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辦法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24號
《遼寧省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辦法》業經2009年3月2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陳政高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遼寧省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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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監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預算執行情況審計,是指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審計機關在本級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的行為。?
第三條 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利於各級政府加強對財政收支的管理;?
(二)有利於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監督;?
(三)有利於促進各級財政、地方稅務部門和其他部門依法有效行使預算管理職權;?
第四條 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財政部門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向本級各部門、各單位批覆預算的情況;本級預算執行調整、追加和結轉、結餘情況;?
(二)財政部門按照批覆的年度預算、規定的預算級次和程式,辦理預算資金撥付情況、預算資金管理和績效考評情況;?
(三)財政部門管理和使用政府間轉移支付資金以及辦理上下級結算情況;?
(四)預算收入徵收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徵收預算收入情況;預算收入按預算級次及程式規定劃分、留解情況;預算收入退庫情況;?
(五)政府債務管理和使用情況;?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專項管理的預算資金收支情況;?
(七)各級國庫按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情況和預算支出的撥付情況;?
(八)本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執行年度部門預算和財政、財務制度,以及有關的經濟建設和事業發展情況;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預算收入上繳情況;各用款單位財政資金的管理、使用、效益情況;?
(九)本級政府或者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與預算執行情況有關的其他事項。?
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有必要進行專項審計的,本級政府應當作出安排,並報告審計結果。?
第五條 審計機關對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運用財政資金投資、資產經營等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情況;各級財政部門和本級政府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的情況;?
(二)政府採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本級各部門決算和下級政府決算情況;?
(四)國有地方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資產、負債、損益情況,國有資產管理及收益收繳情況。?
第六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財政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開展績效審計,分析評價財政資金使用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提出財政資金管理和使用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審計機關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會計核算系統及相關業務管理系統。被審計單位應當向審計機關提供相關電子數據和必要的計算機技術文檔。?
審計機關應當積極開展聯網審計,財政、稅務和其他部門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核算和業務管理系統應當與審計機關實現網路互聯。
第八條 審計機關有權對審計工作涉及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市、縣、鄉(鎮)及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第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對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並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審計機關受本級政府委託,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安排,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各級政府應當在每年年底前,將審計工作報告中指出問題的整改情況、處理結果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意見、建議和決定的落實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接受審議。?
第十條 財政、地方稅務等預算執行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審計機關報送下列材料,同時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提供相關的電子數據,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財政部門向本級各部門批覆的預算和本級各部門向所屬單位批覆的預算;?
(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月報、年報;本級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完成情況;?
(三)綜合性財政、稅務工作統計年報,情況簡報,預算執行情況分析、稅收計畫完成情況;?
(四)財政、稅收、財務和會計等規章制度;?
(五)財政部門向本級人民政府報送的財政決算草案和本級各部門匯總編制的本部門決算草案;?
(六)各級國庫辦理本級預算收入、預算支出、預算收入退庫的月(季)報表和年度決算報表;?
(七)預算執行審計監督需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省、市、縣國家稅務部門應當按月向同級審計機關提供共享稅的征管情況和有關單位納稅情況及其電子數據等資料。同時,應當根據審計同級預算執行情況的需要,及時向審計機關提供有關的稅收征管情況的說明材料。?
審計機關發現國家稅務部門在稅收征管工作中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收政策的行為或者其他重大問題的,應當逐級上報至省級審計機關,由省級審計機關向審計署及其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違反預算和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以及管理不規範行為,應當依法出具審計報告,作出審計決定。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由有關主管機關處理的,應當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對審計發現的嚴重違紀問題或者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應當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依法向社會公告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結果。?
第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審計報告指出的問題進行整改。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整改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執行;被審計單位仍不執行的,由本級政府責令執行,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或者阻礙審計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二)依法應當迴避而不迴避的;?
(三)玩忽職守,違法失職的;?
(四)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行為。?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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