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傳因明

因明產生於古印度,是古印度五種學問之一。五種學問即五明:聲明,工巧明,醫方明,因明、內明。因明梵音醯都費陀,屬於論理的學科。由宗,因、喻三部分組成,其中因是最重要的部分所以叫因明。

概述

1、因明的概念,產生與發展:

據傳說,因明是一位叫“足目”的仙人創立的。足目在歷史上確有其人,是印度正理派的創始人,其主要因明著作是《正理經》。不過,按照現在的學者的看法,《正理經》雖然託名足目,但實際上是正理派學者在他死後在公元250至350年間編纂而成的,因此它是正理派的集體成果。在佛教徒中,龍樹,無著,世親等大師都對因明有專門的論述。後來,陳那深入研習並著述,對因明學的完備與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到了法稱則使因明理論更加完備。

玄奘大師西行求法,將一些因明論典帶回中華傳授。他從印度取回的657部經書中,有36部因明論著。在長安的大慈恩寺中,他開壇說法,講授因明。這一舉動在當時引起了很大反響。他的弟子們競相創作因明論疏,使得因明的研究在當時興盛一時。他的弟子中有一個名叫棲玄的僧人,把他的因明譯本寄給當時的著名學者呂才,建議他研究。呂才對因明的研究非常認真,他不但仔細地研讀了棲玄寄給他的因明著作,還借來了其他法師的因明著作“更加究習”,並寫下了讀書心得,編成了《因明註解立破義圖》三卷。

30多年後,隨著法相宗的衰落,因明也衰落了下去,並最終在中國失傳。直到1000多年後的清末,相關著作才被楊仁山等人在日本發現,漢傳因明這才得以重返中國。

三支量式

學因明,就應當知道量式的基本結構。一個完整的量式由宗(論點/命題)、因(理由),喻(例子)三部分組成,稱為三支量式。三支量式就是因明用來論證的格式。為了很好地論證,可以把這三部分都說全。

例如:

張三要死(宗)

因為張三是人(因)

凡是人都要死,比如蘇格拉底是人,他就死了(喻)

如果已足夠把問題說清楚了,也不必非三支俱全不可。例如:張三要死(宗),比如蘇格拉底(喻)。

1、宗的概念

宗:又叫宗題,就是某人的觀點或主張。

宗,由兩部分組成,即:主詞和賓詞。

主詞:又叫前陳(亦稱宗法)或所別,就是一句話的主語,討論的對象。

賓詞:又叫後陳(亦稱宗所法)或能別,是說明主詞的。

例如:張三是人。在這句話中,“張三”是主詞(前陳),“人”是宗的賓詞(後陳)。

主詞與賓詞之間的關係用一句話來表示,就是“什麼,怎么樣”。 “什麼”是主詞, “怎么樣”是賓詞。

2、宗九過

①與現量相違

現量:是現實知覺,不加任何推理。

例如:你現在眼前見到的這些:書,椅子、桌子用眼睛直接能感知到。

與現量相違:是宗與現量相互矛盾,相互違背。例如:蛇有腳。

②與比量相違

比量:通過推理,分析而獲得的信息。

例如:看遠處冒著濃濃的黑煙(這是現量),通過這個現象,你能推斷出下面肯定著火了,就是比量。

與比量相違:宗與比量相違背,有矛盾。例如:人不會死。

③與世間違

世間:這裡指世間共認的常識.

與世間違:是與世間共認的常識相違。例如:球是方的。

④與自教相違

與自教相違:與自己所遵從的教義相違背,例如:基督教徒說耶穌不是神。

⑤與自語言相違

與自語言相違:宗的前陳與後陳相矛盾。例如:騙人不是妄語。

⑥能別不極成

不極成:就是雙方不共同認可。

能別不極成:宗的賓詞不是雙方認可的事物。例如:方是心不相應行法。如果對方根本不知道什麼是心不相應行法,宗是無法進行討論的。

⑦所別不極成

所別不極成:宗的主詞不是雙方認可的事物。例如:劍齒虎是兇猛動物。如果對方根本不知道什麼是劍齒虎,是無法對宗進行討論的。

⑧俱不極成

俱不極成:宗的主詞與賓詞都不是雙方認可的事物。 例如:雲手是太極拳招式。對方根本不知道什麼是太極拳招式,雲手,無法進行討論。

以上分析的不極成過是辯論對方不知道宗里提出的事物是什麼,因此無法進行討論。還有一種就是在辯論時雙方沒有確定概念,就進行討論,也犯了不極成過。

例如:極樂淨土是有的。

這裡的“有”,可以有兩種理解:一種是實有,另一種是幻有。所以,在討論時,雙方應首先統一“有”的概念.如果雙概念不統一,一個認為是幻有,另一個認為是實有,這樣辯論,是不可能有結果的。因為說了半天,根本說的不是一碼事。

