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爾伯格道德發展階段理論

發展階段理論是道德認知發展論的理論核心。勞倫斯·科爾伯格自1958年在博士學位論文中對其作了首次闡釋後,不斷修正,直到1983年他把所有研究成果整理為三大文集時還在進行修改,可見其治學之嚴謹。科爾伯格的道德發展研究,雖沿用皮亞傑的方法,但目的卻不像皮亞傑那樣旨在了解兒童對行為是非的道德判斷,而是藉助道德兩難的問題情境,希望了解兒童作出行為是非道德判斷後如何說明其判斷的理由。

概述

科爾伯格對道德發展的研究是從發展心理學的角度出發的。理論的思想淵源主要來自杜威和皮亞傑關於道德發展理論的觀點:①道德發展的核心是認知;②促進道德發展的因素是社會交往。主要運用道德兩難法,這也是論證他的三個水平六個階段道德發展模式的主要依據。

前習俗水平包括服從與懲罰定向和天真的利己主義階段。處在這級水平的兒童,往往根據行為的具體結果而非常規的道德準則或社會期望來判斷。

習俗水平包括好孩子和尊重權威與維護社會秩序定向階段。兒童已能理解維護家庭或社會期望的重要性,而不理會那些直接和表面的結果。

後習俗水平包括履行準則與守法和良好的道德定向階段。兒童力求對道德價值和原則做出自己的解釋,在評價時能超越普遍原則,考慮較多的是道德的本質,而非具體道德準則。

發展階段

科爾伯格的研究目的不在於了解兒童對行為是非的認知行為表現,而在於探討兒童對道德判斷的內在認知心理歷程。科爾伯格當時採用的道德兩難(moraldilemma)問題情境,是要兒童們對“海因茨題”(Heinz'sDilemma)的故事作出判斷並陳述自己判斷的理由。該故事大意為:“歐洲某地的一婦女海太太罹患嚴重癌症,醫師診斷只有一種新制鐳錠藥物可治。海先生奔赴藥店時,店主將成本僅200美元的藥物,提高為2000美元。海先生為妻子久病已用盡所有積蓄,向親友借貸只能湊得1000美元。他懇求店主允許其先付此數取藥回去救他妻子一命,餘款保證稍後補足。店主拒絕並稱賣藥目的只求賺錢,不考慮其他問題。海太太性命危在旦夕,海先生走投無路,就在當天夜間撬開藥店窗戶偷得藥物,救了妻子一命”。在這則故事之後,科爾伯格要被試回答:“你認為海先生偷藥救妻的行為對不對?如果說他對,為什麼?如果說他錯,為什麼?”

他三個水平六個階段理論主要觀點綜述如下:

前習俗水平

這一水平上的兒童已能辨識有關是非好壞的社會準則和道德要求,但他是從行動的物質後果或是能否引起快樂(如獎勵、懲罰、博取歡心等)的角度,或是從提出這些要求的人們的權威方面去理解這些要求的。這一水平包括兩個階段:

階段1

懲罰和服從的定向階段。行動的物質後果決定這一行動的好壞,不理會這些後果所涉及的人的意義或價值。他們憑自己的水平作出避免懲罰和無條件服從權威的決定,而不考慮懲罰或權威背後的道德準則。在這個階段,兒童主要關心的是置身於苦惱和避免痛苦、自由限制和憂慮。這個階段相當於皮亞傑的“客觀責任感”。

階段2

工具性的相對主義的定向階段。正當的行動就是滿足自己需要的行動,偶爾也包括滿足別人需要的行動。人際關係被看作猶如交易場中的關係。他們相互之間也有公正、對等和公平的因素,但往往是從物質的、實用的途徑去對待。所謂對等,實際上就是“你對我好,我也就對你好”,談不上什麼忠誠、感恩或公平合理。兒童一心想自己的需要,但也能體會到別人也有正當的需要。從而,他有時願意為滿足各個方面的需要以平等的方式去“作出妥協”。

習俗水平

這一水平上的兒童已能理解維護自己的家庭、集體或國家的期望的重要性,而不理會那些直接的和表面的後果。兒童的態度不只是遵從個人的期望和社會的要求,而且是忠於這種要求,積極地維護和支持這種要求,並為它辯護。對與這種要求有關的個人和集體也一視同仁。這一水平也包括兩個階段:

階段1

人際關係和諧協調的或(願做一個)“好孩子”的定向階段。好的行為就是幫助別人、使別人愉快、受他人讚許的行為。這很大程度上是遵從一種老看法,即遵從大多數人的或是“慣常如此的”行為。皮亞傑的“主觀責任感”是在本階段出現的。

階段2

“法律與秩序”的定向階段。傾向於權威、法則來維護社會秩序。正當的行為就是克盡厥職、尊重權威以及維護社會自身的安寧。兒童認識到社會秩序依賴個人樂於去“盡本分”和尊重適當建立的權威。

後習俗的、自主的或原則的水平

在這一水平上,人們力求對正當而合適的道德價值和道德原則作出自己的解釋,而不管當局或權威人士如何支持這些原則,也不管他自己與這些集體的關係。這一水平也分為兩個階段:

階段1

社會契約的、墨守成法的定向階段。一般說來,這一階段帶有功利的意義。正當的行為被看作是與個人的一般權利有關的行為,被看作是為全社會所認可、其標準經嚴格檢驗過的行為。這裡可以清楚地看到個人價值和個人看法的相對性,同時相應地強調為有影響的輿論而規定的那些準則。除了按規章和民主商定的以外,所謂權利,實際上就是個人的“價值”和“看法”。這樣就形成一種傾向於“法定的觀點”,所不同的是可以根據合理的社會功利的理由改變法律與秩序(不是像階段4那樣固定在法律與秩序上)。在法定範圍以外,雙方應盡義務的約束因素即自由協定和口頭默契。這就是美國政府和憲法的“官方品德”。

階段2

普遍的倫理原則的定向階段。公正被看作是與自我選擇的倫理原則(要求在邏輯上全面、普遍和一致相符的、由良心作出的決斷),這些原則是抽象的、倫理的,如金箴(基督)、絕對命令(康德的)等;它們不是像聖經上的“十誡”那樣的具體的道德準則。這些實質上都是普遍的公正原則,人的權利的公平和對等原則,尊重全人類每個人的尊嚴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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