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

江蘇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

《江蘇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是為了有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而制定的法規,2017年3月30日,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該條例共六章六十二條,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信息

江蘇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 55 號

《江蘇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7年3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3月30日

江蘇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

(2017年3月30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一般預防

第三章 重點預防

第四章 特殊預防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當遵循政府領導、家庭主責、學校教育、社會參與的原則,堅持一般預防、重點預防、特殊預防並重,立足於教育和保護,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及早進行預防和矯治。

第四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下,實行綜合治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保障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經費並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納入年度工作督查、考核體系,加強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指導、監督和考核,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建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協調機構,由政府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和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等單位組成,其日常工作由同級共產主義青年團承擔。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協調機構主要職責如下:

(一)宣傳貫徹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關法律、法規;

(二)組織實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規劃、年度計畫;

(三)指導、協調、檢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四)組織開展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和養成良好道德品行的教育、培訓等活動;

(五)組織開展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重大問題的研究,提出解決方案和制定政策措施的建議;

(六)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情況;

(七)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政府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有關社會團體、學校、家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各負其責、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項目納入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目錄等方式,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培育和引導青少年事務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二章 一般預防

第七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當根據未成年人不同年齡的生理、心理特點,對未成年人加強心理教育、青春期教育、社會生活指導;實施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培養未成年人良好的道德品質和文明行為,增強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

第八條 未成年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道德規範,樹立自尊、自律、自強意識,增強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以及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和侵害。

第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預防犯罪教育負有直接責任,應當學習科學的教育方法,提升監護能力,對未成年人進行遵紀守法、文明禮貌、誠實守信、自理自護等方面的教育,依法保證未成年人接受並完成九年義務教育。

第十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共產主義青年團等制定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工作規劃,建立未成年人法治教育評價機制。

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根據需要建設綜合性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實踐基地,在政府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有關組織、學校建立專項的法治教育基地,針對未成年人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和預防犯罪教育。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等應當深入學校、社區開展未成年人法治宣傳教育,為學校、社區提供相應的法治教育資源和實踐機會。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學校、家庭和社區的毒品預防教育銜接機制,採取專門措施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毒品預防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自覺抵製毒品的能力。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將未成年人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納入教育教學計畫,開設道德與法治課程,配備具有法治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專門知識的專職或者兼職的教育師資,遵循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根據不同學段特點開展針對性的法治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知識納入教師繼續教育內容,督促學校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豐富法治宣傳教育的方法和手段,組織編寫或者配備符合未成年人認知特點的法治教材,並定期進行工作考核。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配備法治副校長、法治輔導員,並可以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律師事務所等單位聘請。法治副校長、法治輔導員應當熟悉未成年學生身心特點,善於做未成年學生思想教育工作,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經驗。

法治副校長、法治輔導員應當參與研究制定法治教學計畫,結合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對未成年學生進行預防犯罪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教育等行政部門指導學校開展校園普法工作,組織開展對法治課教師、法治副校長、法治輔導員的業務培訓。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心理輔導教師,開設心理健康課程,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心理健康教育,引導其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對有需要的學生開展個別輔導和幫助。

鼓勵從事心理健康教育的專業社會機構和團體參與未成年人心理輔導活動。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與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繫制度,及時反映和了解未成年人的情況,指導、幫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習科學的親職教育方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相關法律知識。發現未成年學生有不良行為時,應當及時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主動與學校聯繫溝通,了解未成年子女在校情況;發現未成年子女有不良行為時,應當及時告知學校,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第十六條 學校、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指導未成年人正確使用網際網路,拒絕暴力、色情等不良網路信息和網路遊戲產品。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鼓勵建立校園網路中心,學校可以逐步建立校園網路,引導未成年人健康上網。

已配置校區域網路絡設施的學校應當配備上網輔導人員,並採用安全過濾等技術防止未成年人接觸有害信息。有條件的學校應當在課外向未成年人開放校區域網路絡設施。

第十七條 中國小校校園周邊二百米範圍內不得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營業性電子遊戲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進入的場所。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營業性電子遊戲場所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接納未成年人。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上述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警示標誌,並註明文化行政部門的舉報電話。

