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於2011年1月4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2號發布,根據2013年4月12日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6號《關於修改〈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該《辦法》分總則、通信與信息安全、生產安全、應急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7章57條,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檔案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3年第6號

《關於修改〈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已於2013年4月3日經第3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楊傳堂
2013年4月12日

修改決定

關於修改《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2號)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四條第二款後增加兩款,分別作為第三款、第四款:“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的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統稱為郵政管理部門。”
二、將第二十八條中的“當地省級郵政管理機構”修改為“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
三、將第三十四條中的“省級郵政管理機構”修改為“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
四、將第四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和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上一級郵政管理部門報告郵政行業安全信息,並定期通報相應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檔案全文

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2011年1月4日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2號發布,根據2013年4月12日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6號《關於修改〈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維護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郵政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管理、經營和使用郵政服務、快遞業務及與此相關的安全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保障寄遞渠道暢通和郵件、快件寄遞安全,確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生產安全和郵政行業從業人員人身安全。
第四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的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統稱為郵政管理部門。
第五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相互配合,健全郵政安全保障機制,加強對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用戶交寄郵件、快件應當遵守國家關於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不得通過寄遞渠道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隱匿、毀棄、非法開拆郵件、快件,不得損毀郵政與快遞服務設施或者影響郵政與快遞服務設施的正常使用。
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配合郵政管理部門實施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通信與信息安全

第九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提示用戶如實填寫寄遞詳情單,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寄遞物品的名稱、類別、數量等,並核對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準確註明郵件、快件的重量、資費。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寄件人出具身份證明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要求用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在用戶在場的情況下,當面驗視交寄物品,檢查是否屬於國家禁止或限制寄遞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稱、類別、數量等是否與寄遞詳情單所填寫的內容一致。依照國家規定需要用戶提供有關書面憑證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要求用戶提供憑證原件,核對無誤後,方可收寄。
用戶拒絕驗視、拒不如實填寫寄遞詳情單、拒不提供相應書面憑證或者不按照規定出示有效身份證件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予收寄。
第十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在收寄過程中發現用戶交寄國家禁止寄遞的物品的,應當拒絕收寄。已經收寄的郵件、快件中發現有上述物品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立即停止轉發和投遞。
對其中依法需要沒收或者銷毀的物品,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對已經收寄的不需要沒收、銷毀的禁寄物品以及一同查處的禁寄物品之外的物品,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與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取得聯繫,妥善處理。
第十一條 快遞企業不得經營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不得寄遞國家機關公文。
外商不得投資經營信件的國內快遞業務。
第十二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妥善投遞郵件、快件。需要簽收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直接交付收件人,並辦理簽收手續,或者依法由他人代為簽收。
機關、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管理單位等應當為郵政企業投遞郵件提供便利,並保障代收代投郵件的安全。
第十三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採用技術手段,對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實行安全監控,防止郵件、快件在寄遞過程中短少、丟失、損毀。
監控設備應當全天二十四小時運轉,監控資料保存時間不得少於三十天,並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報送。
第十四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保護用戶的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確保所掌握的用戶使用郵政服務、快遞業務的信息不被竊取、泄露。未經法律明確授權或者用戶書面同意,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將用戶使用郵政服務、快遞業務的信息提供給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但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除外。
第十五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檢查設備,安排具備專門技術和技能的人員對郵件、快件進行安全檢查。安全檢查設備的標準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項目收集、統計、分析運營信息,確保有關數據的真實、完整,並按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報送。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為接入郵政管理部門的信息管理系統預留相應的數據接口,並按規定與郵政管理部門的信息管理系統聯網。
第十七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配合郵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安全監督檢查,為監督檢查人員提供相應的便利條件。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設計和建設郵件、快件處理場所,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機關、海關依法履行職責的要求。
第十八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保障本企業寄遞渠道的暢通。
因自然災害、社會事件、生產安全事故、經營不善等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郵件、快件積壓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及時組織和調配運力,進行有效疏運。
第十九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從業人員不得非法扣留郵件、快件。
第二十條 郵件、快件積壓或者被扣留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協調處理,必要時可以組織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運輸、投遞,由此產生的費用由郵件、快件積壓或者被扣留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承擔。

