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轉變
取消的職責
1.取消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乙級資格認定。
2.取消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示範項目補助資金分配管理。
3.取消太陽能光電建築套用財政補助資金分配管理。
4.取消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城市示範專項資金分配管理。
5.取消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農村地區縣級示範專項資金分配管理。
6.取消中央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財政專項補助資金分配管理。
7.取消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糧引導獎勵資金分配管理。
8.取消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補助資金分配管理。
9.取消秸稈能源化利用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分配管理。
10.取消金太陽示範工程補助資金分配管理。
11.取消機場管理建設費用於地方機場建設項目資金分配管理。
12.取消中央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分配管理。
13.取消縣級污水處理廠建設貸款貼息資金分配管理。
14.取消對口支援安縣恢復重建專項資金分配管理。
15.取消對口支援安縣恢復重建工作經費管理。
16.取消農村高中建設專項資金分配管理。
17.取消高校質量工程建設專項資金分配管理。
18.取消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專項資金分配管理。
19.取消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分配管理。
20.取消農家書屋工程建設專項資金分配管理。
21.取消農村義務教育債務化解補助資金分配管理。
22.取消五點一線沿海經濟帶園區產業項目貼息資金分配管理。
23.取消家電下鄉補貼資金分配管理。
24.取消汽車機車下鄉補貼資金分配管理。
25.取消扶持農民專業經濟合作組織發展資金分配管理。
26.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
27.取消“一縣一業”示範縣以獎代補。
28.取消工廠化蔬菜等育苗中心建設補助。
29.取消彩票銷售機構銷售實施方案審批。
30.取消彩票銷售機構開展派獎審批。
31.取消參照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實施範圍審批。
32.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加強的職責
1.建立財政監察制度,監督各市執行國家和省重大財稅政策以及省重大項目預算、財政收支管理情況,監督轉移支付資金預算執行,監督地方政府債務和養老保險資金管理情況。
2.加強全省財政經濟形勢調查研究和分析預測工作,增強財政經濟預測的前瞻性,提高財政經濟形勢分析的質量和深度。
3.改革完善預算和稅政管理,健全政府預算體系,加強政府全口徑預算編制,將全部政府收支納入預算管理,細化部門預算,完善支出標準,強化預算績效管理,推進政府預決算和“三公”經費預決算公開,提高政府預算管理的透明度和精準化水平。
4.完善省和市、縣財權與事權相匹配的財政管理體制,研究制定規範透明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減少、合併專項轉移支付項目,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比例,將適合市、縣政府管理的專項轉移支付具體項目審批和資金分配下放給市、縣政府,增強基層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
5.完善公共財政體系建設,強化整合財政專項資金、調整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保障和改善民生職責,合理界定財政保障範圍和標準,增加基本公共服務的投入,加大對禁止開發區域和限制開發區域的支持,嚴格控制一般性開支,降低行政成本。
6.強化財稅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責,完善省內各級政府間、政府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縮小省內地區之間、行業之間的收入分配差距,促進社會公平。
7.強化政府性債務管理,健全和完善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新增債務,建立政府性債務風險預警機制,建立和完善償債準備金制度,切實防範和化解政府性債務風險。
8.強化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管理,公平對待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教育、文化、民眾健身、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的制度、標準和規範化流程,嚴格資金管理,努力構建多層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務供給體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稅方針政策,擬訂省財稅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省與市、縣及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起草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研究我省經濟社會中的財稅重大問題,圍繞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提出改進和完善政府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建議。
(三)承擔省本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省本級預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省政府委託,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省本級和全省年度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報告財政決算和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指導市、縣、鄉財政管理工作。
(四)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政策,研究制定省管理許可權內有關稅收政策及稅收政策調整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稅收入,管理財政票據,擬訂全省彩票監督管理政策、辦法,並按規定監督管理彩票市場和彩票資金。
(五)組織制定全省財政國庫管理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全省財政國庫業務,按規定管理國庫現金。
(六)負責制定政府採購制度,監督管理政府採購活動,組織制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制度,監督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活動。
(七)負責制定全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及相關標準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支持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財政政策,參與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及國有企業改革等相關工作,管理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的相關專項資金,對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進行初審,擬訂企業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按規定管理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和資產評估工作,編制企業財務會計報告,負責省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因公出國(境)經費管理。
(八)負責辦理和監督省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中央和省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擬訂省建設投資財務管理的有關政策,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組織審查財政性投資工程預(結)算、竣工決算,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負責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工作。
(九)負責擬訂全省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審核全省及省本級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省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與計畫生育支出。