⑨相符極成過

相符極成:雙方對所立的宗都同意。雙方觀點一致,根本沒有討論的價值。例如:蛇無足。雙方觀點一致,根本沒有討論的價值。

以上是在立宗時要注意避免的九種過失。不僅自己要注意不犯這些過失,還要注意發現對方是否有這些過失。如果有,直接指出來就可以了,不必再往下進行討論。

1、概念

因:是說明宗的理論依據。比如:

張三要死

因為他是人

凡是人都要死,比如蘇格拉底

在這裡,“因為他是人”就是“因”。

2、因三相

“因三相”是因明對立因所作出的三條基本規則,即“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和“異品遍無性”。

①遍是宗法性

前面已經提及,所謂“宗法”,就是宗題的主詞。“遍是宗法性”的意思是:“因”要遍及宗題的主詞。比如“張三要死”這個宗題和“因為他是人”這個因,就要求所有叫“張三”的都是人,不存在不是人的別的叫“張三”的事物。

②同品定有性

所謂“同品”,指宗法外,其他與宗法同類並符合“因”的條件的事物。比如“張三要死,因為他是人”,“同品”就是除了張三之外的所有會死的人。“同品定有性”要求除了“張三”之外,別的所有人也都會死,否則就不能用“因為他是人”這個因。

③異品遍無性

所謂“異品”,指宗法外,其他與宗法同類,且不符合“因”的條件的事物。比如“張三要死,因為他是人”,“異品”就是不會死的人。“異品遍無性”要求,沒有不會死的人,否則也不能用“因為他是人”這個因。與同品遍有性相比,異品遍無性並沒有提出什麼新的要求,所以有的因明書上稱之為“止濫”,也就是從反面說明的意思。

3、因的14種過

因的過失有14種,分為三類,即“不成”、“不定”、“相違”。

(1)不成

“不成”有四種情況:

①兩俱不成——因的不能成宗,理由不能支持論題,是雙方都承認的。

例如:“小明是個壞孩子(宗),因為他愛吃糖(因)”。如果雙方都認為小明不愛吃糖,那么這個因就是“不成”因。

②隨一不成——有一方認為因不能支持宗。

例如:基督教徒對無神論者立量:“‘人是上帝創造的’是真理(宗),因為這是聖經上說的(因)”。基督教徒和無神論者這兩方,只要有一方認為“人是上帝創造的”這句話不是聖經中所說的,就犯“隨一不成”過。

③猶豫不成——用來支持宗的因是一個真價值有待判明的命題。

例如:“小明是個壞孩子(宗),因為他偷東西(因)”。如果小明是否偷過東西尚有待查實,那么這就是一個“猶豫不成”因。

④所依不成——即“因”不是“前陳”的屬性。

例如:“小明是個壞孩子(宗),因為他說謊(因)”。如果敵方不承認有小明這個人存在,那么這就是個“所依不成”因。

(2)不定。它共有六種。

①共不定——即:因的範圍太寬泛了,不能滿足“異品遍無性”的要求。

例如:“張三是男性(宗),因為他是人(因)”。這裡的“異品”就是所有不是男性的人。按照“異品遍無性”的要求,不能存在不是男性的人,否則這個因就不成立。顯然,女性就是“異品”,但她們是存在的。因此這個因違反了“異品遍無性”的要求,犯了“不定”過。

②不共不定——即:因的範圍太窄了,不能滿足“同品定有性”的要求。

例如:“張三有2米高(宗),因為他是人(因)”。這裡的“同品”就是除了張三之外所有的人。顯然不是所有人都有2米高,因此這個“因”違反了“遍是同品定有性”的要求,犯了“不共不定”過。