第十八條 學校、文化館(站)、青少年宮、公共圖書館、婦女兒童活動中心等場所可以建立公益性上網場所,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公益性上網場所向未成年人提供網路服務,其計算機終端應當安裝和使用封堵暴力、色情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過濾軟體,防止未成年人接觸有害信息。

第十九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網際網路站等媒體應當宣傳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規,播出或者刊登有關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公益廣告,引導未成年人抵制違法犯罪行為和各種不良行為的誘惑和侵害。

第二十條 廣播、電影、電視、戲劇節目、網際網路信息和以未成年人為主要對象的讀物、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不得含有傳授犯罪方法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宗教極端主義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傳播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信息、讀物、音像製品或者電子出版物。

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文化行政部門、網際網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廣播、電影、電視、網路、戲劇節目以及各類演播場所的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防止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產生與傳播。

第二十一條 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在旅館住宿時,應當有父母、其他監護人或者監護人委託的其他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陪同。旅館業經營者接納無前述人員陪同的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住宿的,應當及時與其父母、其他監護人、近親屬或者所在學校聯繫;無法取得聯繫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沒有經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房屋出租者不得向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出租房屋。

第二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吸菸、不飲酒。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銷售菸酒的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的警示標誌,並註明菸草專賣、工商行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舉報電話。

第三章 重點預防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治理信息平台,收集、匯總和分析本行政區域內未成年人信息,對留守未成年人、流浪乞討未成年人、閒散未成年人、服刑或者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未成年子女、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等群體,根據其特點和需要,在生活、入學等方面給予重點關注,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四條 父母外出務工攜帶未成年子女的,應當確保未成年子女在當地及時接受義務教育,引導其適應生活、學習環境。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外來務工人員的未成年子女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

三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應當與其共同生活,或者父母一方留家照料。三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父母因外出務工等原因不能對留在原籍未成年子女履行監護義務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人代為監護,妥善安排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事項,並將委託監護情況告知未成年子女所在學校、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離異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因離異而拒絕履行教育未成年子女、預防未成年子女犯罪的責任。

繼父母、養父母對受其撫養教育的未成年繼子女、養子女,應當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在預防犯罪方面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受民政部門委託或者批准的寄養未成年人的家庭,應當根據寄養協定,保障被寄養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承擔預防被寄養未成年人犯罪的職責。

寄養家庭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寄養家庭不再符合寄養條件的,應當及時向當地民政部門報告,民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曠課、夜不歸宿或者流落街頭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公共場所管理機構等發現後應當採取有效保護措施,並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領回,必要時應當護送其返回住所。拒不提供真實姓名、聯繫方式或者無法與其父母、其他監護人取得聯繫的,公安機關、公共場所管理機構等應當將其護送到民政部門救助保護。

第二十八條 對孤兒、被遺棄的未成年人、暫時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其他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門應當妥善安置,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確保適齡未成年人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第二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都在監獄服刑、被強制隔離戒毒等無法履行監護權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委託監護前應當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

對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權的未成年人,司法行政、教育行政、民政等部門和學校應當做好幫扶救助工作並妥善安置,引導其健康成長。

第三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發現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正確引導、規勸其改正,但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第三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履行監護職責不力,致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或者放任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公安機關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責令其接受家長教育,教育行政部門、婦女聯合會負責實施家長教育。

第三十二條 學校發現未成年學生有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並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溝通聯繫,共同對其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疏導和幫助,但不得體罰、虐待和歧視,不得擅自停止其上課,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其退學、轉學。學校發現未成年學生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處理。

學校對實施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作出處分的,處分前應當向未成年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說明理由,並聽取其申辯。

第三十三條 學校、家庭應當教育在校未成年學生和諧相處。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未成年學生、教師和家長進行預防欺凌和暴力專門知識的教育、培訓,預防發生未成年學生欺凌和暴力行為。

