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司衛所

都司衛所是明代的地方軍事機構,是由朱元璋設立。到清初被廢除。

明代的地方軍事機構。在不設府﹑州﹑縣地區也兼理民事﹐具有行政職能﹐為明代地方行政制度的組成部分。
都司都指揮使司的簡稱﹐俗稱行司﹑都閫。原為都衛﹐即都衛指揮使司。洪武三年(1370)起﹐陸續設杭州﹑江西﹑燕山﹑青州﹑河南﹑西安﹑太原﹑武昌﹑定遼﹑大同﹑成都﹑廣東﹑建寧﹑廣西﹑福州等都衛。七年於河州設西安行都衛指揮使司。八年改都衛為都司﹑行都衛為行都司﹐以杭州為浙江﹑燕山為北平﹑青州為山東﹑西安為陝西﹑太原為山西﹑武昌為湖廣﹑定遼為遼東﹑成都為四川﹑福州為福建都司﹐改置大同﹑建寧都衛為山西﹑福建行都司﹐計有十三都司。十四年置中都留守司﹐十五年置貴州﹑雲南都司﹐二十年置大寧都司﹐二十七年置四川行都司。永樂元年(1403)廢北平都司﹐宣德五年(1430)置萬全都司﹐成化十二年(1476)置湖廣行都司﹐嘉靖十八年(1539)置興都留守司。此後遂定製﹐除南北直隸不置都司外﹐共有十六都司﹑五行都司﹑二留守司。
都司﹑行都司原隸於大都督府﹐洪武十三年為防止中央軍權過於集中﹐分大都督府為五﹐遂改隸於五軍都督府。嘉靖後﹐浙江﹑山東﹑遼東都司屬左軍都督府﹐陝西﹑四川﹑廣西﹑雲南﹑貴州都司及陝西﹑四川行都司屬右軍都督府﹐中都留守司﹑河南都司屬中軍都督府﹐興都留守司﹑湖廣﹑福建﹑江西﹑廣東都司及湖廣﹑福建行都司屬前軍都督府﹐大寧﹑萬全﹑山西都司及山西行都司屬後軍都督府
都司﹑行都司等掌一省或一方的軍政﹐統轄所屬衛所。十六都司中﹐有十三都司與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同名同治﹐即十三省都司﹐其治所為省會。有事都﹑布﹑按三司合商﹐序銜都司在布﹑按二司之上。行都司為與省不同治的都司﹐皆置於邊境海疆﹔留守司主要防衛皇陵及顯陵。除十三省都司外﹐其它各都司﹑行都司﹑留守司的治所如下表﹕
衛所衛是衛指揮使司的簡稱﹔所分千戶所及百戶所。明太祖朱元璋在統一全國過程中﹐廢元樞密﹑平章﹑元帥﹑總管﹑萬戶諸官號﹐分所部五千人為指揮﹐千人為千戶﹐百人為百戶﹐五十人為總旗﹐十人為小旗。洪武元年立軍衛法﹐分屯設兵﹐控扼要害﹐一郡(府)者設所﹐連郡(府)者設衛﹐自京師至地方皆設衛所。七年更定製度﹐以五千六百人為衛﹐千一百二十人為千戶所﹐百十二人為百戶所。所設總旗二﹐小旗十。衛設指揮使一人﹐正三品﹔指揮同知兩人﹐從三品﹔指揮僉事四人﹐正四品﹔鎮撫司鎮撫兩人﹐從五品。千戶所設正千戶一人﹐正五品﹔副千戶兩人﹐從五品﹔鎮撫兩人﹐從六品。百戶為正六品﹐無定員。征伐統於諸將﹐無事散歸原地。二十三年又設衛軍民指揮使司及軍民千戶所於未設府州縣的邊地﹐兼理民政事務。
衛所有京衛和外衛的區別。京衛除上直衛親軍及部分非親軍衛外﹐隸於五軍都督府﹔外衛即駐在地方的衛所﹑兩直隸隸於五軍都督府﹐其它則隸於都司﹑行都司﹑留守司。另有王府護衛(護衛王府)和儀衛司(掌侍衛儀仗)﹐等級比千戶所。每衛設前﹑後﹑中﹑左﹑右五千戶所﹐如不止五所﹐則以前前﹑後後﹑左左﹑右右﹑中前﹑中後﹑中中﹑中左﹑中右等名。另有守御千戶所﹐除少數隸於衛外﹐皆直屬都司。此外﹐還有屯田﹑群牧等千戶所。
衛所廢置不常﹐據《大明會典》記載﹐萬曆初有內外衛四百九十三﹐守御﹑屯田﹑群牧千戶所三百五十九﹐儀衛司二十五﹐以及土官隸於都司衛所者宣慰司二﹑招討司﹑宣撫司六﹑安撫司十七﹑長官司六十四。
衛所軍兵由特定的軍戶充當。編僉軍戶﹐除元代的原有軍戶外﹐還有“從征”﹑“歸附”﹑“謫發”﹑“垛集”和“抽籍”等來源。皆屬世籍﹐隸於兵部。
都司掌一省或一方軍政﹐衛所統率地方軍隊﹐原為軍事機構﹐與地方行政無關。洪武初廢邊境府州縣後﹐即將該地民政歸於都司衛所兼管﹐後來在不設府州縣的地區置都司衛所﹐遂均兼理民政﹐從而演變為地方行政制度的一部分。
衛所設在府州縣境內﹐軍戶及屯田錯雜於民間﹐不能自成區域者﹐為無實土衛所﹔衛所置於不設府州縣的地區﹐轄民戶兼理民政﹐能自成區域者﹐為實土衛所。十六都司中﹐遼東都司全為實土﹐萬全都司大部為實土﹐大寧都司初全為實土﹐永樂初內遷北直隸境內後﹐無實土。其它十三省都司中﹐陝西﹑四川﹑湖廣﹑雲南﹑貴州五都司也轄有實土衛所。五行都司中﹐陝西﹑四川行都司全為實土﹐山西行都司初為實土﹐正統中內遷山西大同府境內後﹐無實土﹐二留守司均無實土。無實土衛所和實土衛所情況比較複雜﹐難以一一區別。
清初﹐都司衛所或裁廢﹐或改置為府州縣﹐遂不復存在。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