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行政正職是本部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上報事故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組織行使行政處罰權。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72號)
《山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2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3月10日起施行。
省長 張寶順
2004年2月23日
山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關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其職責是:
(一)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安全生產控制指標體系,實行定量控制和考核;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
(三)支持、督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四)每季度召開一次以上安全生產及防範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研究有關部門提出的綜合防範生產安全事故工作意見和建議,確定和落實各項防範措施;
(五)每年組織兩次以上安全生產大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協調處理;
(六)組織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鄉鎮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正職是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監督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礦山、機電、冶金、化工、輕工、紡織、建材和貿易等行業的安全生
產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鐵路、民航、建設、質監、國防科技、水利、郵政、信息產業、旅遊、煤監、環保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負責本行業或者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法監督工礦商貿企業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依法對直接監督管理的行業的安全生產事項進行審批;
(四)每年組織一次以上重大危險源的排查;
(五)組織、指導、監督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安全資格培訓考核工作;
(六)組織、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七)依法對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進行監督;
(八)依法組織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情況,並向社會公布;
(十)承辦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有關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行政正職是本部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專職人員,負責所轄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保證必需的安全生產資金的投入;
(四)組織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
(五)每月組織對主要生產現場進行兩次以上安全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督促整改,並將整改情況作出記錄。
第十條 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對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步建立對高危行業生產企業提取安全費用制度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制度。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批(包括批准、核准、許可註冊、認證、頒發證照等)的,應當公開審批條件、公開審批程式、公開審批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聯合檢查,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應由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查處的,應當在3日內製作行政違法行為查處建議書送達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行政違法行為查處建議書後,應當及時進行核實查處 。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批或驗收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應當在3日內書面通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書面通知後,應當及時進行核實,並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做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證照等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書面通知後,應當立即採取相應的措施。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在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或者其他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七條 工會組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民眾監督,維護職工的安全、健康等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義務,應當配合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在公益性廣告中應當安排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內容;有權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
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如實上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行政監察部門及工會組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上報事故情況。
公安機關應當保護事故現場,採取措施防止毀滅證據和有關責任人逃逸。
第二十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按照下列規定組織調查處理:
(一)發生輕傷和重傷事故,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調查;
(二)發生死亡事故,由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同級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三)發生重大死亡事故,由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同級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四)發生特大死亡事故,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同級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五)發生特別重大死亡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調查處理。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應報同級人民政府批覆。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報同
級人民政府批覆前,公安、行政監察等部門應對有關責任人或單位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
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報同級人民政府批覆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落實事故處理決定。事故處理決定和處理結果應當向社
會公布。
有關法律、法規對事故處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公安交通管理、公安消防、煤監、交通、建設、農機、鐵路、民航、國防科技、質監等部門,應當於每月5日(遇法定節假日時間順延)前將上月的傷亡事故統計報表報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二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屬於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未履行法定職責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部門的行政正職及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未履行法定職責,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組織行使行政處罰權。
第二十六條 監察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門以及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4年3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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