學校應當建立防治學生欺凌和校園暴力工作制度,建立早期預警、事中處置及事後干預機制。發生欺凌或者暴力行為的,學校應當及時制止,與未成年學生、家長進行溝通處理,並視情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對可能構成校園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學校等建立校園欺凌和暴力事件預防處置機制,建設校園及周邊地區公共安全視頻監控系統,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活動開展預測預警和實時監控,加強對校園及其周邊地區的綜合治理。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配備專門的校園警力。

第三十五條 對在學校內外實施欺凌和暴力的未成年人,學校、家長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和警示談話,情節較重的,公安機關應當參與警示教育。對實施的欺凌、暴力行為屬於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可以送專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欺凌和暴力事件處置後,學校應當對涉及欺凌和暴力事件的未成年學生進行跟蹤觀察和輔導教育。

涉及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報導、信息,不得泄漏未成年學生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斷出未成年學生信息的資料。

第三十六條 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防止義務教育階段未成年學生輟學的崗位責任制,採取措施防止未成年學生輟學。學校應當加強未成年學生學籍管理,建立未成年學生輟學情況報告制度,會同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安機關幫助輟學未成年人回到學校繼續學習。

第三十七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幫助和個別教育。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進行幫教,並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強教育。

第三十八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等組織和個人發現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放任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可以對其批評勸誡,必要時向共產主義青年團報告;涉嫌違法犯罪的,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九條 設區的市根據需要建立專門學校,作為教育矯治有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的主要場所。對建立的專門學校,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投入,保障專門學校的教育場所和設施,加強師資隊伍建設。

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在學校不能繼續學習,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缺乏教育能力的,可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進入專門學校學習。

專門學校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產生的原因和心理特點,開展矯治工作,加強法治教育,並進行適當的職業技術培訓。

進入專門學校就讀的學生,符合條件要求回原就讀學校學習的,原就讀學校不得拒絕接收;在專門學校畢業的學生可以向原就讀學校申領畢業證書,原就讀學校應當頒發。

第四十條 推動建設高素質的專門從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社會工作人才隊伍。鼓勵社會工作者和有關組織進駐學校、社區參與重點預防工作。

第四章 特殊預防

第四十一條 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結合其平常表現、家庭情況、犯罪原因、悔罪態度等開展教育矯治,預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設立相應機構或者指定專門人員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辦案人員應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具有專業知識和辦案經驗。

第四十二條 未成年人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公安機關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確有必要的,可以根據有關法律對其收容教養。

第四十三條 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作為對其司法處置和教育矯治的重要參考。

第四十四條 在訊問和審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其法定代理人應當在被通知後及時到場,配合辦案機關做好教育等工作。

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四十五條 設區的市應當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部門共同建立未成年人觀護教育基地,對涉嫌犯罪但無羈押必要的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人、被判處非監禁刑的未成年人實施符合其身心特點的觀察保護措施,開展評估、考察和幫教。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根據需要建立未成年人觀護教育基地。

對因不滿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觀護教育基地可以經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協助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其進行教育。

第四十六條 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未成年犯,應當依法接受社區矯正。

對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應當根據其年齡、心理特點、身心發育需要和家庭情況,採取有針對性的矯正措施。對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實施社區矯正時,矯正宣告不公開進行,矯正教育與成年社區服刑人員分開,矯正檔案應當保密。

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人應當接受人民檢察院的監督考察,在考驗期可以參照前款規定接受教育矯治。

第四十七條 收容教養所和未成年犯管教所應當對接受收容教養或者服刑的未成年人開展思想、法律、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保證學習時間,並積極開展法律援助和心理矯治,預防其重新犯罪。

未成年人因接受收容教養或者服刑未完成義務教育的,司法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執行機關應當從場地、師資、經費等方面提供保障,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第四十八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對接受戒毒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實行分別管理。

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的未成年人,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協助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以及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落實幫教措施,防止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

第四十九條 對正在服刑、接受收容教養或者強制隔離戒毒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主動探視,配合執行機關對其進行教育、矯治。拒不探視或者不配合教育、矯治的,其所在的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要求其改正。

