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郵政行業標準的管理,有序開展標準化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郵政行業標準是指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郵政行業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服務要求和管理要求所制定的標準。
第三條 下列內容應當制定為行業標準:
(一)行業通用的術語、符號、代號(含代碼)、標識、檔案編寫格式等技術語言;
(二)郵政普遍服務的服務質量、服務設施以及安全管理等要求;
(三)快遞業務的服務質量、安全管理以及相關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等要求;
(四)行業通用設備、車輛及用品用具的技術要求以及檢測方法等;
(五)其他需要制定為行業標準的。
第四條 郵政行業標準不得與有關國家標準相牴觸。有關行業標準之間應保持協調、統一,不得重複。行業標準在相應的國家標準實施後,即行廢止。
第五條 鼓勵企業制定高於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企業標準應依法報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國家郵政局是郵政行業標準的主管部門,政策法規司負責郵政行業標準的歸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制定並組織實施行業標準化管理辦法和相關管理制度;
(二)組織建立行業標準體系,擬訂行業標準化發展規劃;
(三)組織年度行業標準項目的制修訂工作;
(四)組織行業標準的審批發布工作;
(五)歸口管理行業標準的學習和培訓工作,並對標準實施進行指導,協調處理標準化的有關問題;
(六)組織行業標準的複審工作;
(七)組織提出有關國家標準的建議;
(八)組織對國際標準化動態的跟蹤研究工作,參加相關國際標準化活動。
第七條 國家郵政局其他司局的標準化工作,主要包括:
(一)根據需要,提出年度標準制修訂項目建議;
(二)參與相關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對起草單位在標準制修訂過程中遇到的業務問題進行指導;
(三)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標準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
(四)參與協調處理標準化的有關問題。
第八條 各省(區、市)郵政管理局應指定機構和人員,組織完成本地區的郵政業標準化工作。主要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化管理辦法和相關管理制度;
(二)根據本地區需要,提出年度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建議;
(三)組織本地區有關部門和人員參與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四)負責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在本地區的培訓、宣貫和實施工作,並依法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按照國家郵政局部署,協調處理本地區標準化的有關問題。
第九條 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標委會)負責郵政行業國家標準的起草和技術審查等工作。經國家郵政局委託,負責郵政行業標準的技術審查工作,其工作內容和工作程式遵照標委會的有關章程執行。
第十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和相關生產企業等應充分發揮在標準化工作中的作用。主要包括:
(一)根據本單位需要,提出年度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建議;
(二)參與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三)協助完成相關標準的調研工作;
(四)負責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在本單位的培訓、宣貫和實施工作;
(五)組織開展企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第三章 標準項目的立項
第十一條 郵政行業標準項目包括行業標準的制修訂項目和標準化研究課題。
第十二條 郵政行業標準化研究課題的範圍,主要包括:標準化方針政策研究;標準體系研究;標準化發展規劃研究;標準化基礎理論和基本方法研究;重要標準制定的預先研究;標準實施與實施監督研究;國際、國外標準化工作方法及發展動向的研究。
第十三條 對於郵政行業中尚在發展的某項技術,需要有相應的標準檔案引導其發展;或具有標準化價值,尚不能制定為標準的項目;或採用國際標準化組織、萬國郵政聯盟以及其他國際組織技術報告的項目,可以制定郵政行業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檔案。
第十四條 國家郵政局各司局、各省(區、市)郵政管理局、相關企業等,可根據標準體系、標準化發展規劃和業務發展等需要,提出年度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的立項建議。
第十五條 國家郵政局政策法規司對各單位提出的立項建議進行匯總、整理,報局批准後,負責與標準起草單位協商標準項目委託事宜。起草單位按照契約條款執行標準制修訂任務。
第四章 標準的制定
第十六條 起草單位對標準項目的編寫質量及其技術內容全面負責。起草單位應在廣泛調研、深入研究的基礎上,按GB/T 1《標準化工作導則》的要求起草徵求意見稿,同時編寫“編制說明”及有關附屬檔案。“編制說明”的主要內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項目意義、主要工作過程;
(二)標準編制原則和標準主要內容的確定依據。修訂標準時,應增列新舊標準內容的對比;
(三)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結果和依據;
(四)與有關的現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的關係;
(五)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程度,以及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
(六)標準預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七)貫徹實施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
(八)廢止現行有關標準的建議;
(九)其他應予以說明的事項。
對需要有樣品對照的標準,一般應在標準審查前製備相應的標準樣品。
