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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目: 因明論(因明論)
拼音:yīn míng lùn
注音: |ㄣ ㄇ|ㄥˊ ㄌㄨㄣˋ
引證解釋
見“ 因明 ”。 古代 印度 五明之一。音譯為醯都費陀,意譯為因明。“因”指原因、根據、理由;“明”義為學術。因明即關於邏輯推理的學說,隨佛教傳入 中國 。 唐 玄奘 《大唐西域記·案達羅國》:“昔佛世尊善權導物,以慈悲心,說因明論,綜括妙理,深究微言。 如來 寂滅,大義泯絕。今者, 陳那菩薩 福智悠遠,深達聖旨,因明之論重弘茲日。” 清 龔自珍 《發大心文》:“我生天上,久遠超出因明,內外五明,神明第一。” 章炳麟 《無神論》:“然則神造萬物,亦必被造於他,他又被造於他,此因明所謂‘犯無窮過’者。”
因明論
因明,是古印度的邏輯學。它與聲明(語言文字學)、工巧明(工藝歷算學)、醫方明(醫學)、內明(各學派自己的學說,對佛教來說則指佛學)合稱“五明”,為古印度的五門學科。因,指推理的根據、理由、原因。明,指顯明、知識、學問。因明導源於古印度的辯論術。相傳,上古時代的《奧義書》就已提到了因明。釋迦牟尼幼時,也曾在老師的指導下學過五明(當時的“內明”系指婆羅門教的“四吠陀”),這中間包括了因明。不過,因明真正形成自己的獨立的完整的體系,則是公元二世紀左右的事。當時婆羅門教內部出現了以《彌曼差經》為根本經典的彌曼差派、以《奧義書》為根本經典的吠檀多派、以《數論經》(又名《僧佉經》)為根本經典的數論派、以《瑜伽經》為根本經典的瑜伽派、以《勝論經》(又名《衛世師經》)為根本經典的勝論派、以《正理經》(又名《尼夜耶經》)為根本經典的正理派等六個學派,合稱“六派哲學”。其中正理派特別重視正理(相當於因明)的研究,古印度最早的因明學專著——《正理經》就是此派的創始人足目撰寫的。
足目在這部著作中建立了因明學的綱要——十六句義(又稱十六諦),即十六種認識及推理論證的方式:(一)量。指對事物的認識,有現量(知覺)、比量(推理)、聲量(類比)、譬喻量(證言)四種。(二)所量。指認識的對象,有我、身、根、境、覺、意、作業、煩惱、彼有、果、苦、解脫十二種。(三)疑。指疑惑,對事物的性質尚未認清時的心理狀態。(四)用。指對疑惑的消解,即認識的目的。(五)喻。指實例。(六)悉檀。指宗義,學派或個人的學說主張。(七)支分。指五支作法,即由宗(論題)、因(理由)、喻(例證)、合(套用)、結(結論)五個方面組成的推理形式。(八)思擇。指歸謬法推理,即通過指明假設的反題的悖謬而顯示正題的正確。(九)決。指對事物性質的判定。(十)論議。指依據邏輯規則對論題展開的討論。(十一)紛義。指為堅守自說所作的詭辯。(十二)壞義。指只在駁倒對方的立論而自己並不立論的辯論。(十三)似因。指似是而非的理由,有不定、相違、問題相似、所立相似、過時等五種。(十四)難難。指故意曲解對方的言論,再作駁難。(十五)諍論。指用錯誤的理由推出錯誤的結論去反對和破壞辯論中的敵方。(十六)墮負。指導致辯論失敗的種種情況。自此以後,因明學在印度得到了廣泛的傳播。
按照佛教的說法,因明分為內道因明和外道因明兩種。由佛教發展起來的因明,稱為“內道因明”;由其他學派發展起來的因明,稱為“外道因明”。起初是外道因明的成果為多,內道因明的成果為少。到了後來,這種現象發生了逆轉。內道因明的成果遠遠超出外道因明,成了古印度因明學的主要推進者,著名的因明大師幾乎全出自佛教。因明,也就由古印度一般的邏輯學的泛稱,變成了佛教邏輯學的專名。
