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企業用地使用權

鄉鎮企業用地使用權是經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投資方式向從事非農業經營性活動的鄉鎮企業提供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可依法享有鄉鎮企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獨資經營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以符合要求的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的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設立的企業。

鄉鎮企業用地使用權是經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投資方式向從事非農業經營性活動的鄉鎮企業提供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可依法享有鄉鎮企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獨資經營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以符合要求的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的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設立的企業。

申請取得鄉鎮企業用地使用權,應持有相關批准檔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鄉鎮企業用地使用權人對土地享有占有權、使用權,其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

鄉鎮企業經營用地使用權可依法抵押,但是鄉鎮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而只能隨地上建築物一同抵押;在抵押權實現後,未經土地徵收程式,該土地原有的集體所有性質不變,未經辦理變更土地用途的審批手續,必須按原有的用途使用該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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