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國縣安全生產責任制監督落實管理辦法

(五)縣建設局:負責全縣建築行業、燃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並牽頭組織專項安全整治工作。 (七)縣廣播電視局:負責全縣廣播影視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縣林業局:負責全縣林業系統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負責全縣森林防火工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全縣社會和經濟的統籌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第302號令)、《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省政府第106號令)、《贛州市安全生產責任制監督落實管理辦法》(贛市府發[2004]42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全縣各鄉鎮場(區),縣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鄉鎮場(區)、各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條 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實行“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審批人是指具體負責涉及安全生產事項審批(包括批准、核准、許可、註冊、認證、頒發證照、竣工驗收等,下同)的負責人和負責初審的經辦人;主管人是指各鄉鎮人民政府及縣政府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本行業、本部門、本系統業務工作的責人。
第二章 各鄉鎮場(區)及縣政府各部門對安全生產承擔的責任
第五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國營林場、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領導本地區的安全生產工作。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關於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
(二)建立健全本鄉鎮場(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確保全全生產監督管理所需經費;
(三)把安全生產和防範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強化對轄區內安全生產管理的責任,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明確政府有關責任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四)建立重特大事故隱患舉報、處理、監控制度。根據本轄區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容易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場所和設備、設施進行嚴格檢查。發現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予以排除。情況緊急的,為了保證安全,可以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
(五)制定本鄉鎮場(區)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六)本轄區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時,應及時組織搶救,並按照有關規定迅速向縣人民政府和縣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做好善後工作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七)定期聽取安全生產情況匯報,協調、研究、解決本地區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縣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安全工作職責:
(一)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和程式,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行政審批;對獲得批准的單位和個人實施監督檢查,發現不再具備安全條件的,應當按規定撤銷原批准;發現未依法獲得批准而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應當立即予以取締,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二)定期開展對本部門、本行業、本單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予以制止和糾正,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責令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排除,並在其職責範圍內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移送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三)依照職責分工,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宣傳,增強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四)按職責許可權組織制定本行業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參與事故應急救援、事故調查和事故統計上報。
第七條 縣政府各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具體職責分工
(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綜合監督和管理、協調全縣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各鄉鎮場(區)、生產經營單位和縣直有關部門、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落實情況;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監督管理,在職責範圍內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經營許可的審查;負責全縣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的審查;牽頭組織全縣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三線交越"專項安全整治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牽頭組織對工礦商貿企業事故(煤礦、特種設備事故除外)調查。
(二)縣監察局:參加安全責任事故的調查處理,落實涉案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處分;參加縣人民政府組織的有關安全生產檢查。
(三)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新建、改建、擴建重大建設工程項目(設施)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和竣工驗收時,將安全生產和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列為重要內容。
(四)縣公安局:負責全縣道路、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和爆炸物品安全監督管理;按職責許可權對機動車改裝、改型實施安全技術監督,嚴格道路交通安全檢查;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煙花爆竹運輸通行證發放工作和煙花爆竹運輸路線確定工作,管理煙花爆竹禁放工作,實施煙花爆竹廠點四鄰安全距離等公共安全管理;負責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負責維護安全事故的現場秩序;依法參與工礦商貿事故的調查。
(五)縣建設局:負責全縣建築行業、燃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並牽頭組織專項安全整治工作。
(六)縣衛生局:負責本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配合相關主管部門,指導、監督衛生行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組織、參與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和安全生產傷亡事故、職業中毒事故的醫療救護工作。
(七)縣廣播電視局:負責全縣廣播影視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八)縣國土資源局:依法組織查處非法開採、勘查礦產資源等行為,嚴格按照法定條件、程式審批、審查礦產資源採礦許可,協同有關部門對礦山安全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地質災害監控工作。
(九)縣教育局:負責本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配合相關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各級各類學校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十)縣交通局:負責全縣公路、水路運輸企業、渡口交通
、城市交通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和專項整治工作,負責全縣公路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
(十一)縣水利局:負責水利設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線的安全管理;負責各類水庫大壩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河道採砂場點、船舶的日常安全監管和安全整治工作。
(十二)縣林業局:負責全縣林業系統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負責全縣森林防火工作。
(十三)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全縣特種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等,下同)及廠內機動車輛、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和專項整治工作;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
(十四)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申請設立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辦理前置審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業,或申請經營易燃、易爆、劇毒等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物品的,在未取得相關許可證或前置批准檔案前,不得核准登記;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的市場經營活動;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且應吊銷許可證和撤銷批准檔案的企業,責令其變更經營範圍或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負責個體工商戶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五)縣旅遊局:負責縣內旅遊景點、旅遊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配合有關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縣旅遊區和旅遊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六)縣農業機械管理局:負責全縣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七)縣房產局:負責城區危房安全及房屋拆遷施工安全監督管理。
(十八)縣城管局:負責城區戶外廣告招牌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九)縣環境保護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查重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跨區域流域的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負責進口危險品的監督檢查。
(二十)縣氣象局:負責全縣防雷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負責施放氣球活動的安全管理。