佛教因明,是從小乘說一切有部開始,逐漸發展起來的。據藏譯本《大毗婆沙論》以及藏傳佛教史書《青史》等所傳,作為有部四大論師之一的法救,曾撰有《論說門論》一書,惜已不傳。大乘中觀派興起以後,龍樹著《回諍論》一卷(北魏毗目智仙等譯)和《廣破論》(藏譯本),對正理派的因明學說進行了批判。前書主要破斥正理派的“量”(認識事物的標準、方法和結果)和“現量”(不含比知推度,僅以感官直覺進行的認識作用);後書總破正理派的“十六句義”。另有《方便心論》一卷(北魏吉迦夜譯),宋、元、明藏本題為“龍樹造”,但查檢歷代佛經目錄以及早於宋藏本(南宋湖州思溪資福禪寺版《大藏經》)的高麗藏本,均未署作者,而且書中的內容與龍樹破斥的《正理經》相同的地方很多,可知並非是龍樹的真作,而是他人的作品被宋人誤題為龍樹的。龍樹雖然沒有正面論述自己有關因明學的主張的著作,但他在《中論》等著作中仍運用了一些因明學的法則,特別是假言推理(以一個假言判斷為前提,而推出結論的演繹推理)。即先假設一個判斷(論題),加以否定,然後再假設一個判斷,再作否定。他的弟子提婆,在《百論》等著作中還大量運用二難推理(由假言推理和選言推理組合起來的推理),即同時假設兩個判斷,然後從兩個方面(或者這個,或者那個)進行推理,得出都不能成立的結論。但提婆也沒有自己的因明學專著。
對因明予以特別的重視,並精心加以總結、提高和發展的,主要是大乘瑜伽行派。彌勒《瑜伽師地論》卷十五、無著《顯揚聖教論》卷十、世親《大乘阿毗達磨集論》卷七都是講因明論式的。世親還著有《論軌》、《論式》、《論心》三書,唐玄奘在印度留學時曾看到過它們,然而未曾帶回國內,今已失傳。另有《如實論》一卷(陳真諦譯),宋、元、明藏本題為“世親造”,但歷代佛經目錄以及高麗藏本均未署作者。此論下分三品:《無道理難品》、《道理難品》、《墮負處品》。用因明論式反駁外道的質難,論證自家所說的如實。相傳,它的梵文全本有二千頌,而漢譯本僅是全本中的《反質難品》,僅萬餘字。
公元五世紀,瑜伽行派論師陳那出世,對傳統的因明進行了重大的改革。將由正理派創立並為後世沿用的,由宗(論題)、因(理由)、喻(例證)、合(套用)、結(結論)組成的“五支作法”,改為由宗、因、喻組成的“三支作法”,並對因三相(構成正確的立論理由的三種條件。即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後詳)作了明確的說明,從而使因明體系變得更加嚴謹、整齊、簡約。因此,唐人將陳那以前的因明,稱為“古因明”,陳那改革以後的因明,稱為“新因明”。
新因明著作主要是由陳那、商羯羅主(陳那的弟子)、法稱(陳那的再傳弟子,即護法、自在軍的門人)撰述的。陳那的因明著作共有八部,稱為“陳那因明八論”。它們是:《因明正理門論》(唐玄奘譯)、《觀所緣緣論》(唐玄奘譯)、《觀總相論》(唐義淨譯)、《取因假設論》(唐義淨譯)、《集量論》(藏譯本)、《觀三世論》(藏譯本)、《因門論》(已佚)、《似因門論》(已佚);商羯羅主的因明著作是《因明入正理論》(唐玄奘譯);法稱的因明著作主要有七部,稱為“法稱因明七論”。它們是:《量評釋論》(又譯《釋量論》)、《量決擇論》、《正理一滴論》、《因一滴論》、《觀相屬論》(又名《相續觀察論》)、《論議正理論》(又名《諍正理論》)、《成他相續論》(又名《他相續成就論》),除《釋量論》有現代法尊的漢譯本以外,其餘六論全是藏譯本。其中,最重要的要數陳那的《因明正理門論》、《集量論》,商羯羅主的《因明入正理論》,法稱的《正理一滴論》。
(一)《因明正理門論》又名《因明正理門論本》、《正理門論》,一卷。唐玄奘譯,貞觀二十三年(649)譯出。通行本有《大正藏》(第三十二冊)本、復旦大學出版社1999年7月版鄭偉宏《因明正理門論直解》本等。書名中的“因明”一詞,在梵文本(近代在印度發現)上是沒有,是玄奘為了點明此論的性質加上去的。本書是陳那前期因明理論的代表作。論中主要論述了能立(又稱真能立)、似能立、現量(又稱真現量)、比量(又稱真比量)、似現量、似比量、能破(又稱真能破)、似能破等八個方面的因明論法。這中間,能立、能破講的是正確的立論與反駁;似能立、似能破講的是錯誤的立論與反駁;現量、比量講的是正確的認識方法;似現量、似比量講的是錯誤的認識方法。
