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行為教育矯治

違法行為教育矯治主要是對有違法行為,特別是一些屢教不改,但又不夠按照刑法進行處罰的人,針對特定情況採取教育矯治。以使那些人能夠改變自己過去的一些屢教不改行為,減少和預防犯罪,特別是維護社會的治安秩序,維護更多人的正常生活和安全秩序。主要法律依據是正在起草和修改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

簡介

違法行為教育矯治主要是對有違法行為,特別是一些屢教不改,但又不夠按照刑法進行處罰的人,針對特定情況採取教育矯治。主要的法律依據是《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

《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早在2005年和2010年兩次納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年度立法計畫。目前,這部法律還在起草和修改的過程中。隨著甘肅、山東、江蘇、河南等地勞教改革試點的推進,《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的立法進度會加快。

《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

《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主要是對有違法行為,特別是一些屢教不改,但又不夠按照刑法進行處罰的人,針對特定情況採取教育矯治的專門法律。以使那些人能夠改變自己過去的一些屢教不改行為,減少和預防犯罪,特別是維護社會的治安秩序,維護更多人的正常生活和安全秩序。

背景

中國勞動教養制度起始於上世紀50年代。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1957年國務院公布了《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上世紀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對決定做出了補充,並制定了勞動教養實施的詳細規定。

勞動教養制度不是刑事處罰,而是為維護社會治安,預防和減少犯罪,對輕微違法犯罪人員實行的一種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在特殊歷史時期,這項制度的確在維護社會秩序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隨著中國社會和法制的進步,其弊端也越來越明顯,改革呼聲越來越高。

勞動教養制度在中國至今實行已五十餘年。源於1957年的勞教制度,是為了配合當時“鎮反”運動的臨時應對之舉。改革開放後,為了處置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人員,再度激活了勞教制度。1990年代末以來,勞教制度一方面日益強化,另一方面也開始制度化。勞教制度成為幾乎無所不包、隨意性極大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處罰措施。

自2000年《立法法》宣布“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的法律規定以來,無上位法基礎、缺少司法程式、屢被錯用濫用的勞教制度,一直飽受質疑。

各省試點情況

甘肅、山東、江蘇、河南的四地正進行勞教制度改革試點,試點工作由違法行為矯治委員會負責。目前,南京已成立矯治委員會小組,矯治委員會仍設在公安局,組長由公安局長擔任。

江蘇省

2012年12月,據媒體報導,江蘇省正在逐步推進勞教制度的改革。南京市政府早在2011年11月8日已成立“違法行為教育矯治委員會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穩步推進“違法行為教育矯治”試點工作,為“勞動教養”制度改革積累經驗。據了解,江蘇的勞動教養改革試點工作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印發的《違法行為教育矯治委員會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進行的。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印發《違法行為教育矯治委員會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江蘇南京等4城市被列為違法行為教育矯治試點地區。

2011年11月8日,南京市政府下發通知,決定成立違法行為教育矯治委員會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由法院、檢察院、政府法制辦、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共青團、婦聯等機構共同組成。改革試點工作正在穩定推進中,為即將出台的《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的立法工作積累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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