000萬元,將給予10萬元獎勵,單戶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綜合運用再貸款再貼現、差別存款準備金率等貨幣信貸政策工具,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對小型微型企業的信貸投放。商業銀行重點加大對單戶授信500萬元以下小型微型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的增速不低於全部貸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於上年同期水平。
5.支持擔保公司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擔保。鼓勵擔保機構開展小型微型企業小額貸款銀保業務,對擔保機構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的擔保費率在3%以下、10萬元以內的小額貸款擔保,給予0.5%—2%的保費補貼。擔保機構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擔保費率在3%以下擔保業務的,可按規定申請擔保資金補助,但最高不超過50萬元。
6.由政府出資設立再擔保機構,充分發揮再擔保公司放大作用,為中小微型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平台,構建企業、金融、擔保、再擔保機構四位一體的信用擔保體系。
7.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成本。嚴格控制貸款利率上浮幅度,對符合產業政策的中小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上浮最高不得超過30%,並不得與企業存款掛鈎,不得強制貸款企業購買理財、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不得強制符合貸款條件的企業再到相關擔保機構辦理擔保,不得變相收取企業手續費和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嚴格限制收取財務顧問費、諮詢費等費用。
8.細化對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的差異化監管政策。對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所對應的單戶500萬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在計算存貸比時可不納入考核範圍。允許商業銀行將單戶授信500萬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業貸款視同零售貸款計算風險權重,降低資本占用。適當提高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9.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逐步擴大中小企業集合票據、集合債券、短期融資券發行規模,並鼓勵擔保機構介入發行工作,積極穩妥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等融資工具。推動更多符合條件的企業在中小板和創業板上市融資。積極發展中小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
10.工信、科技、商務、環保、農業、交通等部門應在各種專項扶持資金、項目資金等政策性扶持資金安排上向小型微型企業傾斜,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予以支持。
11.市和縣(市、區)財政設立專項幫扶資金,用於支持特困小型和微型企業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具體管理、使用辦法,由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另行制定。

(三)加強服務體系建設

12.建立三級服務網路。建立完善以政務服務和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小型微型企業服務體系,逐步形成各類社會化服務機構積極參與、運作規範的市、縣(市、區)、街道(鄉鎮)三級服務網路。進一步強化街道(鄉鎮)便民服務中心視窗服務功能,及時解決小型微型企業反映的問題。
13.加強創業基地和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支持小企業創業基地和大學生創業園建設,鼓勵發展各具特色的創業孵化園,努力為小型微型企業聚集發展搭建平台。加強創業輔導、融資擔保、管理諮詢、人才培養、技術創新、信息服務等公共服務平台建設,鼓勵面向小型微型企業開展創業指導和綜合服務,提高小型微型企業創業成功率。
14.充分發揮商會和協會的橋樑紐帶作用。依託各類商會和協會,進一步密切小型微型企業與銀行及政府部門間的聯繫溝通,努力為小型微型企業排憂解難。鼓勵各類商會和協會經常性地組織開展維權保障、宣傳教育、培訓學習、融資服務等活動,增強小型微型企業發展活力。
(四)積極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優質服務
15.支持開拓市場。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利用電子商務開拓市場。鼓勵小型微型企業積極參加由政府組織的各類展會和招商引資活動,對參展企業的展位及宣傳費用給予適當補貼。鼓勵大中型企業與小型微型企業合作配套,建立穩定的產銷協作關係。
16.鼓勵小型微型企業自主創新,創建自有品牌,不斷提高品牌的知名度,開發自主智慧財產權新產品,培育競爭力強、知名度高的名牌產品,加大馳(著)名商標培育扶持力度。對獲得國家名牌的獎勵50萬元人民幣,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的獎勵60萬元人民幣。
17.開展各類培訓。鼓勵小型微型企業參加“銀河培訓”工程,支持對小型微型企業員工實施在崗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鼓勵大專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大企業、大集團培訓基地面向小型微型企業開展培訓服務,幫助小型微型企業培養人才。
18.依法保護合法權益。堅決治理針對小型微型企業的亂收費、亂罰款及各種攤派行為,從嚴控制收費項目和標準,嚴格執行收費項目公示制度。未經政府批准任何單位不得以各種名義強制對小型微型企業進行評比達標活動。

四、保障機制

19.建立工作機制。建立鄭州市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小型微型企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將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工作納入對縣(市、區)和市政府有關部門的年度目標管理。各縣(市、區)也要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
20.建立考核機制。建立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工作考核獎勵制度,按期對各縣(市、區)新增小型微型企業個數、吸納就業人數以及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開展情況等進行綜合考評,成績突出的將予以表彰。
21.加強統計監測。各縣(市、區)要加強小型微型企業統計分析工作,建立小型微型企業基礎資料庫,完善小型微型企業分類統計、監測、分析和發布制度。
鄭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