③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

④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

⑤同品異品俱一分轉

以上三者都是“同品定有性”能滿足,但“異品遍無性”不能滿足,因此論式不成立。

⑥相違決定——即“因”是對方所不能接受的,是對對方觀點的誤解或曲解。

例如:無神論者對基督徒立量:“耶穌不是上帝之子(宗),因為聖經是這么說的(因)”。如果基督徒認為聖經沒有這么說,那么這個因就是不成立的。

(3)相違。相違因是說這個“因”與所要證明的“宗”相反,不但不能證明宗題,反而可以用來駁斥宗題。它有四種情況。

①法自相違

“法”是宗的後陳。這句話的意思是因與宗後陳相反。例如:“張三不會死(宗),因為他是人(因)”。對方可以駁斥:“因為他是人,所以他會死”。

②法差別相違

“差別”是“暗含的意旨”的意思。因為佛教辯論時,有時不僅要看表面的意思,還要看語言下面暗含的意思,即所謂“言外之意”,因此“法差別相違”的意思就是因的“言外之意”與宗後陳相違反。

③有法自相違

“有法”是宗的前陳。這句話的意思是因與宗前陳相反。例如:“張三會死(宗),因為他不是人(因)”。

④有法差別相違

這句話的意思與“法差別相違”類似,即因的“言外之意”與要證明的宗前陳相違反。

四、喻

1,喻的概念

喻:是三支做法中的第三支,通過說明宗後陳和因的關係和舉出例證,來證明宗。

2、喻體和喻依

一個完整的喻支包括喻體和喻支兩部分。喻體是助因立宗的主體,喻依是為喻體舉出的實例。

例如:

張三要死

因為他是人

凡是人都要死,比如蘇格拉底

在這裡,“凡是人都要死,比如蘇格拉底”就是喻,其中“凡是人都要死”就是喻體,“蘇格拉底”是喻依,二者用“比如”連線。

立喻的要點:

1)立喻,要求雙方都認可。

2)要注意喻與宗,因的關係,必須嚴格按照“同品定有性”和“異品遍無性”的規定立喻。有時例子是對的,但它不能說明宗和因是對的。

以上兩點與立因的要求基本相同,在此不作過細講解。

3、喻的種類

①同喻:說明“同品定有”。同喻體必須先因後宗。

例如:只要是人,必然要死,比如蘇格拉底。

②異喻:說明“異品遍無”。異喻體必須先宗後因。

例如:如果無死,必不是人,如宙斯。

一個完整的喻支,應同時包括同喻和同喻兩個喻支。例如:

張三要死(宗)

因為他是人(因)

只要是人,必然要死,比如蘇格拉底(同喻)

如果無死,必不是人,比如宙斯(異喻)

不過,一般把同喻寫出來即可。異喻如無特殊必要,可以略去。

4、喻的十種過

喻有同喻和異喻,相關錯誤各有五種。

關於同喻的錯誤有五種,其中屬於同喻依的有三種:

①能立法不成——舉的那個事例與“因”不同類。

②所立法不成——舉的那個事例與宗後陳不同類。

③俱不成——舉的那個事例與因和宗後陳都不同類。

關於同喻體的有兩種:

①無合——喻支中若無同喻體,便沒有說明因與宗後陳的關係,這便形成“無合”之過。不過,如果因為是二者關係明顯而略去同喻體,則不算是過。

②倒合——在同喻體中,正確的關係應是前因後宗。如果反過來,就是“倒合”之過。例如:

張三要死(宗)

因為他是人(因)

只要要死,必然是人,比如蘇格拉底(同喻)

這個喻支就犯了倒合之過。

異喻方面的錯誤也有五種。其中異喻依方面的過有三種:

①所立不遣——舉的例與宗後陳不異類。

②能立不遣——舉的例與“因”不異類。

③俱不遣——舉的例與“因”和宗後陳都不異類。

屬於異喻體的錯誤也有兩種:

①不離——缺少異喻體。異喻體是指明無“宗後陳”處亦必無“因”,缺少異喻體,也就是沒有指明這種關係,因此叫不離。

②倒離——異喻體中應由宗無講到因無,如果倒過來,就是倒離。

五、三種比量與簡別方法

1、概念

所謂“比量”,就是前面說的量式。因明學是一種用於說理和辯論的學問,因此根據立量目的的不同,可將比量劃分為三類,即共比量、為他比量、為自比量,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對諍的論式、進攻的論式和自守的論式。

