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安縣行政服務中心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二)負責對進入縣行政服務中心集中辦理的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及其工作流程進行管理監督和考評,對暫未進入縣行政服務中心的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辦理情況進行檢查。 (三)負責制定行政服務中心運作規範和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和行政審批方式創新工作。 (八)負責對進駐行政服務中心(包括招投標交易機構)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和考核。

機構簡介

根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遠安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宜辦文[2010]5號)和縣委、縣政府《關於印發〈遠安縣人民政府機構實施意見〉的通知》(遠發[2010]7號)精神,設立遠安縣行政服務中心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為縣政府派出機構。

職責調整

(一)將縣發展和改革局的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職能劃入縣行政服務中心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二)增加指導和推進鄉、村便民服務網路建設,做好檢查考評工作的職能。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行政許可法》和國家、省、市有關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決定,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縣級行政許可(審批)項目進行清理、審核、公布、實施。
(二)負責對進入縣行政服務中心集中辦理的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及其工作流程進行管理監督和考評,對暫未進入縣行政服務中心的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辦理情況進行檢查。
(三)負責制定行政服務中心運作規範和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和行政審批方式創新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綜合招投標活動(包括水利、交通、建設等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政府採購及藥品、醫療器械和醫用耗材採購的招投標,產權交易、國土資源交易及其他公共資源交易招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定全縣綜合招投標管理工作的指導性、規範性檔案,負責全縣招投標活動的綜合監督管理。
(五)制定綜合招投標中心的運作規範和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對進入綜合招投標中心運作的招投標活動實施全程監督管理,對招投標活動是否進入縣綜合招投標中心規範運作出具書面證明。
(六)建立和管理縣級綜合招投標評標專家庫,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評標專家的選拔、培訓、使用、考核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綜合招投標中介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管理工作。
(八)負責對進駐行政服務中心(包括招投標交易機構)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和考核。負責受理自然人和法人對行政審批工作和招投標活動的投訴、舉報,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核查和處理。
(九)指導和推進鄉、村便民服務網路建設,做好檢查考評工作。
(十)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行政服務中心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1個內設機構:
綜合股(縣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管理督辦;負責文秘、信息、檔案、保密、宣傳、網路、人事、財務、勞資、後勤、接待工作;負責機關和審批視窗的黨群工作;負責研究起草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規範性檔案,指導和檢查縣級行政審批工作;負責具體組織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清理、審核、公布和實施工作;負責對進入縣行政服務中心集中辦理行政許可(審批)項目進行管理、監督和考評;負責擬定工作視窗運行規範和工作制度並監督實施,推進行政審批方式創新工作;負責對行政服務中心審批視窗工作表現及日常行為的監督、檢查和考評;負責受理自然人和法人對行政審批工作的投訴、舉報;負責指導和檢查鄉、村便民服務網路建設;負責研究起草招投標管理工作的規範性檔案,對全縣招投標活動進行指導和檢查;負責對進入縣綜合招投標中心運作的招投標活動進行全程監督,並出具書面證明;負責縣級招投標專家評審庫建設。

人員編制

縣行政服務中心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機關行政編制為3名,其中:主任1名(政府辦副主任兼任),副主任1名,股級領導職數1名。

其它事項

組建遠安縣綜合招投標中心,為縣行政服務中心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管理的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將縣政府採購中心合併到縣綜合招投標中心,對外保留縣政府採購中心牌子。其主要職責是:在縣招投標管理辦公室的指導協調下,具體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水利、交通、建設項目、產權交易、政府採購、藥品和醫用耗材等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向社會公開發布各類交易信息等。核定事業編制2名。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