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東縣林業局

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最佳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加強全縣濕地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職責。

簡介

根據《中共邵東縣委 邵東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邵東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邵發[2010]4號)精神,設定邵東縣林業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和職責。

(四)加強制定全縣林業產業發展政策,合理調整林業產業發展布局,促進林業產業協調發展的職責。

(五)加強組織指導生態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促進生態文化建設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起草實施細則、方案和政策性檔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統計和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縣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組織擬訂相關縣級標準和規定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管各類生態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工作。組織指導林木種苗、林木花卉工作,承擔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的指導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在宜林地區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職責。承擔邵東縣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三)承擔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指導、監督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組織編制全縣森林採伐限額,報上級批准後監督執行,監督管理林木、竹木憑證採伐、運輸,負責全縣林地、林權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承擔由國家、省和市縣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的審核。協助管理重點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承擔縣管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審核工作。

(四)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濕地保護工作。擬訂濕地保護的有關縣級標準和規定,擬訂全縣、區域性濕地保護規劃。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組織、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組織、協調全縣濕地保護和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行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石漠化防治工作。組織擬訂全縣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參與擬訂相關縣級標準和規定並監督實施,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指導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影響的審核,組織、指導沙化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

(六)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殖、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負責瀕危物種進口管理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木材、珍稀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出口審核、申報工作。

(七)負責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在國家和省、市自然保護區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依法指導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林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八)承擔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集體林權制度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全縣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協助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集體林場、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九)制定全縣林業產業發展政策,合理調整林業產業發展布局,促進林業產業協調發展。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制定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按照國家、省、市、縣有關規定,擬訂林業產業縣級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赴境外森林資源開發的有關工作。指導山區綜合開發。負責油茶等經濟樹種的開發利用工作。

(十)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武裝森林警察部隊和專業森林撲火隊伍開展防火、撲火工作,承擔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指導全縣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承擔全縣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和全縣林業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工作。承擔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及其指導工作。

(十一)擬訂全縣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以及林業產業發展的有關政策建議。監管國有林業資產,管理縣級林業資金,監督全縣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組織申報全縣林業建設重點工程項目計畫,指導管理全縣林業基本建設。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林業固定資產投產規模和方向、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縣政府規定的許可權,審批、核准縣級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固定資產項目。編制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畫。

(十二)組織、指導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和外事工作。

(十三)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邵東縣林業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擬訂和監督執行局機關的各項議事規則和工作制度;負責文電、會務、文秘、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林業外事、宣傳、信息、安全、督查、保密、信訪工作;指導林業生態文明和生態文化建設相關工作;管理機關後勤服務和機關內部防火安全保衛工作,承擔政務公開和應急管理工作。

(二) 人事股

擬訂全縣林業人才培訓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工作;負責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及中層幹部管理工作;調查和預測林業人才資源,指導全縣林業隊伍建設和林業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職工考核、調配、教育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縣林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精神文明建設、幹部職工政治學習和政治思想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擬訂全縣林業科技發展規劃和計畫,指導林業科研及重大科技攻關、成果鑑定與推廣;指導協調林業技術監督、新技術開發、林業專利申報、林業標準制定工作;組織、指導林業科技改革、林業創新體系建設、林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和科技交流;組織、指導林業先進技術及智力引進工作;管理林學會工作。負責全系統幹部職工黨風廉政建設和工作作風建設,負責查處幹部職工違紀違規案件。對執法股室加大督查與監督力度,對重點事項實行全程監督。負責行政效能監察工作。

(三)計財股

研究提出全縣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監督實施;管理縣級林業資金;監督全縣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審核重點林業建設項目;研究提出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和林業產業發展的有關政策建議;組織申報全縣林業建設重點工程項目計畫;監管國有林業資產,指導林業產業發展;組織指導全縣林業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的財務監督、核算和管理工作,指導與監督直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管理機關與直屬單位財務、房產、基建工作。

(四)資源管理股( 邵東縣人民政府處理山林糾紛辦公室

組織、指導森林資源管理;組織開展全縣森林資源調查、監測、定級、評估和統計,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擬訂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組織編制全縣森林採伐限額,報上級批准後監督執行;承擔林地林權管理的有關工作;承辦對依法應由國家、省和縣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進行審核審批工作;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的工作;指導、監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針政策的落實;組織擬訂農村林業發展、林業要素市場、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及林權管理;承擔全縣林業分類經營工作;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縣人民政府處理山林糾紛辦公室須依法調處本縣轄區內集體與集體之間的山林權屬糾紛,負責本縣與周邊縣山林糾紛的協調工作,建立健全山林糾紛調處網路,指導各鄉鎮辦場的山林糾紛工作,積極做好政策諮詢和引導,及時化解矛盾,防止事態擴大。

(五)林政法規股

負責林業法制工作。組織開展法制宣傳,監督管理林業行政執法,負責林業行政案件案卷審核;承擔行政應訴、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及組織重大林業行政案件聽證會相關工作;負責鄉、鎮林業站及木材管理站的建設和管理;負責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及經營加工人員的法制培訓工作。負責木材經營加工管理工作。負責經營加工許可證的核發、年審及換髮證工作,規範全縣木竹經營加工秩序;負責木材運輸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以及縣內運輸證的核發工作。

(六)森林植物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股(國有林場管理股)

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在國家、省、縣自然保護區的區劃、規劃原則指導下,組織、指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殖、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負責瀕危物種進口管理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木材、珍稀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出口審核、申報工作;組織、協調全縣濕地保護和有關國際公約的履行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及預測預報工作;承辦有關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的有關工作;管理監督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林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工作;承擔全縣野生動植物的重大違法行政案件的查處及全縣野生動植物的違法行政案件的查處協調、督促工作。負責組織監督國有林場、苗圃對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規的執行;負責對國有林場、苗圃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核報批;編制本縣國有林場、苗圃中、長期生產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國有林場經營方案的編制,並監督實施;指導開發利用林場資源;指導森林公園、森林旅遊業發展建設;監督國有林場生態林建設和保護,組織、審核和報批國有林場年度限額採伐的下達和實施檢查。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縣林業局機關行政編制15名(含離退休管理服務行政編制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委書記1名,股長(主任)6名(含監察室主任1名),副股長(副主任)職數在行政編制內視在崗人數設定(同一股室最多設1名副股長)。核定局機關後勤服務人員全額撥款事業編制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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