在使用為他比量和為自比量時,必須在論式的規定位置加上說明語,這就叫簡別。

2、三種比量和簡別語

①共比量

如果論式所使用的原理為辯論雙方共同認可,即是共比量。共比量是用於對諍場合的論式,是因明中使用最多的論式。比如我們在前面使用的比量:

宗:張三要死

因:因為他是人

喻:凡是人都要死,比如蘇格拉底

②為他比量

如果論式所用的原理僅為對方認可,己方不認可,即是為他比量。為他比量一般用於根據對方的理論進行歸謬說明,因此它是一種進攻性的論式。

使用為他比量,必須使用簡別語加以說明,否則將犯“自教相違”或“自語相違”過。例如,佛教主張殺生者來世會變成被他殺的動物,比如殺豬的來世會變成豬。我們即可根據它的這一原理立為他比量如下:

宗:殺人者來世還會變成人

因:因為他殺的是人

喻:你說凡是殺生者,來世都會變成被他殺死的動物,如殺豬的。

在這裡,喻支中的“你說”就是說明是為他比量的簡別語。

③為自比量

如果論式所用原理僅為自己認可,不為對方認可,即是為自比量。為自比量一般用於針對對方的誤解或歪曲進行澄清和說明,因此它是一種自守性的論式。

使用為自比量,也要在論式的規定位置加上說明語“我認為”或“我們認為”,否則將犯“隨一不成”過。

六、破他法

1、概念

破他:破除對方的觀點,使他的宗不能安立稱為破他。

2,常見的破他方法

①顯過破

指出對方量式的過失以破他,稱為顯過破。

a、直接指出對方量式上的過失

前面講過了宗、因,喻的要點和幾種過失,如果在他的量式上很明顯地表現出了這些過失,直接指出來就行了。

b,以推導的方式顯其過

當對方的量式錯誤不是很明顯時,有時需要作一些推理,以使他的過錯顯露出來。較常用的方法是:按照他的思路,推進一步,使他的觀點矛盾之處突出出來。

例如:不要殺生,殺生者來世會變成被他殺的動物。

破:照你這么說,殺人者來世還會是人。

c,在破他時舉一反例就可使宗不成立。這種方法非常實用且很有效。

例如:所有天鵝都是白色的。

破:有一種天鵝是黑色的,難道說它不是天鵝?

②立量破:針對對方錯誤知見,直接立出正確的量式。

例如:引用《古蘭經》的都是穆斯林。

破:不是只有穆斯林才會引用《古蘭經》。

③最佳的破他方法

只顯過,不立量,對方知道自己錯了,但不知什麼是正確的。只立量,不顯其過,對方不一定承認你的觀點,從而容易導致爭執不休。所以,比較完整的破他方法是:先指出對方的過失,再立出正確的宗。但要知道法無定法,該如何破,要看當時機緣,應當時的情況而選擇不同的方法是最佳的。

我認為,因明學是一門很有用的學科。現在的學者研究因明是把它當“古蹟”研究,研究的目的只是為了讀懂古書,而不是當一門現實世界中的套用學問。這種研究方法是有問題的。

因明學是一門專門為說理辯論服務的學問,這一點決定了它與西方邏輯有著重大的差別,也有著西方邏輯所不具備的特點,比如它對謬誤的分析就比西方邏輯要細緻的多。這說明邏輯和因明各有各的用途。因明用於“自悟”,不如邏輯;而用來“悟他”,邏輯不如因明。因此我主張,應考慮將因明現代化後列為大學,特別是法律等學科的必修課程。

學習意義

在歷史上,因明是在辯論中產生,並在辯論實踐中發展起來的。因此它是一門關於思維和辯論方法的學問。因明在古代印度知識體系中的地位,相當於亞里士多德形式邏輯在歐洲學術中的位置。因此掌握因明,其主要用途有二:

第一,自悟。

由於因明在印度教育和學術體系中的位置,很多佛教著作是以因明作為論述工具寫成的。學習因明可以幫助自己深入理解典籍,並運用佛理正確地分析問題。

第二,悟他。

因明學是一門關於辯論的學問,因此因明可以作為一種工具平台,在其基礎上開展不同信仰者之間的辯論。在歷史上這樣的實例比比皆是。運用因明於論辯,是古代印度公共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它的一些獨特的規定,使其特別適合於這個工作(我認為,就作為不同宗教和意識形態信仰者的對話平台而言,它優於形式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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