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換言之,科爾伯格的研究目的不在於了解兒童對行為是非的認知行為表現,而在於探討兒童對道德判斷的內在認知心理歷程。
科爾伯格當時採用的道德兩難(moral dilemma)問題情境,是要兒童們對“海因茨難題”(Heinz's Dilemma)的故事作出判斷並陳述自己判斷的理由。
該故事大意為:“歐洲某的一婦女海太太罹患嚴重癌症,醫師診斷只有一種新制鐳錠藥物可治。海先生奔赴藥店時,店主將成本僅 200 美元的藥物,提高為 2000 美元。海先生為妻子久病已用盡所有積蓄,向親友借貸只能湊得 1000 美元。他懇求店主允許其先付此數取藥回去救他妻子一命,餘款保證稍後補足。店主拒絕並稱賣藥目的只求賺錢,不考慮其他問題。海太太性命危在旦夕,海先生走投無路,就在當天夜間撬開藥店窗戶偷得藥物,救了妻子一命”。在這則故事之後,科爾伯格要被試回答:“你認為海先生偷藥救妻得行為對不對?如說他對,為什麼?如說他錯,為什麼?”
水平I
處於這一水平的兒童對文化的規則和標記中的善惡是非觀念十分敏感,但卻是根據行為的實質結果或權利來解釋標記的。
階段一:懲罰與服從階段
[ 道德判斷的內容]
所謂對的,就是絕對服從規則和權威,避免懲罰,不造成實際傷害。
(1)所謂對的,就是不違反規則,為服從而服從,不對人和物'造成損害。
(2)做得對的理由是避免懲罰和權威的強力。
[社會觀點]
本階段兒童採納的是自我中心的觀點,不考慮他人利益或認識行為者與他人利益之間的區別,更不能把這兩者聯
系起來。依據物質後果來裁判其行動。把自己觀點和權威者觀點相混同。故而認為海先生偷藥行為是錯的,應該受懲
罰。
階段二:個人的工具主義目的與交易階段
[道德判斷的內容]
所謂對的,便是滿足自己或他人的需要,按具體交換原則作公平交易。
(1) 所謂對的,就是遵守會給人帶來即時利益的規則。一切能滿足自己利益和需求的行為就是對的,對的也就是
公平,一種平等的交換、交易或協定。
(2) 做得對的理由是在既能滿足自己需要的同時還必須認可別人也有其權利。
[社會觀點]
本階段的人採納的是一種具體的個人主義觀點。他能把自己、權威者和其他人的利益和觀點相區別。認識到
規則是可變的,每個人都是根據自己的利益來行事,所以對是相對的,個人只有通過等量的公平交換來滿足各自
需要,整合各種衝突。故而認為海先生偷藥行為是對的,因為他挽救了妻子一命,也消除了自己的痛苦。
水平Ⅱ
這時個體已內化現行社會規則,即認為規則是正確的,能順從現行社會秩序、且有維護這種秩序的內在願望、行為價值是
以遵守規則的經濟為依據。
階段三:相互性的人際期望、人際關係、人際協調階段
[道德判斷的內容]
所謂對的,就是扮演一個好角色,關心別人,珍惜別人的感情,信賴和忠實於夥伴,鞭策自己遵守規則和期望。
(1) 所謂對的,就是不辜負親人期望,"做好"是至關重要的,意指有良好的動機,關心別人、保持良好的人際關係,具有信任、忠誠、尊敬和感恩的美德。
(2) 做得對的理由是,要做自己和別人心目中的好人,如能設身處地地為別人著想,就是希望自己有善的行為(金箴)。
[社會觀點]
本階段的人採納的是與他人發生關係中的個人觀。他意識到人所共同享有的情感、協定和期望高於一般的利益、按"金箴"即從動機和感情來評定行為,希望維持和諧的關係,但沒有普遍性的"制度"。
此階段認為海先生的偷藥行為是對的,因為救了妻子一命,是個好丈夫。
階段四:社會制度與良心維繫階段
[道德判斷內容]
所謂對的,是對社會盡職盡責,恪守社會秩序,維護社會或群體的福利
(1) 所謂對的,就是履行個人承諾的義務,嚴格守法。對的,也指對社會,群體有所貢獻。
(2) 做得對的理由乃致力於使機構作為一個整體運行,自尊和良心繫指履行個人既定義務,或考慮到:"假如每人都這樣做,會怎樣?"
[社會觀點]
本階段的人的人際關係已與社會觀點相分化。他採納制度觀,根據自身在制度中的地位來確定角色、規則和人際關係,強調尊重權威,維護普遍的社會秩序,否則就內疚。他既同情海因茨,又陷入若觸犯法律要坐牢的困境之中。
水平Ⅱ/Ⅲ
亦稱 4又1/2階段 ,屬後習俗水平,但尚未具有原則性特徵。
[ 道德判斷內容]
這時,選擇帶有個人的和主觀的性質,且以情緒為基礎。良心被看成是隨意且相對的。
[社會觀點]
這時,個體採納了一種超脫於所處社會的觀點,把自己看成一個個別的決策者,不受任何普遍化的社會義務或契約
束縛。他能按社會規定來承擔和 選擇契約,但還不具備相應的選擇原則。
水平Ⅲ
在本水平中,道德決策取決於平等社會中全部成員一致認可,的那些權利、價值和原則。
階段五:至上的權利、社會契約或權利階段
[道德判斷的內容]
所謂對的,就是要維護基本的權利、價值觀和合法的社會契約,甚至在它們與所屬群體的具體規則和法律相衝
突時也如此。
(1) 所謂對的,就是認識到每個人均有相對於不同群體的不同價值觀,但唯有在公正的基礎上才遵守。但對於
自由和生命價值觀則不管別人如何都應遵守。
(2) 做得對的理由,一般認為,應有義務遵守法律,因為法律是用來發展人類福利和保護所有人權利的。家庭、
友誼等也以尊重別人的自由協定為契約的。個人對法律和責任的考慮,是基於人類整體功利"為絕大多數人
的最大利益"的理性認識為基礎的。
[社會觀點]
本階段的人採納了一種超前的社會觀,認為如法律不適社會,可以通過協商來改造,往往從人類價值上判斷
是非,但又力圖通過契約來整合各種觀點,因此處於遵守法律同維護自由和生命價值的矛盾衝突之中。
階段六:普遍性倫理原則階段
[道德判斷的內容]
本階段的人受一種全人類都應遵從的普遍倫理原則所指導。
(1) 至於什麼是對的,階段六的人受人類普遍原則指導,不受具體法律所約束,這些原則集中為一條主張人類
平等權利和尊重個人尊嚴的普遍性公正原則。
(2) 做得對的理由,作為一名理性者,他已明了原則的有效性,因而立志為之獻身。
[社會觀點]
本階段的人建立了一種用於社會治理的道德觀。這是任何懂得德性本質、懂得尊重人是作為目的而不是手段這
一基本道德前提的理性者所採納的觀點。 科爾伯格認為,正是個體形成這種抽象的,超越法律的普遍公正的原
則,才使他獲得生活的最大適應性,領悟到人生的真諦,他認識到社會不可能存在一種為救妻子而讓海因茨去
偷藥的法律,但他有一個更高的道德權利,即一種帶有普遍性的、絕對的生命價值的觀念。科爾伯格指 出,只
有到這時,個體才真正生成象聖經"金箴"聽說的那樣的自我犧牲,為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而獻身的普遍人生原
則。這種人是推動社會道德發展的力量,但未必是社會 維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