(二十一)縣供銷社:負責煙花爆竹經營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二)縣經貿委:負責全縣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的日常監督管理和專項整治工作;負責國營、規模以上民營工業企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三)縣中小企業局:負責所屬企業及非規模民營工業企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四)縣手工業聯社:負責所屬集體企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五)縣外經貿局:負責外資企業的日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六)其他有關縣直部門、單位和石油、電力、郵政、公路、電信等駐縣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職能,負責本系統日常及所招商引資引進企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和專項整治工作。
第三章 各鄉鎮場(區)及縣政府各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
對安全生產承擔的責任
第八條 各鄉鎮場(區)及有關部門的行政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本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各鄉鎮場(區)及有關部門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本地區、本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領導責任。各鄉鎮場(區)及有關部門分管其他業務工作的負責人,對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九條各鄉鎮場(區)行政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
(一)把安全生產工作列入本鄉鎮場(區)日常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每季度至少親自或者委託本鄉鎮場(區)分管領導召集一次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的防範安全事故工作會議,專門聽取有關安全生產工作匯報,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問題,督促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和分管其他業務工作的負責人抓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二)確保公共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監管專項資金的投入;
(三)建立健全本轄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機構,配備與安全生產狀況相適應的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按期撥付;
(四)對本轄區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的整治,必須親自督查或過問,確保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整治到位;
(五)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一次死亡一人及一人以上、重傷三人及三人以上事故,鄉鎮場(區)主要負責人應赴現場組織搶救和主持或協助事故處理工作;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上報事故情況;根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事故調查處理的結案意見,落實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
(六)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並嚴格加強對各部門、單位、村(居)委會的安全生產工作考核。
第十條 各鄉鎮場(區)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職責:
(一)具體組織落實安全生產各項防範措施,督促各相關職能部門嚴格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二)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地區容易發生安全事故的單位、設施和場所安全事故的防範明確責任、採取措施,並每兩個月至少組織一次有關部門對上述單位、設施和場所安全進行嚴格檢查,並形成檢查記錄;
(三)對發現的事故隱患,組織制定治理措施,督促有關部門、單位明確隱患整改督辦單位、整改責任單位、整改期限,落實整改責任人,確保整改到位,對重特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要親自全程跟蹤監督;
(四)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組織編制與本轄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銜接的科學合理的安全生產規劃,並督促本轄區安全生產規劃的有效實施;
(六)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監督檢查等安全生產工作制度、規範;
(七)監督和落實公共安全設施資金及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投入及使用;
(八)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傷一人以上事故,鄉鎮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應立即赴現場組織搶救,並及時上報事故情況,按規定組織或協助調查處理,做好善後工作;
(九)組織有關部門建立本地區重大危險源和高危企業監控檔案。
第十一條 各鄉鎮場(區)分管其他工作的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一)認真做好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定期召集分管的行業、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分析、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二)督促和檢查分管行業、部門和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三)建立健全分管行業、部門和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等相關安全管理制度;
(四)對分管行業、部門和單位發現的事故隱患,嚴格落實事故隱患的治理措施,確保整改到位,對重特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要親自全程跟蹤監督;
(五)優先保障涉及安全生產工作所需的人力、裝備、經費;
(六)分管行業、部門和單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後,必須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救。br>
第十二條 縣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把安全管理工作納入重要的議事日程,每兩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專題會議,及時研究解決本部門、本單位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二)建立健全本部門安全管理工作機構,落實安全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所需的工作經費;
(三)建立健全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安全檢查制度等相關安全監督管理制度;
(四)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的行政審批(包括批准、核准、許可、註冊、認證、頒發證照、竣工驗收等),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和程式進行審查,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的,不得批准;
(五)對本部門、本單位管理、督辦的事故隱患,應迅速採取有效措施排除,對重大事故隱患要立即親自組織力量落實整改監控措施,確保隱患整改到位;
(六)按照職責分工,依法組織對涉及安全生產重大違法行為的查處;
(七)本部門、單位所管理的行業發生傷亡事故時,立即趕赴事故現場,迅速組織搶救,按規定組織或協助調查處理,做好善後工作。
第十三條 縣政府各部門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具體組織落實安全生產各項防範措施,嚴格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二)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力量對本行業容易發生安全事故的單位、場所、設施、設備實施日常性的嚴格的安全生產檢查,並形成檢查記錄;
(三)對獲得批准的單位和個人實施監督檢查,發現不再具備安全條件的,應當按規定撤銷原批准。發現未依法獲得批准而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及時處理,不屬本部門、單位處理的,立即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四)組織本行業涉及安全生產事項違法行為的查處;
(五)按照職責分工,督促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技術業務培訓,配備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保證安全生產所需經費的投入,繳納生產安全風險抵押金,提取安全生產專項費用,督促建設單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嚴格按國家規定執行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簡稱"三同時")的制度,督促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六)組織建立本行業重大危險源和高危企業監控檔案,並實施嚴格的動態監控。
第十四條 縣政府各部門分管其他工作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應及時研究解決分管工作中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制定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整治、防範措施,督促檢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和防範措施落實工作;
(二)對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產內容進行部署、檢查;
(三)分管工作範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應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和事故處理工作。
第四章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各鄉鎮場(區)和縣政府各有關部門、駐縣有關單位負責人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本地區重大火災事故、交通安全事故、建築質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險品化學安全事故、礦山安全事故等安全生產事故的防範、發生,依照本辦法和有關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的;
(二)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或者機構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而作出批准的,或者發現未依法獲得批准而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行為不予以取締、不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
(三)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或者機構不對取得批准的單位和個人實施嚴格監督檢查,或者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條件而不立即撤銷原批准的;
(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五)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履行職責,發生安全事故的;
(六)安全事故發生後,未按規定的程式和時限立即上報,或隱瞞不報、謊報、拖延報告以及以任何形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的。
第十六條 鄉鎮場(區)發生一次死亡一人及一人以上、重傷三人及三人以上安全事故,鄉鎮場(區)行政主要負責人應在縣政府常務會上作檢查,社會影響惡劣或者性質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鄉鎮場(區)和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對安全生產責任的考核按照《興國縣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考核辦法》(興發[2003]82號)執行。
第十八條 以前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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