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保險

簡介

遺屬保險是根據有關立法,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勞動者不幸逝世使他們的遺屬經濟收入受到影響時,向他們提供全部或部分喪葬費用,並按規定在法定時間內補貼其部分經濟收入,從而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險項目。遺屬保險除了提供必要的喪葬費用外,最主要的目的是保障不幸逝世的勞動者的已經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和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有時也包括其親屬子女的一些特殊需要,如子女受教育的費用。遺屬保險可以以定期定量的方式給付,也可以以一次性的方式給付。
在實踐中,遺屬保險很少單獨作為一個社會保險項目來實施,一般都與養老保險或工傷保險組合成一個系列。一方面,考慮到參加養老保險的人逝世後其受贍養的親屬的基本生活也應該予以保障,所以將其歸入“老、殘、遺保險”系列中一同實施。另一方面,因工或因公死亡者的受贍養的親屬的基本生活的保障,則歸入工傷保險的系列中。

遺屬保險的歷史演進

1952年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中明確規定了對一個標準受益人(帶著兩個兒童的遺孀)以及孤兒(父母雙亡)和半孤兒(父或母一方死亡)的津貼標準。此後,大多數建立了養老和殘疾保險制度的國家都逐漸把對遺屬的保險作為一種補充制度合併實施,多數國家規定了遺屬領取遺屬保險金的資格限制,主要是死亡的工人必須已經參加了“老、殘、遺保險”並符合最低繳費年限,對遺孀和孤兒往往還有一定的年齡限制。

中國的遺屬保險制度

1953年出台的勞動保險制度從一開始就規定,只要被認定為死亡職工(包括退休職工)的受贍養的親屬,都可以享受相應的遺屬撫恤。但因工(公)死亡和非因工(公)死亡(包括因病死亡)的待遇有所不同:前者可以享受定期撫恤,按死亡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給付;有特殊困難的,還可以由發給撫恤費的單位酌情給於補助。後者只能享受一次性救濟,相當於死亡職工生前6—12個月的工資。一次性補貼往往不能解決遺屬的長期生活困難,因此在實施中逐漸變為定期或不定期的遺屬補助。但是,按當前的生活標準看遺屬撫恤和遺屬補助的標準往往偏低,甚至達不到當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遺囑保險有以下主要特點:

保險費相對較為低廉。由於定期人壽保險不含儲蓄因素,保險人承擔風險責任有確定期限,所以在保險金額相等的條件下,定期人壽保險保險費低於其他壽險,而且可獲得較大保障。
可以延長保險期限。許多保險公司允許保險單所有人在保險期滿時,被保險人不必進行體檢,不論健康狀況如何都可以延長保險期限。
可以變換保險類型。同樣有很多保險公司規定,被保險人不論健康狀況如何,具有把定期人壽保險變換為終身人壽保險兩全保險的選擇權。不過,這種選擇權一般只允許在一個規定的變換期內行使,如65歲以前。
保險公司對投保人有比較嚴格的選擇。在人壽保險中,身體健康欠佳的人或者危險性較大的人,往往積極地投保較大金額的定期人壽保險。為了使承保的風險掌握在控制範圍內,保險公司選擇投保客戶的措施通常有:對超過一定保險金額的保戶的身體作全面、徹底的健康檢查;對身體狀況略差或一些從事某種危險工作的保戶提高收費標準;對年齡較大身體又較差者拒絕承保。
比較適宜選擇定期人壽保險的人,一是在短期內從事比較危險的工作、急需保障的人;二是家庭經濟境況較差,子女年歲尚小,自己又是家庭經濟主要來源的人。對他們來說,定期人壽保險可以用最低的保險費支出取得最大金額的保障。但是另一方面,定期人壽保險沒有儲蓄與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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