遍依圓三性

是一切有為法體性也,恰如繩之實性為麻。 謂此法性隨緣,為依他起性者,為實大乘之義。 又遍計所執性為實無,依他起性為似有,圓成實性為真有。

佛學術語,一、遍計所執性,由凡夫之妄執認為實物者。凡夫之妄情。遍計度一切法,故曰遍計。為此遍計之妄情所迷執者,謂之所執性,例如見繩而誤以為蛇。非有蛇之實體。但妄情迷執為蛇耳。是曰遍計所執性,吾人於內外認實我執實法亦如此。有為之萬法,為因緣假和合之法,無一實我,無一實法,但自妄情計度而迷執為我為法,因而指實我實法。謂之遍計所執性。是但由妄情而存,不能離妄情而有者。二、依他起性,依因緣而生之一切萬法是也。他指因緣,以阿賴耶識之種子為第一之因。藉其他種種之助緣而生者。是離忘妄情用而自存也。例如繩自麻等之因緣而生者。三、圓成實性,圓滿成就之真實性也。亦曰法性,亦曰真如。是一切有為法體性也,恰如繩之實性為麻。此有二義。謂此法性隨緣,為依他起性者,為實大乘之義。謂此法性為所依,而依他起性成立者,為權大乘之義。然而此三性中遍計所執性為妄有,依他起性為假有,圓成實性為實有。又遍計所執性為實無,依他起性為似有,圓成實性為真有。此三性於別事上亦在,於一事上亦具。龜毛兔角及過未之法,認為實者,為遍計所執性。如於百法之中差別前九十四法為依他起性,後六無為為圓成實性,是別事上之三性也。又舉一花以妄情迷執為實之花,花之相,是遍計所執性也。自因緣而生,假現花之相,是依他起性也。花之實體,是圓成實性也。如此分別之。則諸法各各於一事上具三性。說見唯識論八,百法問答抄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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