1.能立。指正確的立論。包括宗(論題)、因(理由)、喻(例證)三部分(三支)。宗,由“有法”(主詞、事物)和“能別”(賓詞、屬性)組成,“唯隨自樂為所成性”(即要求成立與論敵不同的主張)。因,有“三相”(三種條件):遍是宗法性,要求論題的主詞全部包含於理由之中,並且為立論者和辯難者所共許;同品定有性,要求同品(與論題的賓詞同類)一定要有理由的屬性;異品遍無性,要求所有異品(與論題的賓詞異類)不具有理由的屬性。喻,分為同喻(又稱合作法)和異喻(又稱離作法)兩類。同喻,是“以因合宗”,即用與理由同類的例證從正面說明論題的賓詞,其順序是“先因後宗”;異喻,是“由宗離因”,即用與理由異類的例證從反面說明論題的賓詞與理由無關,其順序是“先宗後因”(三支作法的例子是:“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見諸所作皆無常,譬如瓶等,諸常住皆非所作,譬如虛空。”其中,“聲是無常”是宗,即論題,“聲”是主詞,“無常”是賓詞;“所作性故”是因,即理由;“見諸所作皆無常,譬如瓶等,諸常住皆非所作,譬如虛空”是喻,即例證,前二句為同喻,後二句為異喻)。
2.似能立。指似是而非的立論,即錯誤的立論。包括似宗(錯誤的論題)、似因(錯誤的理由)、似喻(錯誤的例證)。其中“似宗”有自語相違、自教相違、世間相違、現量相違、比量相違五種,稱為“似宗五過”;“似因”包括:四不成、六不定、四相違。陳那有“九句因”,即:同品有異品有、同品有異品非有、同品有異品有非有、同品非有異品有、同品非有異品非有、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同品有非有異品有、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其中的七句為不定因和相違因,屬於正確理由的是第二句“同品有異品非有”和第八句“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似喻”下分似同喻(又稱似同法喻)和“似異喻”(又稱似異法喻),各五種。
3.現量。指正確的知覺,用於認識事物的自相。
4.比量。指正確的推理,用於認識事物的共相。
5.似現量。指錯誤的知覺。
6.似比量。指錯誤的推理。
7.能破。指正確的反駁,主要指能正確地指出對方立論的過錯,下分立量破(建立一個宗、因、喻三支具足的論式去駁斥對方)和顯過破(通過找出對方論式的過失去進行反駁,有支缺、宗過、因過不成、因過不定、因過相違、喻過六種)。
8.似能破。指錯誤的反駁,凡有似宗過破、似缺因過破、似喻過破、似不成因破、似不定因破、似相違破等十四種,稱為“十四過類”。
全論詳於立破(能立、似能立、能破、似能破),而對現量和比量的論述較少。
(二)《集量論》這是陳那後期因明理論的代表作。唐景雲二年(711),義淨曾將論譯為漢文,作四卷,後佚。傳今的藏譯本有兩種本子:一為生根絳稱(意譯獅幢)所譯,只有偈頌而無長行(注釋);二為德巴協饒(意譯信智)所譯,由二百五十頌和陳那自注(長行)組成。通行本是後一種。此論是陳那根據自撰的《因明正理門論》等著作中有關“量”(對事物的認識論證)的論述組織整理而成的,是陳那量學的集大成者。全書分為六品:《現量品》、《為自比量品》、《為他比量品》、《觀喻似喻品》、《觀離品》、《觀過類品》。每一品先明本宗,然後破斥異說。所破的異說有正理派、勝論派、數論派、彌曼蹉派等。
作者認為,量按主客體和結果來分,可以區別為能量(認識的主體)、所量(認識的客體)和量果(認識的結果)。這三者分別相當於唯識學上說的見分、相分和自證分;按形式來分,又可以分為現量(知覺)和比量(推理)。在以往的因明學家所說的現量、比量、聲量(又稱聖教量)、譬喻量、義準量、無體量等“六類量”中,只有現量和比量才有意義,聲量等四類不能獨立,只可隸屬於比量。現量和比量的區別在於:前者憑感官直覺以獲取知識,後者通過概念從已知推知未知。而概念都不是從正面表示意義的,乃是通過否定一方以承認另一方的辦法,即“遮詮”法構成的;又將比量區分為兩種,即為自比量和為他比量。為自比量,是為自己了知事物所作的推理。為他比量,是為他人了知事物所作的推理。此外,作者還以“三支作法”為中心,論述了邏輯規則和邏輯錯誤。