第三章 生產安全

第二十一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遵守本辦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生產安全。
第二十二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企業安全生產資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
(四)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五)督促、檢查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落實崗前安全培訓制度,強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知識與技能的培訓、教育,使其具備與本崗位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處置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四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生產保障、安全生產檢查與事故隱患排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生產信息報告等制度。
第二十五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所使用的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應當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第二十六條 郵件處理中心、快件分撥中心、營業網點、員工宿舍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出口。
前款所列人員密集場所及用於存放物品的臨時場地和庫房應當按規定設定防火、防觸電等安全設施、設備。
第二十七條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郵政匯兌、郵政儲蓄資金票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新建、改建和擴建郵件處理中心、快件分撥中心,其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已經投入生產和使用的安全設施不符合安全防護標準和要求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予以更換或者改建。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郵件處理中心、快件分撥中心設計建設前及竣工驗收後,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九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提供工傷保險和相應的個人安全防護措施、裝備,營造安全的工作環境。

第四章 應急管理

第三十條 郵政管理部門以及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郵政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機制,提高應對郵政行業突發事件能力,預防與減少郵政行業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
第三十一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的實際,定期對本行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可行性、科學性與有效性進行評估,適時修訂。定期組織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第三十二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專項預案,根據情勢變化適時修訂更新,並及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應急隊伍建設和物資、技術、經費保障,滿足突發事件預防與處置工作的需要。
郵政管理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調集和徵用有關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人員、物資及車輛、場地和相關設備,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四條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在一小時內向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和負有相關職責的公安、國家安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報告:
(一)本企業人員死亡或者失蹤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郵件、快件一次丟失、損毀一百件以上,或者積壓一千件以上的;
(三)郵寄爆炸物、生物病原體、生物毒素、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在寄遞過程中發生爆炸、泄漏的;
(四)郵件處理中心、快件分撥中心內發生重大事故,生產中斷的;
(五)其他可能嚴重影響寄遞渠道暢通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在情形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相關情況:
(一)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因面臨高額債務追償或者因投資、經營不善導致無法履行對其他主體的債務,可能影響正常開展寄遞業務的;
(二)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因經濟糾紛或者違法行為被有關機關查封運營設備、設施,或者凍結資產的;
(三)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分立、合併、投資融資、變更終止協定等,可能影響正常開展寄遞業務的;
(四)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快件十件以上,或者因故意延誤投遞郵件、快件被偵查機關立案調查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寄遞渠道暢通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發生事件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在報告信息的同時,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
郵政管理部門在接到報告後,應當依照規定及時組織處置並向上級部門報告,必要時,聯繫有關部門共同處置。
第三十七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妥善處置郵政行業突發事件,查明事件原因和責任,提出整改措施,並依法對有違法行為的責任人作出處理。涉及其他部門管理職權的,應當聯合有關部門共同處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保障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安全生產的政策、制度和相關標準,並監督實施;
(二)指導與監督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落實安全責任制,督促企業加強內部安全管理;
(三)對郵政行業運行安全進行監測、預警和應急管理;
(四)指導、監督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開展安全運營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五)依法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實施安全監督檢查;
(六)組織調查或者參與調查郵政行業安全事故,查處違反郵政行業安全監管規定的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九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郵政行業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知識的宣傳,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安全操作技能,增強公眾使用寄遞服務的安全意識。
第四十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郵政行業安全運行的監測預警,建立信息管理體系,收集、分析與郵政行業安全運行有關的各類信息。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和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上一級郵政管理部門報告郵政行業安全信息,並定期通報相應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一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建立健全和遵守安全生產制度以及企業防範安全風險、規範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行為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二條 郵政管理部門發現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存在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妨害或者可能妨害郵政行業安全的,應當對其調查。違法行為涉及其他部門的管理職權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進行調查。
第四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開展監督檢查,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告知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檢查事由和依據。
第四十四條 郵政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第四十五條 郵政管理部門可以在行業內通報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違反安全監管有關規定、發生安全事件以及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的情況,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上述信息,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與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用戶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交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信息或者物品,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法郵寄國家禁止出境或者限制出境的物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處罰。給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或者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違反收寄驗視制度或者違反規定收寄禁止寄遞物品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五條予以處罰。違法收寄國家禁止出境或限制出境的物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處罰。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二條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違法提供用戶使用郵政服務、快遞業務的信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六條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規定,未按照要求報送有關數據、信息或者備案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給予警告或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第五十二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四)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五)未對重大安全隱患進行整改的。
第五十三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拒不配合安全監督檢查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未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專項預案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給予警告或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機要通信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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