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東縣環境保護局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 縣環保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 (二)土壤污染防治與國土資源、農田環境保護的職責分工。

邵東縣環境保護局座落在縣城興和路419號,是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內設辦公室、監察室、宣傳法制股、開發股、污染防治股和縣環境監察大隊、縣環境保護監測站兩個二級機構,現共有幹部職工47人,局班子成員11名。
邵東縣環境保護局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改善環境質量、保護民眾健康、保障環境為宗旨,走可持續發展道路,緊緊圍繞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目標;加強環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紮實推進污染減排,大力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以及自身建設,取得了顯著成績,先後被評為湖南省環保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單位和湖南省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先進單位。
根據《中共邵東縣委邵東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邵東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邵發〔2010〕4號),設立邵東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縣環保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
(三)增加落實全縣污染減排目標任務和完成新型工業化環保考核指標的職責。
(四)加強對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對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
(五)加強環境監管以及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職責。
(六)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在邵東縣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覆》(湘政函[2006]20號)中關於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的調整按省人民政府的規定辦理。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全縣環境保護規章制度,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起草或擬訂全縣有關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縣環境功能區劃,組織執行環境保護標準,組織擬定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實施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目標,參與制定全縣主體功能區規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和協調解決全縣重大環境問題;指導全縣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指導調處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指導調處縣級鄉鎮和縣域內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和協調縣內重點流域、水域污染物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負責排污費的徵收、減緩免及稽查;承擔重大環境污染相關責任。
(三)承擔落實全縣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全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辦、核查全縣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提出追責的具體建議。
(四)負責提出全縣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參與指導和推動全縣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縣政府委託,對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建議,按國家、省和市里規定審核審批全縣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全縣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負責危險廢物經營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全縣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全縣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以及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國家核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標準;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套用審批。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承擔核事故和重大電磁輻射事件的相關責任。
(九)指導全縣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指導環境監測站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測。指導環境監測站對全縣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縣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統一發布全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組織縣級環境保護科技成果的鑑定、交流與推廣。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交流,提出全縣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交流中有關問題的建議;開展對外環境保護信息交流工作,管理和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縣內履約活動,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培訓規劃,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環保局設4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加掛監察室牌子)
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組織環境保護重大新聞發布、協調重要環境新聞的採訪報導;負責環境保護社會表彰工作;負責局財務、局機關後勤服務工作;負責提案、建議案答覆的組織和協調;負責局機關安全保衛工作;負責環境信訪接待、登記和協調工作。
負責局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專業技術資格和職務評聘等有關工作;負責人事統計事務工作;負責局績效考核、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負責老齡、婦女、計生工作;負責黨務、黨員年度統計工作,負責幹部作風督查、監察工作。
(二)環境影響評價股
負責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的實施及相關規章、制度的草擬及貫徹;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負責在審建設項目監管;參加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審查;參與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負責建設項目環保統計報表、資料建檔工作;負責政務中心環保視窗工作。
(三)宣傳法制股
負責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負責局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和應訴;負責環境保護執法質量檢查活動和環境行政執法解釋;監督局所有行政執法;負責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案件立案至案件辦結前的監管;負責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負責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案件的立案、審查、處理、結案,組織環境保護處罰案件的聽證和執行,在被處罰人未自覺履行的情況下,負責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四)污染防治股
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專項環境功能區劃、污染防治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管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可用作原料的固體非廢物進口許可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擬訂總量控制計畫、考核總量減排情況,負責編制全縣環境保護規劃;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負責生態示範創建、生態示範區建設工作、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和生態環境保護;負責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負責城市飲用水源保護區、煙塵控制區、噪聲控制區的創建和全縣自然生態保護;負責污染治理年度計畫、擬訂污染治理資金的安排方案、環境治理資金貸款項目的初審、組織限期治理項目驗收;負責城市環境的綜合整治和定量考核,“新型工業化”的考核指標和年度減排指標、數據的落實與上報;負責全縣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以及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四、人員編制與領導職數
縣環保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2名(含離退休管理服務行政編制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股長(主任)5名(含監察室主任1名),副股長(副主任)職數在行政編制內視在崗人數設定(同一股室最多設1名副股長)。核定機關後勤服務人員全額撥款事業編制1名。
五、其他事項
與相關部門的職責劃分: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縣環保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縣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縣環保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水務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縣環保局協商一致。
(二)土壤污染防治與國土資源、農田環境保護的職責分工。縣環保局對土壤(耕地以外)污染防治負責。縣國土資源局對國土資源保護負責,縣農業局對農業環境污染防治負責。
(三)自然生態環境保護與動植物環境保護的職責分工。縣環保局對自然生態環境保護負責。縣林業局對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和森林資源保護負責。
(四)噪聲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縣環保局對工業、建築施工噪聲防治負責。縣公安局對城市區域內偶發性強烈噪聲和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娛樂和集會活動使用音響器材音量過大等防治負責。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對社會噪聲、商業噪聲防治負責。
縣環保局與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級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污染防治與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環境問題。
六、附則
本規定由邵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邵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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