第十七條 徵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說明”和有關附屬檔案,經起草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審查後,按國家郵政局要求,由起草單位負責徵求各省(區、市)郵政管理局、標委會各位委員、有關生產、使用、科研、檢驗等單位的意見,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對於涉及面廣、關係重大的行業標準,國家郵政局還應在其政府網站上公開徵集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被徵求意見的委員和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回覆意見,如沒有意見也應復函說明,逾期不復函,按無異議處理。對於比較重大的意見,應提出技術經濟論證等理由。
第十八條 起草單位對徵集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分析研究後,提出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 “意見匯總處理表” 及有關附屬檔案,送標委會秘書處審閱,確定能否提交審查。必要時可重新徵求意見。
第十九條 標委會秘書處將標準送審稿等材料送主任委員初審後,提交全體委員進行審查(會審或函審)。
一般情況下,秘書處應在會議或投票前半個月,將標準送審稿等材料提交給各位委員;對於任務緊急的制修訂標準,可適當縮短提交時間。
第二十條 標準審查時,原則上應協商一致,如需表決,則必須有全體委員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為通過(會審時未出席會議,也未說明意見者,以及函審時未按規定時間投票者,按棄權計票)。
會議審查時,標委會負責形成“會議紀要”;函審時,應負責寫出“函審結論”,並附各位委員提交的“函審單”。秘書處應當將標準審查的投票情況和不同意見以書面形式記錄在案,作為標準審查意見的附加說明。
第二十一條 對於審查通過的標準項目,起草單位應根據審查意見對標準送審稿進行修改完善,及時完成報批稿,經標委會秘書處覆核,主任委員或者其委託的副主任委員審核後,由國家郵政局政策法規司報局批准發布。對於審查未通過的標準項目,起草單位應按照審查意見的要求,修改補充有關內容,再次形成標準送審稿,重新提交全體委員進行審查。
第二十二條 標準報批時,起草單位應提交的檔案有:公文1份、標準報批稿、“編制說明”、“意見匯總處理表”、標準審查會議紀要或“函審結論”及其它附屬檔案各2份;如系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制定的標準,應有該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原文和譯文各1份。
第二十三條 標準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整。調整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一)對項目的內容、起草單位、計畫進度等內容進行調整;
(二)對確屬不宜制定行業標準的項目,予以撤消。
第二十四條 項目調整履行以下程式:
(一)起草單位認真編寫調整事項和調整理由,報國家郵政局政策法規司審批;
(二)對於重大調整事項,政策法規司報局領導審批;
(三)如果調整申請未被批准,起草單位應按原定計畫開展工作。
第二十五條 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檔案和標準化研究課題的制定程式,遵照行業標準的制定程式執行。
第二十六條 政策法規司可根據需要,委託標委會秘書處承擔行業標準的跟蹤管理、主持審查、文稿核對等事務性工作,並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
第四章 標準的審批與發布
第二十七條 國家郵政局對行業標準報批稿及其相關材料進行審批。審批通過後,進行編號、發布。
第二十八條 郵政行業標準的編號由標準代號、發布順序號及發布年號組成。
強制性行業標準編號:略
推薦性行業標準編號:略
第二十九條 標準化指導性檔案的編號由檔案代號YZ/Z、順序號及發布年號組成。
第三十條 郵政行業標準制修訂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起草單位應按標準檔案管理規定的要求,進行歸檔。
第三十一條 郵政行業標準由國家郵政局指定的出版社出版發行。在標準出版過程中,發現內容有疑點或錯誤時,由標準出版單位及時與起草單位聯繫。如標準技術內容需要更改時,須報國家郵政局批准。
第三十二條 標準出版後,如發現個別技術內容有問題,必須作少量修改或補充時,應由起草單位提出“標準修改通知單”,報國家郵政局批准。
第三十三條 國家郵政局應在行業標準發布後30日內,將已發布的行業標準及其編制說明,連同發布檔案各1份,送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按照國家郵政局標準項目委託契約研製出來的郵政行業標準及其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國家郵政局所有。標準起草人員享有在標準文本上署名和取得有關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對技術水平高、經濟社會效益顯著的郵政行業標準,國家郵政局應推薦其參加國家科技進步獎和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等評選活動。
第五章 標準的複審
第三十五條 郵政行業標準發布實施後,應根據郵政行業發展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適時進行複審。郵政行業標準複審一般不超過五年,以確定現行標準繼續有效或者予以修訂、廢止。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檔案發布後三年應進行複審,以確定是否繼續有效、轉化為郵政行業標準、修訂或廢止。
第三十六條 郵政行業標準和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檔案的複審工作由標委會負責。複審結果有以下三種情況:
(一)不需要修改的標準確認繼續有效;確認繼續有效的行業標準,不改順序號和年號。當標準重版時,在標準封面上、標準編號下寫明“××××年確認有效”字樣。
(二)需作修改的標準作為修訂項目,列入年度制修訂任務。標準發布時,標準順序號不變,年號修改為修訂的年號。
(三)已無存在必要的標準,予以廢止。
標委會秘書處應及時將複審情況和複審結果報國家郵政局審批。
第六章 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第三十七條 對於強制性郵政行業標準,各相關單位必須執行;對於推薦性郵政行業標準,鼓勵和引導相關單位予以採用。
第三十八條 生產符合郵政行業標準的產品,應當在產品或其說明書、包裝物上標註所執行行業標準的代號、編號、名稱。
第三十九條 對於在標準宣傳和標準執行工作中,有突出業績的人員和單位,予以表揚和獎勵。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郵政局負責解釋。辦法中的“函審單”、“函審結論表”和“標準修改通知單”等表格式樣,參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國家郵政局《關於印發國家郵政局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郵[2003]138號)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