(三)《因明入正理論》略稱《入正理論》,一卷。唐玄奘譯,貞觀二十一年(647)譯出。通行本有《大正藏》(第三十二冊)本等。本書是商羯羅主為陳那的《因明正理門論》所造的釋論。它既是《因明正理門論》的入門書,也是新因明的綱要書。書首有“能立與能破,及似(指似能立、似能破)唯悟他,現量與比量,及似(指似現量、似比量)唯自悟”一偈(大意是說,能立、能破、似能立、似能破四門,具有啟悟他人的作用,現量、比量、似現量、似比量四門,具有使自己了悟的作用。後人將它歸納為“八門二悟”,又稱“八門二益”),總括全書的綱旨。下分能立、似能立、現量、比量、似現量、似比量、能破、似能破八門(但不立標題),進行具體論述。其中,能立和似能立二門為重點,解說較詳,其餘六門則為略說。能立門,主要解說正確的邏輯規則,包括宗(論題)的定義、因(理由)的三種條件(三相)、喻(例證)的同法和異法(即同喻和異喻)等。似能立門,主要列舉各種邏輯錯誤,有似宗九過、似因十四過、似喻十過,總計“三十三過”。其中,“似宗九過”包括:①相違過五種(現量相違、比量相違、自教相違、世間相違、自語相違)。②不極成過三種(能別不極成、所別不極成、俱不極成)。③相符極成過一種。“似因十四過”包括:①不成過四種(兩俱不成、隨一不成、猶豫不成、所依不成)。②不定過六種(共、不共、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俱品一分轉、相違決定)。③相違過四種(法自相相違因、法差別相違因、有法自相相違因、有法差別相違因)。“似喻十過”包括:①似同法喻(即似同喻)過五種(能立法不成、所立法不成、俱不成、無合、倒合)。②似異法喻(即似異喻)過五種(所立不遣、能立不遣、俱不遣、不離、倒離)。對邏輯錯誤的這般詳細的分析與研究,為前人所未有。對於陳那在《因明正理門論》中提到的“九句因”,商羯羅主因感到由“因三相”作概括就足夠了,故刪而不敘。由於《因明入正理論》的內容較《因明正理門論》來得簡明,因而也更為流行,研習者也更多。
(四)《正理一滴論》又名《正理一滴》、《正理滴論》、《正理方隅》。有藏譯本。這是法稱因明學的綱要書。法稱先前曾評註陳那的《集量論》,撰成《量評釋論》(又名《釋量論》)一書。下分四品:《成量品》、《現量品》、《為自比量品》、《為他比量品》,共收偈頌一千四百五十四首(另有半首),對陳那的量學進行了闡釋、補充和修正。由於《量評釋論》篇幅較大,而且都是偈頌,不易理解。於是,法稱又攝取《量評釋論》的精要,以論述現量(知覺)、為自比量(為自己了知事物所作的推理)、為他比量(為他人了知事物所作的推理)為主,兼及正確的立論(能立)應具備的要素以及錯誤的立論(似能立)的表現形式,用長行(散文)撰作了《正理一滴論》。
全書分為《現量品》、《為自比量品》、《為他比量品》三品。在繼承陳那、商羯羅主因明體系的主要方面的同時,又對他們的不足之處作了改進,提出了個人的一些創見。主要表現在:在“能立”中,按照不可得、自性、果三種情況,對“因三相”作了更詳細的說明;改革“三支作法”的順序,將宗、因、喻的次序,改為喻、因、宗的次序,使之適合於一般人的語言習慣。在“似能立”中,廢除了“似宗”中自教相違(所立的論題有違於自己信奉的教說)、能別不極成(論題中的賓詞不為對方所承認)、所別不極成(論題中主詞不為對方所承認)、俱不成(論題中的主詞和賓詞均不為對方所承認)等四種過失,而只保留現量相違等五種過失;認為屬於個人思維方法範圍內的“為自比量”,和屬於語言表達(用語言將自己的知識傳授給他人,或提出自己的主張加以論證)範圍內的“為他比量”,應當是一致的,不會出現思維正確而語言不正確,或者語言正確而思維不正確的情況,即陳那、商羯羅主所說的“不共不定”(除論題的主詞以外,賓詞的同類、異類都不具有理由)和“相違決定”(爭論雙方的理由都是正確)的“似因”(又稱因過)。法稱又按照“九句因”論述“因過”,認為“相違因”只有第四句“同無異有”和第六句“同無異俱”,這比商羯羅主用“四相違”,即法自相相違(理由與論題中的賓詞相矛盾)、法差別相違(理由與隱於論題中的賓詞的意義相矛盾)、有法自相相違(理由與論題中的主詞相矛盾)、有法差別相違(理由與隱於論題中的主詞的意義相矛盾),在邏輯上更為嚴密。又認為,法差別相違因與法自相相違因實質上是一種;還在“似喻”中,將“似同喻”和“似異喻”各從原來的五種,增至九種,構成“似喻十八過”。
瑜伽行派的上述因明論,後來在我國內地和西藏地區廣為流傳,產生了很大的社會效應,對我國古代邏輯學的發展起了積極的推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