(十)貫徹執行國家政府性債務管理政策、制度,管理全省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管理全省政府性債務,按規定管理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參與涉外債務談判。
(十一)制定全省會計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管理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二)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和財政收支管理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三)建立財政監察制度,監督各市執行國家和省重大財稅政策以及省重大項目預算執行、財政收支管理情況,審核上級對各市轉移支付資金預算相關基礎資料,監督轉移支付資金預算執行,監督地方政府債務和養老保險資金管理情況。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財政廳設2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督辦、檔案、信息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綜合性文稿起草、新聞宣傳、政務公開、信訪、入口網站建設、輿情應對等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系統調研及財政領域重大問題研究。
(二)綜合法規處。
分析預測全省巨觀經濟形勢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和中長期財政規劃建議,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參與研究提出有關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的具體工作,參與實施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工作,擬訂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管理財政票據,擬訂全省彩票監督管理政策、辦法,按規定監督管理彩票市場和彩票資金,監管住房資金,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指導全省財政系統依法行政和開展普法教育,監督全省財政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承擔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處罰、行政賠償工作。
(三)預算處。
研究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的建議,編制年度全省及省本級預算草案,承擔省本級部門預算編制、審核、批覆、調整工作,承擔省本級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承擔省對下轉移支付的綜合管理工作,匯總全省年度地方財政預算,牽頭推進財稅體制改革,擬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組織推進政府預算體系建設、預算信息公開、中期財政規劃,加強財政資金統籌使用管理,統籌管理省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承擔實施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突破遼西北戰略、瀋陽經濟區戰略財政相關工作。
(四)稅政收入處。
擬訂許可權內有關稅收和非稅收入的政策制度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運用稅收政策調控經濟、社會和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議,監督全省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落實情況,承擔財政部要求省級承擔的關稅相關業務並提出關稅政策和稅則方案調整建議,開展稅源調查分析,按許可權審批非稅收入項目並組織省本級非稅收入征管。
(五)績效管理處。
擬訂財政績效管理政策制度和指標標準體系,組織開展全省重大財政政策和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組織開展省本級財政支出績效目標編制、審核、批覆和績效監控工作,組織開展省本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及結果反饋、報告、公開、與預算安排掛鈎等套用工作,指導市、縣(區)開展財政績效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負責綜合性審計相關工作。
(六)國庫處。
擬訂全省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組織預算執行及分析預測,組織實施總預算會計制度,進行總預算會計核算,編制省本級財政決算草案,匯總全省財政決算和部門決算,起草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組織實施財政決算報告及報表公開,組織實施政府財務報告的編制管理,組織實施政府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承擔國庫資金調度和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管理財政專戶,負責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開立管理工作,負責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和組織還款。
(七)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處。
擬訂政府採購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編制省本級政府採購預算草案,研究提出政府集中採購目錄、限額標準,監督管理政府採購活動並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負責全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的管理工作,承擔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談判省級應對工作,承擔集中採購機構監督考核和採購代理機構管理工作。
(八)資產管理處。
擬訂全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及相關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省本級資產配置管理,組織開展全省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資產年報、產權登記匯總,擬訂省本級執法執勤公務用車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承擔省本級執法執勤公務用車編制、調配、更新、處置工作,指導和監督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工作,研究提出支持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財政政策,參與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及國有企業改革等相關工作,管理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的相關專項資金,承擔中央財政安排職工分流安置專項獎補資金指標落實工作,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相關財政工作,擬訂企業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編制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承擔資產評估管理工作,承擔國有資產管理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並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負責相關專項資金財政管理工作,監管分管部門預算單位國有資產。
(九)行政政法處。
承擔行政、政法、黨派、群團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並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行政、政法、黨派、群團以及國防領域地方財政事權的相關財政資金管理工作,擬訂黨政機關公務活動財務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管分管部門預算單位國有資產。
(十)教科文處。
承擔教育、科技、文化、智慧財產權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並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事業單位通用的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教育、科技、文化及體彩公益金等相關專項資金財政管理工作,承擔省本級國有文化企業資產與財務管理的有關工作,監管分管部門預算單位國有資產。
(十一)經濟建設處。
