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1930年代初,《行政訴訟法》及相關組織法公布施行,1933年正式成立行政法院,當時的行政訴訟制度采一級一審制,故只有設立行政法院一所,集初審、終審、事實審、法律審於一身。
“司法院”有鑒於此,乃於1981年7月間組成“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致力於行政訴訟制度之研修,並配合修正《行政法院組織法》,將審級制度由一級一審改為二級二審與一級一審並行之雙軌制,依修正草案規定,行政法院設“中央”行政法院與地區行政法院二級,並於省、直轄市及特別區域各設定地區行政法院。
“立法院”1998年10月2日完成三讀之《行政訴訟法》,改採雙軌制,回歸二級二審制,將行政法院分為最高及高等行政法院二級,不採“中央”及地區行政法院之劃分,於1999年元月3日三讀通過之行政法院組織法亦隨之修正。“司法院”遂規劃設定台北、台中及高雄等三所高等行政法院,須為相關籌備事宜,“司法院”乃函令《行政訴訟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均於2000年7月1日施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是日創設成立。
管轄範圍
管轄區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台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限馬祖地區),總面積約12,000平方公里,總人口約約占全台總人口數的二分之一。
管轄事務1.不服訴願決定或法律規定視同訴願決定,提起之訴訟事件。
2.其他依法律規定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