第五十條 對刑滿釋放、解除收容教養或者強制隔離戒毒的未成年人,未成年犯管教所、收容教養所、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提前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按時將其接回; 沒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原執行機關應當提前通知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組織相關人員按時將其接回,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妥善安排。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落實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法律規定,防止應當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不當泄露。

第五十二條 被判處管制、免予刑事處罰、宣告緩刑、宣告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刑罰執行完畢、解除收容教養和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

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披露未成年人被收容教養、強制隔離戒毒和追究刑事責任的個人信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條 鼓勵組建專業的社會工作人才隊伍,為涉及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在訴訟期間、刑罰執行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後,開展幫教矯正、預防重新犯罪提供社會化服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監護能力但不履行監護責任,或者對有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的被監護未成年人放任不管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責令其嚴加管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人員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在中國小校校園周邊二百米範圍內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營業性電子遊戲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進入場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及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營業性電子遊戲場所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接納未成年人,或者未在顯著位置設定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警示標誌的,除依照法律、法規給予處罰外,由文化行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向未成年人提供網路服務的公益性上網場所,其計算機終端未安裝或者使用封堵暴力、色情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過濾軟體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旅館業經營者接納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住宿,未按照規定聯繫或者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房屋出租者向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或者未在顯著位置設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的警示標誌的,由菸草專賣、工商行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的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予以認定。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2017年3月30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江蘇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7年6月1日起實施。條例由人大自主起草,在全國首創了“一般預防”“重點預防”“特殊預防”的立法體例,總結了我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許多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彌補了我省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空白,與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共同形成了我省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法制保障。

一、政府組織領導 實行綜合治理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是一項具有長期性、複雜性的社會系統工程,需要政府及相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學校、家庭、社會等各方面群策群力,才能取得預防工作的實效。在這項系統工程中,政府負責組織領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綜合治理條,主要作了三個方面的規定:一是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保障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經費並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納入年度工作督查、考核體系,加強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指導、監督和考核,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二是規定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建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協調機構,由政府有關部門、法院、檢察院、共青團、婦聯和關工委等單位組成,其日常工作由同級共青團承擔,並明確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協調機構的主要職責。設立專門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協調機構,明確共青團的職責和工作定位,有利於更好地組織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綜合治理工作,進一步加強和整合各方力量,做到既各司其職,又統一協調相互配合。三是為了支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開展,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項目納入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目錄等方式,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培育和引導青少年事務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二、劃分預防階段 實施有效措施

為了更加有效地對各類未成年人群體開展全覆蓋、有針對性的預防犯罪措施,條例根據預防對象和相應的工作特點劃分為“一般預防”“ 重點預防”和“特殊預防”三個部分。一般預防的對象是正常入學和正常家庭環境下的未成年人群體,在這一章中規定了未成年人自我預防的義務,明確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預防犯罪教育負有直接責任,還對法治宣傳教育和網路安全教育做了規定;重點預防的對象是失學、失管等未成年人,主要包含不良行為、閒散、流動留守、流浪乞討等未成年人及服刑強制戒毒人員的未成年子女,在這一章中特別對校園欺凌做了規定;特殊預防的對象是進入司法程式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和需要矯正觀護的未成年人。在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必要懲戒之後,為了給他們提供繼續發展的空間和有利於他們成長,專門規定被判處管制、免予刑事處罰、宣告緩刑、宣告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刑罰執行完畢、解除收容教養和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

三、重視家庭預防 強化家庭責任

百年樹人家庭始。家庭是未成年人教育的根基,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中起著重要作用。條例注重強化家庭責任,夯實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礎,明確規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的三項責任:一是營造良好的家庭環境。 二是切實履行監護責任。三是對履行監護職責不力的,責令其接受家長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履行監護職責不力,致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或者放任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公安機關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責令其接受家長教育,教育行政部門、婦女聯合會負責實施家長教育。

