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主要內容包括:建設項目基本情況和建設項目規劃的主要依據。
審批許可權:按照項目計畫審批許可權實行分級規劃管理.
縣人民政府計畫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縣人民政府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地級,縣級市人民政府計畫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市人民政府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計畫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計畫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中央各部門、公司審批的小型和限額以下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國家審批的大中型核限額以上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並報國務院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擬收購的土地進行規劃審查,出具擬收購土地的選址意見書,不符合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定的用途的土地,不予核發選址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