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學用語。因三相之一。所謂‘遍’,即遍有,即一範圍較大的概念包含一範圍較小的概念;‘宗’指宗上的有法;‘法’即指因;‘性’即‘特性’。即指因必須在外延上包含宗上的有法,如果因的外延不能全部包含宗上有法,而只是涉及有法一部分外延的話,這個因就不能成立。《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雲(大正44·103b)︰‘若因不遍宗有法上,此所不遍,便非因成。’對此,《明燈鈔》卷二(末)有具體的闡釋(大正68·263c)︰
‘如其因性不遍有法者,宗寬因狹,不足為成。如外道說︰一切草木,皆有心識,有眠覺故,言眠覺者,如合歡樹。暮時葉合曰眠,朝旦還開曰覺。然此眠覺因,不遍草木故,不能成皆有心識,此有過因,便非因成。’
亦即如果宗上有法的外延大,而因的外延小,這個因就不能證成宗。《明燈鈔》舉‘外道師’所立的推論說明,‘有眠覺故’因的外延狹,而宗上有法‘一切草木’的外延卻太寬。因為草木中有‘眠覺’的雖然不少(如豆科植物等),但不是所有的草木都有‘眠覺’。這樣,‘有眠覺’因自然就不能證成宗上的法為有法所有了。因此這一類因都是有過失的因。
唐代的因明家,曾研究過因是否遍於宗上有法的種種可能情況,概括出了四種類型︰
(1)是宗法而非遍。
(2)是遍而非宗法。
(3)非遍亦非宗法。
(4)是遍亦是宗法。
第一種‘是宗法而非遍’是說,因雖然可以算作宗上有法的一種法,但卻沒有遍於有法上,而只是與有法的一部分外延發生聯繫,構成交叉關係。如上述‘一切草木皆有心識(宗),有眠覺故(因),如合歡樹(喻)’就是。
第二種‘是遍而非宗法’是說,因雖然遍於宗之有法,但卻不是有法的一種法。其實,這種因是沒有的,因為因如果真能遍於有法上,就決不會不是宗上有法的法。但是唐代總持寺的玄應、莊嚴寺的文軌與嵩山鎮國道場的定賓卻認為有這一類因,並且還舉了例子(他們舉的例子比較艱深,茲不錄)。日僧秋篠山善珠不僅同意玄應等人的看法,還補充了一條古印度因明家常用的例子來作說明︰
此山谷決定有火,(宗)
現見煙故。(因)
善珠舉此例所要說明的是,有煙與有火固然有必然的因果聯繫,即有煙必有火,但與山谷卻無必然的聯繫,因為山谷只是一個‘出事地’而已。煙雖然可以遍于山谷這個有法,卻與山谷是‘別體’,因此不能成為山谷的法。然而玄應、文軌、定賓等人以‘別體’為理由來證明‘是遍非宗法’之存在的說法是不能令人首肯的,窺基、璧公以及稍後的茂林(唐北川人)等人都竭力反對玄應等人的說法。如《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雲(大正44·103b)︰
‘必無是遍非宗法句。但遍有法,若有別體,若無別體,並能成宗;義相關故,必是宗法。’
這段話的意思是,為什麼說一定不存在‘是遍非宗法’這種情況呢?因為只要因能夠遍及於有法,是‘別體’也罷,不是‘別體’也罷,都能證成宗;並且由於宗因間的內在聯繫,因必定是宗上有法的法。我們不妨以善珠所舉的例來作分析。‘此山谷’與‘煙’,這兩個概念雖然在外延上沒有可比較的關係,即是所謂的‘別體’,但在一定條件下,這兩個概念也可產生可比較的關係,即當此山谷有煙時,‘有煙’與‘此山谷’就構成屬種關係。因為有煙之處不僅是此山谷,還可以發生在別處別地,故‘有煙’的外延大,它包含‘此山谷’的全部外延。在這個意義上來說,把‘此山谷’與‘有煙’看作是‘別體’顯然是不妥當的。‘有煙’在外延上包含‘此山谷’,而它又被‘有火’這個概念所包含,‘此山谷’‘有煙’‘有火’這三個概念在外延上的關係……正由於這三個概念在外延上構成多重的屬種關係,所以‘有煙’這個因就能證成‘此山谷有火’這個宗。再說,凡一概念在外延上包含另一概念時,它就可以用來說明被包含的概念具有某種屬性,即充任被包含概念的謂詞(法);‘有火’包含‘此山谷’,‘有煙’也包含‘此山谷’,所以它們都可以充任‘此山谷’的謂詞(法)。那種認為‘有煙 ’在外延上雖包含‘此山谷’卻又不是‘此山谷’的謂詞(是遍而非宗法)的說法,是不足取的。由此可見,把‘別體’看作‘非宗法’的根據是不對的。這裡應該只有兩種選擇︰如果因確是遍及有法的話,就一定是宗上有法的一種法,而且不能再把它看作是‘別體’;如果因不是宗上有法的法,那就決不可能遍於有法,而這已是屬於下面所說的第三種類型了。
第三種‘非遍亦非宗法’是說,因既沒有遍於宗上的有法,也不是有法的法。《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雲(大正44·103b)︰‘非遍非宗法者,四不成中並全分過。如聲論師對佛弟子立“聲為常,眼所見故。”俱說此因於聲無故。’這段話的意思是,因如果‘非遍非宗法’,就要犯因十四過類中的‘兩俱不成’‘隨一不成’‘猶豫不成’‘所依不成’中的全分(全部)不極成的過失。如立‘聲為常’宗,卻以眼所見為因,因為立敵雙方都認為聲不是眼所能見的,‘眼所見’因不能遍及於有法。‘非遍非宗法’句是合乎邏輯的概括,‘非遍’就必然是‘非宗法’;與此相反,‘是遍’就必然‘是宗法’。
第四種‘是遍亦是宗法’是說,因既遍於宗上有法,又是有法的法。《因明入正理論疏》卷上雲(大正44·103c)︰‘唯(中略)遍亦宗法,是正因相。為簡非句(指以上非遍非宗法等句),故說遍是宗法性。’《因明入正理論疏》指出,只有‘遍亦宗法’才是正因相。它的作用在於簡除因不遍於宗上有法而產生的種種過失,所以因明首先要作出‘遍是宗法性’的規定。
在以上所說的四種情況中,第一種‘是宗法而非遍’是把特稱命題說成了全稱,如果把‘一切卉木’改為‘有些卉木’,因就能遍及有法了,但因明沒有特稱命題,所以會有‘是宗法而非遍’的矛盾。其實,因若‘非遍’,也就不能成其為宗法,因此可以把這一類因與‘非遍非宗法’合併。第二種‘是遍而非宗法’的情況是不存在的,因為因如果遍及於有法,就一定是有法的一種法,所以可以把這一類1因與‘是遍是宗法’一視同仁。因此只有第三種‘非遍非宗法’和第四種‘是遍是宗法’才是合乎邏輯的概括。
‘遍是宗法性’是建立一個正因的首要條件,但是單有這第一相的規定是不夠的,它還需要有第二相和第三相的幫助,才能對因作出全面的衡量。(沈劍英)
[參考資料] 《因明義斷》;《因明入正理論義纂要》;《因明論疏明燈抄》卷二(末);《因明論疏瑞源記》卷二、卷三;呂澄《因明入正理論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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