四、關注校園安全 打擊校園欺凌

校園安全問題是民眾關心、社會關注的重點。對此,條例作了重點規定。一是參照教育部等八部門《關於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導意見》,對校園欺凌規定了具體的預防、報告和處置機制,要求學校建立防治學生欺凌和校園暴力工作制度。二是根據有的專家提出通過配備“校園警察”解決校園欺凌問題等建議,條例規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學校等建立校園欺凌和暴力事件預防處置機制,建設校園及周邊地區公共安全視頻監控系統,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活動開展預測預警和實時監控,明確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配備專門的校園警力。三是為了保護未成年學生的個人隱私,規定涉及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報導、信息,不得泄漏未成年學生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斷出未成年學生信息的資料,從而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環境。

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委託,就《江蘇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是國家的希望、民族的未來。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是促進其健康成長的底線要求,關係到千萬家庭的幸福安寧與社會的和諧穩定,也有利於為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培養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1999年頒布實施以來,對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效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經濟轉軌、社會轉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當前未成年人成長的網路環境和社會環境亟待淨化,農村留守兒童、流動未成年人、閒散未成年人中多數處於缺管少愛狀態,價值取向的多元和各種新的不良誘因的出現,對未成年人的思想觀念和行為方式產生重要影響,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呈現出暴力化、團伙化、低齡化等特點,都對預防工作提出了更為嚴峻的挑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是一項複雜的社會系統工程,需要依法治理、綜合施策,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積極推進。我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一直處於全國領先行列,未成年人犯罪的整體數量和占比連續八年下降,預防工作中積累了許多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需要加以總結提升,上升為地方法規,從而促進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規範化、法制化。此外,全國已有10個省(市、自治區)出台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地方法規,也為我省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鑑。

二、《條例(草案)》起草的基本情況

從年初開始,我委會同團省委以及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法制辦共同組成立法起草組,同時吸納了省法院、檢察院的實務工作者和東南大學法學專家參與法規的起草論證工作。在起草過程中,我委赴省內外深入開展調研,充分聽取了人大代表、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人、高校專家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實務工作者的意見和建議。省人大常委會常務副主任、黨組副書記蔣宏坤還主持召開了有北京師範大學、南京大學、東南大學、西南政法大學、上海政法學院等高校專家學者以及省法院、檢察院、教育廳、公安廳等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參加的立法研討會,聽取多方意見建議。我委還徵求了13個省轄市人大常委會和17家省有關部門的意見建議,經過反覆修改,形成了目前的《條例(草案)》。11月8日,內務司法委員會召開第十七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草案)》,現提請常委會審議。

在《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我們注意把握好以下幾項原則:

一是既符合國家大法又充分考慮江蘇實際。《條例(草案)》一方面認真貫徹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2012年刑事訴訟法增設的關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式的內容精神,另一方面注重吸收總結我省各地經驗,將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工作機制上升為法規條文。如針對我省蘇南地區流動人口多、蘇北地區留守兒童多的情況,《條例(草案)》專門規定了外來人員子女和留守兒童的父母應當履行監護職責及預防教育等方面的相關內容,力求做到既保證條文的合法性,又儘可能突出對國家立法的補充和江蘇特色。

二是既發揮主導作用又注重堅持民主立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涉及的單位和部門較多,日常工作由共青團組織承擔,考慮到其群團組織的特殊性,常委會將這部法規確定為人大自主起草的立法項目。我委堅持立法的主導地位,與團省委密切配合,組織多部門和專家參與起草。在立法中注重合理規範公共管理部門的權力與責任,同時充分發揮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的重要作用,使制度設計更具有中立性和操作性。同時堅持民主立法、科學立法,注重提高立法質量。邀請國內知名專家學者召開立法研討會,將理論研究與實際操作在立法層面上有機結合。同時將《條例(草案)》在省人大和團省委官方網站上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進一步拓展公眾參與立法的途徑。

三是既嚴格界定標準又充分留有餘地。考慮到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地域差異,為增強我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條例(草案)》對重要內容的規範大多採取定性表述,對於一些需要量化或明確的具體標準、指標等,凡屬於成熟的做法均給予明確。有些涉及面較廣的問題則留出合理空間由政府及有關部門酌情而定,如《條例(草案)》規定“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配備專門的校園警力”,“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根據需要建立未成年人觀護教育基地”等。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條例(草案)》共設六章六十七條,分為:總則、一般預防、重點預防、特殊預防、法律責任、附則。重點規範以下內容:

