邏輯矛盾與辯證矛盾
正文
邏輯矛盾是指人們在邏輯思維過程中,對同一個論斷既給予肯定又給予否定的自相矛盾現象;辯證矛盾是指在客觀現實中,事物自身所包含的對立面的統一關係。前者是一種認識上的邏輯錯誤,應予排除;後者是認識對象所固有的,應予正確地反映。不同性質 人們的思維如果違反形式邏輯矛盾律的要求,那就會出現邏輯矛盾的錯誤,矛盾律表明:兩個互相矛盾的(或對立的)論斷,不能同真,其中必有一假。根據矛盾律,我們不可以對同一對象既肯定它具有某種性質,又在同一意義上否定它具有某種性質。否則,就會出現邏輯矛盾。在某一公理系統中,如果從給定的公理、定義和基本概念出發,運用形式邏輯的演繹手段,推導出與其相矛盾或相反的命題,那么這個公理系統就存在著邏輯矛盾。包含著這種邏輯矛盾的公理系統則是無效的。邏輯矛盾不是人們思維對客觀事物關係的正確反映,而是思維中出現的邏輯混亂。形式邏輯矛盾律的作用就是要排除思維中的這種邏輯錯誤,以保持其首尾一貫性。
辯證矛盾是任何客體或過程自身所具有的。這種矛盾不是錯誤論斷的矛盾,而是現實的矛盾,例如,自然界中的正電和負電的矛盾,社會中的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的矛盾,等等。客觀存在的這種現實矛盾即辯證矛盾,是一切事物發展的動力和源泉。這種現實的辯證矛盾在思維中得到正確反映,就形成了思維中的辯證矛盾。思維中的辯證矛盾同因主觀認識的錯誤而形成的邏輯矛盾迥然不同,絕不能把兩者混為一談。恩格斯批判過那種否定辯證矛盾的觀點,實質上也就是批判那種混淆辯證矛盾與邏輯矛盾的觀點。比如在E.杜林看來,現實中是沒有矛盾的,矛盾只存在於思想中,他甚至把正確地反映現實矛盾的辯證矛盾一概稱之為荒謬的矛盾,並一律加以排斥。
辯證矛盾不同於邏輯矛盾,還在於辯證矛盾中矛盾雙方的關係同邏輯矛盾中矛盾雙方的關係迥然不同。在邏輯矛盾中,矛盾雙方是絕對地互相排斥,沒有任何互相過渡的中介或聯繫環節,一方對另一方的否定並不是作為發展的聯繫環節的否定,而是絕對的、單純的否定。辯證矛盾則不同,它是由兩個對立面組成的矛盾統一體。在這個統一體中,矛盾的任何一方都不離開另一方而單獨存在,它們互相聯繫、互相滲透,又互相排斥、互相鬥爭,從而推動矛盾的運動和變化。它們中的一方對另一方的否定,以及在舊矛盾向新矛盾的轉化中對舊矛盾的否定,都不是單純的否定,而是辯證的否定,即否定之中有肯定,肯定之中有否定。
不同表述 人們的思維要正確地反映辯證矛盾,就要全面地反映客觀事物中矛盾雙方既互相聯繫和依存,又互相排斥和鬥爭的這種對立統一關係。如果我們用判斷來表示,那么就應該把這種矛盾雙方的關係完整地表述於同一個判斷里。例如,對光量子的波-粒二象性(間斷性和非間斷性的矛盾) 可表述為: “光既具有粒子性(間斷性)又具有波動性(非間斷性)”。在這個判斷里,表示既互相排斥又互相聯繫的粒子性和波動性組成了一個矛盾運動的統一體。這是一個反映了光的辯證矛盾的判斷,而不是人們思維中的邏輯混亂或邏輯矛盾。出現下述情形就會產生邏輯矛盾,即對上述這個正確的判斷,在肯定的同時又加以否定,在肯定說:“光既具有粒子性又具有波動性”後,接著又加以否定說:“光不是既具有粒子性又具有波動性”。這樣,便對光的性質作出了兩個邏輯上互相矛盾的判斷。根據矛盾律,這是不能容許的,其中必有一個是假的判斷。邏輯矛盾是在判斷中不正確地反映客觀現實的情況下出現的,邏輯矛盾中兩個互相矛盾的判斷之間的關係,不是作為對客觀矛盾統一體中的相互否定關係的反映,而是單純的否定關係。我們在遵循辯證法的對立統一規律正確反映現實的辯證矛盾時,必須遵守形式邏輯的規則,不容許出現邏輯矛盾。承認事物的辯證矛盾並不等於承認邏輯矛盾;反之,不容許有邏輯矛盾,也並不等於否定辯證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