承擔發改、交通、國土、環保、住建、地勘、測繪、商務、旅遊、經濟合作、供銷合作、工業和信息產業、安全生產、質量監督、能源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並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負責相關專項資金財政管理工作,擬訂全省基本建設投資和建築經濟財務管理的有關政策,擬訂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審核,承擔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工作,負責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批,研究落實國家重大糧食流通財政補貼政策,研究提出糧食風險基金支出政策,承擔相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承擔保障性住房資金財政管理工作,監管分管部門預算單位國有資產。
(十二)農業處。
承擔農業、林業、水利、海洋與漁業、畜牧、農墾、扶貧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並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農業、林業、水利等相關專項資金財政管理工作,監管分管部門預算單位國有資產。
(十三)社會保障處。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管、殘聯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並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參與全省就業和社會保障、醫療衛生與計畫生育等政策體系的建立,管理全省就業和社會保障、民政、醫療衛生與計畫生育及福彩公益金支出,擬訂全省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和預決算相關財政工作,承擔中央財政安排城鄉醫療救助補助資金指標落實工作,監管分管部門預算單位國有資產。
(十四)債務金融處。
擬訂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政府性債務舉借規劃,實施政府債務限額管理和風險管理,承擔控制新增一般債務和地方專項債券發行指標任務,擬訂全省地方金融類企業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省本級地方金融類企業財務管理監督和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工作,按規定管理政策性金融業務,承擔金融方面財政補貼資金管理工作,負責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PP)財政相關工作,按規定開展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管理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省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使用監管等工作,指導和監督省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十五)會計處(行政審批處)。
貫徹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法律、法規和制度,擬訂全省會計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政府會計準則和行政、事業、企業單位會計準則制度及管理會計標準、內部控制規範、會計信息化標準,按規定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管理會計從業資格,負責會計人員業務培訓,管理會計師事務所,宣傳推廣會計信息化標準。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
(十六)財政監察一處。
負責財政監察的綜合性工作,擬訂全省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監督省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財務管理情況,監督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和財政收支管理情況,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和註冊會計師行業執業質量的有關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承擔財政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七)財政監察二處。
負責瀋陽、大連兩市的財政監察工作,監督兩市執行省重大財稅政策的情況以及省重大項目的預算執行、財政收支管理情況,審核上級對兩市轉移支付資金預算相關基礎資料,監督轉移支付資金預算執行,監督地方政府債務和養老保險資金管理情況,監督兩市的省級預算收入和國庫業務,承擔財政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八)財政監察三處。
負責鞍山、營口、遼陽、盤錦四市的財政監察工作,監督四市執行省重大財稅政策的情況以及省重大項目的預算執行、財政收支管理情況,審核上級對四市轉移支付資金預算相關基礎資料,監督轉移支付資金預算執行,監督地方政府債務和養老保險資金管理情況,監督四市的省級預算收入和國庫業務,承擔財政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九)財政監察四處。
負責撫順、本溪、丹東、鐵嶺四市的財政監察工作,監督四市執行省重大財稅政策的情況以及省重大項目的預算執行、財政收支管理情況,審核上級對四市轉移支付資金預算相關基礎資料,監督轉移支付資金預算執行,監督地方政府債務和養老保險資金管理情況,監督四市的省級預算收入和國庫業務,承擔財政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財政監察五處。
負責錦州、阜新、朝陽、葫蘆島四市的財政監察工作,監督四市執行省重大財稅政策的情況以及省重大項目的預算執行、財政收支管理情況,審核上級對四市轉移支付資金預算相關基礎資料,監督轉移支付資金預算執行,監督地方政府債務和養老保險資金管理情況,監督四市的省級預算收入和國庫業務,承擔財政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一)機關黨委辦公室(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幹部培訓和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廳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辦公室與人事處合署辦公。
人員編制
(略)
其他事項
(一)關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責分工。省財政廳負責制定全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及相關標準,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按規定負責制定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清查登記及資產處置工作,接受省財政廳的指導和監督檢查。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並按規定負責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
(二)關於省直公務用車管理的職責分工。省財政廳負責制定省本級執法執勤公務用車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承擔省直執法執勤公務用車編制、調配、更新、處置工作。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制定省本級其他公務用車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承擔公務用車編制、調配、更新、處置和牌照管理工作,負責公務用車和行政執法用車管理平台建設與管理工作。
(三)關於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PP)的職責分工。省財政廳負責與財政部溝通協調相關工作,組織開展物有所值評價、財政可承受能力論證、政府採購監管等工作,落實中央財政和省財政有關獎補政策,對PPP項目涉及的財政補貼實行預算管理等。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協調PPP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完善體制機制,強化PPP項目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項目的規劃、審核、儲備等工作,並適時發布和組織推介,對各市政府PPP工作情況進行績效考核等。
(四)略。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現任領導
霍步剛
廳長、黨組書記
工作分工:主持財政廳全面工作。
朱建中
黨組副書記、副廳長
工作分工:協助霍步剛同志負責全面工作,分管辦公室、預算處(稅政收入處)、國庫處、機關黨委辦公室(人事處);代管債務金融處、省債務管理辦公室、省市縣財政專員辦服務中心、省擔保集團。
周強
副廳長
工作分工:分管資產管理處、會計處(行政審批處)、財政監察一處、財政監察二處、財政監察三處、財政監察四處、財政監察五處、財政監察六處、財政監察七處、監督檢查中心、省註冊會計師管理中心、信息中心、省資產評估管理中心。
李德海
黨組成員、副廳長
工作分工:分管政府採購監管處、經濟建設處、省直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後勤服務中心。
杜卓
黨組成員、副廳長
工作分工:分管綜合法規處、教科文處、社會保障處、省財政票據監管中心、省社會保障資金管理中心;協助金允坤同志分管預算處(稅政收入處)、國庫處、省財政預算編制審核中心、國庫收付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