(一)關於立法體例結構

《條例(草案)》根據預防對象和相應的工作特點劃分為“一般預防”“重點預防”和“特殊預防”章節。“一般預防”針對正常入學和正常家庭環境的未成年人群體;“重點預防”針對失學、失管等未成年人,基本按照實務工作中所區分的“不良行為、閒散、流動留守、流浪乞討未成年人及服刑強戒人員未成年子女”為分類標準;“特殊預防”針對進入司法程式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和需要矯正、觀護的未成年人。以期明確立法的指向性,更加有效地對各類未成年人群體開展全覆蓋和有針對性的預防犯罪措施。

(二)關於預防工作協作機制

長期以來,困擾我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制約因素是缺乏完善有效的預防工作協作機制。今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進一步深化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的意見》,明確“加強各級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專項組自身建設,日常工作由同級共青團組織承擔”。為進一步加強政府各職能部門的有效參與和協作配合,《條例(草案)》在第三條明確規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下,實行綜合治理”,同時在第五條進一步規定“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建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協調機構。協調機構由政府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和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等單位組成,日常工作由同級共產主義青年團組織承擔”。設立專門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協調機構,明確共青團組織的職責和工作定位,有利於更好地組織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綜合治理工作,進一步加強和整合各方力量,既各司其職,又統一協調相互配合。

(三)關於法治宣傳教育

法治宣傳教育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依法治省的基礎性工作,也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要抓手。為抓住未成年人成長這一“關鍵時期”,增強法治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條例(草案)》既明確了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職能責任,也重視發揮學校教育主陣地、課堂教學主渠道作用,在第十條明確“構建政府、學校、社會、家庭共同參與的未成年人法治教育體系,增強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同時在第十一條規定“學校應當將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納入教育教學計畫,開設道德與法治課程,配備具有法治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專門知識的教育師資,遵循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根據不同學段特點開展針對性的法治教育”,在第十二條強調發揮法治副校長、法治輔導員、法律顧問的職責作用等。

(四)關於校園欺凌

性質惡劣的校園欺凌事件不斷出現在公眾視野,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嚴重傷害當事人身心健康,不利於廣大未成年人學習教育和健康成長。誘發未成年人實施校園暴力行為的原因比較複雜,如家庭、社會成長環境中負面因素影響、法治教育弱化、中小學生心理健康問題突出,以及針對校園暴力行為管教力度不夠等。對此,《條例(草案)》參照教育部等八部門《關於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導意見》,對校園欺凌規定了具體的預防、報告和處置機制,要求學校建立防治學生欺凌和校園暴力工作制度。對可能構成校園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對有欺凌行為的未成年人採取專門教育措施,對遭受欺凌的未成年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救濟保護和心理疏導。同時,根據研討會專家提出通過配備“校園警察”解決校園欺凌問題等建議,在與省公安廳、綜治辦、教育廳等部門充分協商的基礎上,《條例(草案)》第三十三條規定了“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建設校園及周邊地區公共安全視頻監控系統,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活動開展預測預警和實時監控。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配備專門的校園警力”。

(五)關於網路安全保護

為解決未成年人容易受到網路負面信息影響的問題,《條例(草案)》將網路管控作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工作加以系統規範。在第十六條明確了“學校、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指導未成年人正確使用網際網路,拒絕不良網路信息和網路遊戲產品。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鼓勵建立校園網路中心,學校可以逐步建立校園網路,引導未成年人健康上網”。並在第十六至十九條針對網路安全和有害信息禁止過濾問題作了專門規範,如規定校園網路、公益性上網場所等信息過濾軟體的強制性使用。同時,《條例(草案)》在第二十條、二十一條對整治校園周邊環境、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等作了進一步規定。

