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址意見書

選址意見書

選址意見書( permission notes for location):是建設工程(主要是新建的大、中型工業與民用項目)在立項過程中,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該建設項目是否符合規劃要求的意見書。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是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發的有關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布局的法律憑證。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針對建設單位的申請對其擬建項目的基本情況依據城市規劃、有關法規、經濟技術要求和有關規劃選址原則,並經與計畫部門、土地管理部門、環保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基層地方政府充分協商和協調,取得了建設用地和建設條件的保障條件,方可確定項目的建設地址和用地範圍,並以選址意見書的方式通知建設單位。

法律依據

選址意見書選址意見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按照國家規

定需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

基本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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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詳細規定所規劃範圍內各類不同使用性質用地的界線,規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築類型;

(二)規定各地塊建築高度、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人防面積等控制指標;規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築後退紅線距離、建築間距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塊的建築體量、體型、色彩等要求;

(四)確定各級支路的紅線位置、控制點座標和高程;

(五)根據規劃容量,確定工程管線的走向、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

(六)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與建築管理規定。

選址意見書的擬定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使用功能、用地規模和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特點以及對外部條件的要求,同時根據城市現狀情況、城市發展和規劃要求,考慮到土地供應的可行性,市政、交通規劃與現實條件,配套設施與公共設施規劃情況,環境保護規劃和其他有關規劃的要求,保障周圍居民生活環境質量,然後提出規劃選址意見書。

規劃選址意見書是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發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檔案,必須嚴肅認真地對待,一般應遵循下列工作步驟。

(1)建設單位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選址申請;

(2)規劃選址意見書的擬定與通知。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針對建設單位的申請對其擬建項目的基本情況依據城市規劃、有關法規、經濟技術要求和有關規劃選址原則,並經與計畫部門、土地管理部門、環保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基層地方政府充分協商和協調,取得了建設用地和建設條件的保障條件,方可確定項目的建設地址和用地範圍,並以選址意見書的方式通知建設單位。如果建設單位在提出申請選址時已經明確地提出了擬建的建設地址,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也應根據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同新選址項目一樣進行工作,然後作出予以確認或者予以否定另選新址的決定,並以選址意見書的形式通知建設單位。

擬定選址意見書,除了提出選址理由、條件外,其內容還應包括建設項目選定的地址、用地範圍的紅線圖等。

核發程式

(1)核發選址意見書,明確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地址、範圍和規劃設計要求;

(2)在地形圖上按審核結論劃示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範圍和有關控制線並蓋章,作為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附屬檔案,傳送建設單位及相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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