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違法拘禁行為一般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採取拘禁的主體必須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非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所採取的拘禁行為,不是《國家賠償法》所講的違法拘禁行為。
2、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活動之外,所採取的拘禁行為,也不屬於國家賠償法中所說的違法拘禁行為。
3、被拘禁的對象是自然人,具體講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健康人或殘疾人,等等。
4、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情況下,實施了禁閉、強行關押、隔離審查、綁架等方法,使特定的公民在一定的時間內失去行動自由的行為。
5、在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的拘禁行為為非法,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違法拘禁行為使公民人身自由受到損害,行政機關應承擔行政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