(六)關於專門教育

《條例(草案)》針對一些特殊的未成年人群體規定了專門教育的內容。一是針對有嚴重不良行為,不能繼續正常學習的未成年人通過專門學校進行教育矯治。二是對涉罪但無羈押必要的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人、被判處非監禁刑的未成年人採用社會觀護教育的方式開展評估、考察和幫教。專門學校教育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義務教育法等法律中都有明確規定,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深化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的意見》也提出“有條件的地方可在省會城市或大中城市新建或改建滿足當地需要的專門學校”,而目前江蘇僅有一所專門學校。因此《條例(草案)》在第四十條規定:“設區的市應當根據需要建立專門學校,作為教育矯治有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的主要場所”。同時,鑒於我省司法機關積極探索在企業、高校、福利機構等建立觀護教育基地,針對判處緩刑、管制、免於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開展教育、培訓、幫扶工作,促使他們更好地回歸社會,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條例(草案)》第四十九條對建立觀護基地作了明確規定:“設區的市應當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部門共同建立未成年人觀護教育基地”,同時規定:“對因不滿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觀護教育基地可以經其父母及其他監護人同意,協助父母和其他監護人對其進行教育”。

(七)關於發展專業的社會工作服務

當前,我省未成年人社會服務組織發展緩慢,青少年事務社會工作者的數量和素質難以滿足實際需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專業性、穩定性和長效性亟待加強。因此,《條例(草案)》在“總則”“重點預防”和“特殊預防”等章節就促進和發展專業的社會工作服務作了相應規定。如第六條“培育引導青少年事務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參與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第四十一條“鼓勵專兼職相結合的專業社會工作力量參與重點預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開展對未成年人群體的重點教育矯治”,第五十八條“有條件的市、縣(市、區)應當組建專業的社會工作者隊伍,為涉罪未成年人訴訟期間和刑罰執行期間的幫教矯正和犯罪預防提供社會化服務”等。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江蘇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有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結合江蘇實際,制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十分必要,草案內容基本可行。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書面徵求了十三個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諮詢專家的意見,在江蘇人大網上全文公布草案徵求社會意見,會同省人大內司委、團省委赴泰州市、武進區、灌雲縣進行調研,實地考察了未成年人觀護教育基地,聽取了有關政府部門、法院、檢察院、團委、婦聯、關工委以及義務教育學校代表的意見,還專門赴省未成年人犯管教所、南京市建寧中學進行調研,分別聽取了部分管教民警、未成年服刑人員和專門學校老師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對各方面的意見進行認真研究,對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並召開座談會徵求了省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3月13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總則

1、有的部門和地方認為,草案應當明確各方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責任。因此,結合草案規範的內容,建議在草案第二條中增加“遵循政府領導、家庭主責、學校教育、社會參與的原則,堅持一般預防、重點預防、特殊預防並重”的內容。

2、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草案缺少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協調機構職責的規定。因此,根據我省實際,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二款,明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協調機構七個方面的主要職責。

二、關於一般預防

1、根據有的地方的意見,建議在草案第十五條中增加學校應當“及時反映和了解未成年人的情況”的內容,並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規定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主動與學校聯繫溝通,了解未成年子女在校情況,發現未成年子女有不良行為時,應當及時告知學校,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2、根據有的委員和地方的意見,參照兄弟省的規定,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學校、文化館(站)、青少年宮、公共圖書館、婦女兒童活動中心等場所可以建立公益性上網場所,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3、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二十二條關於旅館業經營者接納未成年人住宿的要求不全面。有的地方提出,對未成年人承租房屋的要求也應當予以規範。因此,根據我省實際,建議在草案第二十二條中增加“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在旅館住宿時,應當有父母、其他監護人或者監護人委託的其他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陪同”的要求。同時,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沒有經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房屋出租者不得向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出租房屋。”

三、關於重點預防

1、有的委員認為,草案要進一步明確重點預防的內容,增強可操作性。因此,根據我省實際,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明確重點預防的對象是“留守未成年人、流浪乞討未成年人、閒散未成年人、服刑或者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未成年子女、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等群體”,並規定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重點預防中的主要職責。

2、有的部門和地方提出,草案應當體現國家和省對於三周歲以下兒童監護的最新要求。因此,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議在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中增加“三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應當與其共同生活,或者父母一方留家照料”的內容,並對“父母因外出務工等原因不能對留在原籍未成年子女履行監護義務”增加相應的條件。此外,建議在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增加“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外來務工人員的未成年子女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的內容,進一步保障隨同外出務工父母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權利。

