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銀行的“生前遺囑”即是指銀行提前安排好未來破產倒閉時的處理辦法,在出現系統性風險的時候能夠通過分拆、清算而自行解決問題,它是系統性風險爆發時的保障,甚至可以說是銀行業面對風險的終極準備。
起源
銀行簽署“生前遺囑”約定發生風險時的處置措施,這主要源於美國《多德-弗蘭克法案》的要求。
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後,美國總統歐巴馬於2010年7月簽署了一項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即《多德-弗蘭克法案》,主要是針對金融危機前投行大量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行為,防範系統性風險。金融危機後出台的這一法案旨在約束銀行的經營行為,維護金融穩定。該法案被認為是20世紀30年代以來美國改革力度最大、影響最深遠的金融監管改革。
根據《多德-弗蘭克法案》,資產超過2500億美元的總計100多家金融機構均需提交“生前遺囑”。
設立目的
銀行設立“生前遺囑”主要是防止銀行系統性風險,一方面是為了防禦銀行大而不倒的風險,一旦銀行出現問題,政府救援的成本也會因此降低。
另一方面,則是形成高管問責制,讓高管在管理銀行的過程中更加敬業,防範冒進行為,對銀行的經營更加審慎。
外國現狀
銀行訂立“生前遺囑”在海外市場其實並不新鮮。
美國
2012年7月,依據《多德-弗蘭克法案》,美國監管層已經要求包括高盛、摩根史坦利、美國銀行在內的124家金融機構立“生前遺囑”。首批被要求提交“生前遺囑”的銀行包括高盛、摩根大通、摩根史坦利、美國銀行、德意志銀行、瑞銀、瑞信、花旗、巴克萊九大銀行。
歐洲
2013年初,歐洲銀行管理局(EBA)要求歐盟39家大銀行在當年年底以前根據G20國家穩定委員會(FSB)指示立下“生前遺囑”,遺囑內容將設定銀行會怎樣處理融資與減少的資本,展示怎樣為保證核心服務而關閉一些業務。
中國實踐推廣
出台背景
2013年下半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2013年中國金融穩定報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各方麵條件已經具備,內部已達成共識,可擇機出台並組織實施。這意味著國家不再為儲戶在商業銀行的存款兜底,允許銀行破產倒閉。一旦有銀行破產,儲戶的存款損失一部分將由存款保險機構賠償,但賠償有一定限額。
2013年底,中國首現銀行訂立“生前遺囑”,生前遺囑與存款保險制度配合,意味著銀行對風險已做好了最充分的準備。
招商銀行
2013年12月24日晚,招商銀行公告表示,該行第九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決議全票審議通過了《關於授權高級管理層成員批准及簽署“生前遺囑”的議案》,授權總行分管法律合規事務的高級管理層成員作為該行應對《多德-弗蘭克法案》的負責人,批准並簽署招商銀行2013年度“生前遺囑”及未來與之相關的年度更新檔案。
招商銀行這則公告意味著生前遺囑這一概念和制度,第一次進入中國銀行業治理的實踐。
中國銀行
2013年12月19日,中國銀行發布公告稱,該行董事會通過了《中國銀行集團恢復與處置計畫(含在美機構處置計畫)》的決議。中行表示,作為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根據金融穩定理事會和中國監管機構要求,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需制定恢復與處置計畫,同時,根據美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國銀行在美機構應向美國監管機構遞交處置計畫。
專家解讀
銀行訂立“生前遺囑”後,當銀行出現系統性風險時,政府能夠按照其所設“生前遺囑”的規劃來進行強制干預,比如及時拆分等方法來避免潛在風險,這對儲戶的利益其實是一種保護。
由於中國各家銀行的股權構成、經營模式、業務範圍等形態各異,各大銀行推出的“生前遺囑”預案可能會存在一定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