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道路照明的種類可分為連續照明、特殊區域(區段)照明和緩衝照明三種(表1)。 技術要求 道路照明首先應滿足汽車司機在夜間行車時能準確地識別路面上的各種情況,及時對障礙物作出反應,避免交通事故,並減少司機的視覺疲勞等要求(見光的視覺性質)。雖然人眼的視野較廣,但只有目標處於中心視野,即視線中心附近1°~2°的視角時,才能清楚地識別出目標的形狀、顏色和亮度差(圖1)。因此,國際照明委員會建議:可以認為,司機行車時平均視點高度為1.5米、前中心視野為1°、注視的距離為正前方60~160米,此範圍內的路面亮度和光的分布,對於司機的視覺起直接作用(圖2)。 1977年,國際照明委員會頒布了道路照明推薦標準,提出主要以平均路面亮度、路面亮度均勻度和限制眩光作為評價道路照明的三項技術指標。
① 平均路面亮度。由於物體表面與路面之間,需要有一定的最小亮度差,才能覺察到物體,因此,平均路面亮度是一個重要的指標。根據試驗,平均路面亮度值宜取每平方米1.5~2.0坎德拉。
② 路面亮度均勻度。分為全路面亮度均勻度和縱向亮度均勻度。前者表示影響司機舒適感的亮度均勻度;後者表示影響障礙物可見度的亮度均勻度。國際照明委員會規定值見表2。 ③ 限制眩光。分為失能眩光和不舒適眩光兩種。失能眩光是生理性的,會妨礙視覺,降低可見度,但不一定引起不舒適的感覺,常用司機典型視覺工作目標的閾值亮度的增加率用TI表示。TI(%)值越小,引起的失能眩光越小。國際照明委員會規定TI應小於或等於10%。不舒適眩光是心理性的,使人感覺不舒適,但不一定妨礙視覺。在行車時,因照明設施造成眩光而降低司機舒適感的程度,常用眩光控制等級G表示。G值越大,不舒適眩光越小。國際照明委員會規定 G值一般應大於或等於6。
設施選擇 要根據具體的道路和環境,合理地選擇照明裝置和安裝方式,以達到良好的照明效果和節約能源的目的。照明裝置應具有合理的光分布,使之有效地射向照明對象,限制眩光,並保護光源。過去主要使用白熾燈為照明光源,現使用高效氣體放電燈,如改善光色的螢光高壓汞燈,高、低壓鈉燈和金屬鹵化物燈等。安裝方式有懸挑式、懸索式和多燈組合式等。
參考書目
W.J.M.Van Bommel, J.B.de boor,Road Lighting,Macmillan, London and Busingstake, 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