3、有的地方提出,對服刑或者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未成年子女需要加強監護。因此,根據上位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條,明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都在監獄服刑、被強制隔離戒毒等無法履行監護權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同時,在該條第二款明確了幫扶救助措施。

4、有的地方和專家認為,對於監護不力的父母,要借鑑國外經驗對其進行家長教育,督促其積極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因此,借鑑國際經驗和我國台灣地區的做法,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履行監護職責不力,致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或者放任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公安機關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通知其接受家長教育,教育行政部門、婦女聯合會負責實施家長教育。”

四、關於特殊預防

1、有的部門和地方認為,草案第五十五條關於原刑罰執行機關聯繫多個部門、多個單位妥善安排未成年人的規定操作性不強。因此,根據上位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建議將草案第五十五條修改為“沒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原執行機關應當提前通知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組織相關人員按時將其接回,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妥善安排”。

2、有的地方和專家提出,對被收容教養、強制隔離戒毒和追究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信息應當予以保護。因此,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披露未成年人被收容教養、強制隔離戒毒和追究刑事責任的個人信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關於法律責任

1、根據有的專家意見,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營業性電子遊戲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違反規定接納未成年人等違法行為,在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中明確“依照法律、法規給予處罰”。同時,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細化明確由文化行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2、根據有的委員的意見,參照兄弟省的有關規定,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九條,對旅館業經營者和房屋出租者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地方的意見,刪去了草案部分與上位法內容重複的條文,還對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術修改,對有關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見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當,請審議。

《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7年3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江蘇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將於2017年6月1日起施行。5月27日,江蘇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與共青團江蘇省委員會共同召開《江蘇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新聞發布會,對條例的立法背景、制定過程和主要內容等作進一步解讀。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公丕祥表示,《條例》的出台,標誌著江蘇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進入科學化、規範化、法制化的軌道,對於維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據省人大內司委主任委員劉成林介紹,《條例》根據當前未成年人犯罪的誘因、特點和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總結提升了江蘇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經驗和做法,對各類未成年人群體分階段、全覆蓋地規定了預防犯罪措施,並對社會高度關注的校園安全問題等作出了專門規範,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團省委書記、省綜治委預防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王偉介紹了宣傳貫徹《江蘇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的具體舉措。他指出,團省委和省預防領導小組將重點抓好《條例》的集中宣傳、重點群體的預防、特殊群體的維權保護這三件事。各級預防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將抓住條例出台實施這一重要時間節點,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繼續保持江蘇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良好勢頭。

中國小校校園周邊二百米範圍內不得設立不適宜未成年人進入的場所

將於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江蘇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第十七條表明,“中國小校校園周邊二百米範圍內不得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營業性電子遊戲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進入的場所。”

違反此項規定,在中國小校校園周邊二百米範圍內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營業性電子遊戲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進入場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及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校園欺凌和暴力事件情節較重的,公安機關應當參與警示教育

針對社會普遍關注的校園欺凌和暴力事件,《條例》明確規定,“對在學校內外實施欺凌和暴力的未成年人,學校、家長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和警示談話,情節較重的,公安機關應當參與警示教育。對實施的欺凌、暴力行為屬於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可以送專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欺凌和暴力事件處置後,學校應當對涉及欺凌和暴力事件的未成年學生進行跟蹤觀察和輔導教育。”

《條例》還提出,涉及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報導、信息,不得泄漏未成年學生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斷出未成年學生信息的資料。

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住旅館需要通知家長

《條例》第二十一條提出,“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在旅館住宿時,應當有父母、其他監護人或者監護人委託的其他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陪同。旅館業經營者接納無前述人員陪同的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住宿的,應當及時與其父母、其他監護人、近親屬或者所在學校聯繫;無法取得聯繫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此外,“沒有經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房屋出租者不得向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出租房屋。”

違反第一款規定,旅館業經營者接納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住宿,未按照規定聯繫或者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房屋出租者向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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