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政辦〔2012〕1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房屋租賃管理工作是關係城市管理和治安管理的基礎性、關鍵性、源頭性工作,管好、管住出租房屋和流動人口,對於促進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中原經濟區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加強我市出租房屋(不包含保障性住房)和流動人口管理,規範房屋租賃市場秩序,保護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加強鄭州市房屋租賃聯合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提高認識,加強對房屋租賃聯合管理工作的領導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成立以政府牽頭、領導掛帥、相關職能部門為成員單位,與市房屋租賃聯合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應的房屋租賃聯合管理領導機構。
二、明確職責,完善部門職能工作運行機制
市公安、住房保障、工商、稅務、規劃、衛生、地震、消防等各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聯合管理工作機制的要求,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協調配合,確定目標和任務,完善工作制度,明確權責,加大房屋租賃聯合執法力度,做好城鄉房屋租賃的信息普查和流動人口的管理工作。
市公安部門在辦理暫住人口登記有關手續時,對於生產、經營、居住場所為出租房屋的,應查驗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對發現沒有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應將有關情況定期通報給房地產管理部門。
市工商部門對以租賃房屋作為經營場所的單位和個人,在設立、登記、年檢工商營業執照時,應查驗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對發現沒有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應將有關情況定期通報給房地產管理部門。
市稅務部門在征繳稅款工作中,對於生產、經營、居住場所為出租房屋的,應查驗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對發現沒有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應將有關情況定期通報給房地產管理部門。
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全市房屋租賃市場監管、登記備案、督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的業務辦理及信息採集統計工作。在辦理房屋租賃關係的設立、變更、終止等業務時,對租賃當事人提供的登記材料進行受理和現場核驗,符合《鄭州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規定的,予以登記並核發《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但應給予當事人書面答覆。對出租房屋已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的,將有關情況定期通報給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
市規劃、消防、地震等部門,要加大對城中村、城鄉結合部的查處力度,發現存在危險、違章建築、超期限的臨時建築以及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房屋,責令限期整改,對於拒不整改的,堅決予以處理。
同時,各部門要指定專人,按照職責,負責此項工作的協調、對接,全力推進房屋租賃聯合管理工作。
三、建立信息系統,實現資源共享
全市各級房屋租賃聯合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建立信息溝通和共享平台。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以鄉(鎮、街道辦事處)為單位,以村(社區、居委會)為主體,採取管理人員分片包乾的辦法,逐街、逐院、逐棟、逐層、逐戶、逐人進行上門普查,採集出租房屋、流動人口和房屋安全等相關信息,填寫《鄭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採集表》,並錄入信息系統。村(社區、居委會)、鄉(鎮、街道辦事處)、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每周將《鄭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採集表》分析、匯總後,逐級上報;市房屋租賃聯合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將上報的各類信息匯總、整合後,及時反饋各成員單位,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確保戶、人信息及時、準確。
四、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全面規範房屋租賃市場
以查處規避各種行政管理及偷逃稅費等問題作為工作重點,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督促其辦理相關手續。對拒不辦理的,依法處罰,並通過新聞媒體曝光。同時,加強對各類中介和物業公司違規代租行為的查處,維護正常的房屋中介交易秩序,不斷創新工作方式,做好房屋租賃糾紛的調解工作。
加強出租房屋和流動人口管理聯合執法的協作和配合,嚴格使用統一執法文書,規範聯合執法行為,確保各項工作合法、規範、高效,推動房屋租賃聯合管理工作深入開展。
五、加強教育,建設高素質行政執法隊伍
加強對房屋租賃聯合執法人員的教育,建設一支懂法律、精業務、會執法、善監管的高素質執法管理隊伍,是正確履行房屋租賃聯合監管職能、依法行政的必要條件。
要充分發揮領導小組的作用,進一步加強出租房屋和流動人口聯合管理工作隊伍的規範化、組織化建設。
要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加大內部監察力度,對本部門的執法工作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發現違規、違紀現象,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六、強化監督,進一步完善聯合管理工作機制
市政府將定期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進行督查,對於機制不健全、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實的單位,將進行通報批評。
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