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證一書
三證是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一書是指《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building permit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發的,確認有關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包括下列內容:
(1)許可證編號;
(2)發證機關名稱和發證日期;
(3)用地單位;
(4)用地項目名稱、位置、宗地號以及子項目名稱、建築性質、棟數、層數、結構類型;
(5)計容積率面積及各分類面積;
(6)附屬檔案包括總平面圖、各層建築平面圖、各向立面圖和剖面圖。
建設工程用地規劃許可證根據《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城市土地利用與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實行法定許可證制度。為了體現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法律嚴肅性,促進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的規範化,因此,建設部決定製定全國統一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全國統一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具體使用要求是: 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一般程式: 1、凡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持國家批准的有關檔案,向城市規劃性行政主管 部門提出定點申請; 2、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用地用地項目性質、規模等,按照城市規劃要求,初步選定用地項目的具體位置和界限; 3、根據需要,徵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體意見; 4、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的要求向用地單位提供規劃設計條件; 5、審核用地單位提供的規劃設計總圖; 6、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當包括標有建設用地具體界限的附圖和明確具體規劃要求的附屬檔案。附圖與附屬檔案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配套證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圖與附屬檔案由發證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實際情況制定。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一般程式: 1、凡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的單位與個人,必須持有關批准檔案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申請; 2、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建設工程規劃要求; 3、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徵求並綜合協調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意見,審定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方案; 4、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建設單位或個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圖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包括的附圖和附屬檔案,按照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以及個人建房等不同要求,誘發征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實際情況制定。附圖和附屬檔案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配套證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設市城市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和其他建制鎮,由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1999年12月1日起在全國施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制度,此前,全國各地方政府也有類似管理制度,但名稱及管理方式缺乏統一指導,如開工報告、開工證等。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保障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布局與城市規劃密切結合,科學合理,提高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國家基本建設程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編制、審批項目建議書和設計任務書,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選址和布局的規劃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了解建設項目建議書階段的選址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項目建議書時,對擬安排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要徵求同級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五條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階段的選址工作,對確定安排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從城市規劃方面提出選址意見書。設計任務書報請批准時,必須附有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
第六條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
主要是建設項目名稱、性質,用地與建設規模,供水與能源的需求量,採取的運輸方式與運輸量,以及廢水、氣、廢渣的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的主要依據
1、經批准的項目建議書;
2、建設項目與城市規劃布局的協調;
3、建設項目與城市交通、通訊、能源、市政、防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4、建設項目配套的生活設施與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設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5、建設項目對於城市環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響,以及與城市環境保護規劃和風景名勝、文物古蹟保護規劃的協調。
(三)建設項目選址、用地範圍和具體規劃要求。
第七條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按建設項目計畫審批許可權實行分級規劃管理。
縣人民政府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地級、縣級市人民政府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的建設項目,由該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中央各部門、公司審批的小型和限額以下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國家審批的大中型和限額以上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並報國務院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對符合手續的項目,各級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在規定的審批期限核心發選址意見書,不得無故拖延。
第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